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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外國公民 香港自招報復(文:劉進圖)
明報文摘版 2020年8月4日


《國安法》實施至今只一個多月,爭議事件已層出不窮,執法警員自行釋法,威脅店舖移除社運標語,選舉主任自行釋法,大面積否決泛民參選資格,


最新的爭議是警方通緝6名境外人士,其中包括已移居及入籍美國多年的國會說客朱牧民,香港憑什麼這樣做?倘若出師無名,只會招惹報復,令更多香港公務員成為國際制裁對象!


中國作為一個國家,可以用合理對等的措施,回應別國的針對措施,例如美國下令美資銀行拒絕向某幾位官員提供服務,中國也可以下令中資銀行拒絕向若干美國要員提供服務,這就像美國關閉中國駐休斯敦總領事館,中國便關閉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這是兩個主權國之間的事情,是國家行為。


香港不是主權國家,只是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警隊的執法權,不可能有境外效力,假如要對境外人士發出通緝令,必須出師有名,例如該名境外人士在香港逗留期間觸犯了香港法例,為了躲避警方調查潛逃海外,警方按照國際刑事執法合作慣例發出通緝令,尋求有司法互助關係的國家協助緝捕疑犯,而這類請求一般不涉及政治罪行,國際上的引渡協議一般亦不適用於政治罪行。


應由中央與受影響國打招呼


針對朱牧民的通緝令,有兩個嚴重問題,其一是通緝的所謂罪行,即游說外國政府制裁中國和香港官員,是典型的政治罪行,並不適合以通緝形式促使國際回應,通緝名單剛放上潛逃德國的港人黃台仰,德國外長馬上便宣布中止德國與香港之間的引渡協議,可見通緝不當會未見其利先見其弊。


其二是程序,警方既知通緝對象是身在海外的外國公民,發布通緝就有可大可小的外交影響,理應由中央有關部門與受影響國家的使領館打招呼,避免外交誤判,管控外交風波,否則就是故意挑釁。


朱牧民是佔中發起人朱耀明牧師的兒子,他在美國定居二三十年,是百分百美國公民,專職從事政治游說工作,在國會山上薄有名氣,去年他成立了「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成功游說美國參眾兩院制定《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


北京和特區政府可以不喜歡他所做的事,可以禁止他入境,或者在他入境時拘捕他,但不能夠隨便指他觸犯了港區國安法而通緝他,否則就等於向國際社會宣告,香港警方可以通緝所有美國有份推動和通過涉香港法案的美國公民,包括一眾官員和議員,並且可以隨時凍結他們在香港的資產,香港的司法管轄權真有這麼厲害嗎?


行使域外司法管轄權須慎之又慎
香港只是一個城市,就算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港區國安法寫了有域外司法管轄權,現實上能否行使、應否行使、如何行使,必須慎之又慎,通緝一個朱牧民,只不過令他無法回港探望親人,藉此威嚇海外港人噤聲,客觀效果卻是令美國有口實報復,將更多香港官員和政要列入制裁名單。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已經跳船了,國安法的執行若繼續像這一個月那樣,極左勢力主導下倒行逆施,只會逼更多高官跳船。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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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進圖擁有港大法律學位,討論朱牧民被特區警方通緝問題,自然是適當人選,


劉進圖指 " 警方通緝6名境外人士,其中包括已移居及入籍美國多年的國會說客朱牧民,香港憑什麼這樣做?" ,


" 香港不是主權國家,只是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警隊的執法權,不可能有境外效力,假如要對境外人士發出通緝令,必須出師有名,例如該名境外人士在香港逗留期間觸犯了香港法例,為了躲避警方調查潛逃海外 ",


劉進圖開章明義就定性朱牧民是定居美國多年的美國公民,香港警隊的執法權,不可能有境外效力,


首先,香港警方要通過相關的法律程序才能發出通緝令,發出通緝令是因為聯絡不上涉嫌犯罪人士(例如棄保潛逃,或涉嚴重罪案未能緝捕歸案) ,才發出通緝令,要求出入境口岸相關部門協助,被通緝人士一旦出境便知會警方將之拘捕,至於被通緝人士如身在境外,入境時亦會即時被捕,

 

通緝令的發出衹針對棄保或涉嫌犯案人士,不會理會他身在何方,是否擁有外國國籍(香港沒有治外法權) ,


在朱牧民事件中,警方對他發出通緝令自然已掌握了充份證據,一旦緝捕歸案便移交法庭審理,朱牧民是否無辜,是否遭受政治迫害,上到法庭便一清二楚,除非他對特區的法治沒有信心。


劉進圖強調朱牧民是身在外地,是外籍人士身份,特區警方的通緝令沒有外地管豁權,其實朱牧民身在何處不是問題,衹要他在特區境內或出現在出入境口岸,特區警方就可以將他拘捕(這是本地執法), 並不是執法執到外地去,


劉進圖把特區警方通緝令的本地執法權力, " 扭曲為 " 延伸到境外",因而指(朱牧民是定居美國多年的美國公民) 香港警隊的執法權不可能有境外效力,劉進圖擁有港大法律學位,不會連這麼低級的錯誤也犯上的吧,


至於劉進圖強調的另一點,朱牧民是定居美國多年的美國公民,質疑特區警方要對境外人士發出通緝令(特區警方的通緝令有分境內和境外的嗎?) ,必須出師有名,例如該名境外人士在香港逗留期間觸犯了香港法例,


朱牧民近年曾返香港,他入境時是持什麼旅遊證件成為關鍵所在,


朱牧民出生於香港,無疑是持香港身份證,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誠然是被視為居於香港特區的中國公民,由於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如朱牧民已入籍效忠美國,就必須正式放棄中國公民身份及香港永久居留權,註銷特區身份證及特區護照(如有的話),


顯然,朱牧民前此入境香港持的是香港身份證而不是美國護照(可能是貪方便不用申請簽證) ,所以才被視為居於香港的中國公民,受制於港版國安法,


至於朱牧民回港期間曾幹了些什麼違法事件,特區警方掌握了什麼證據對他發出通緝令,將來上到法庭便一清二楚(如有機會的話),


雖然港版國安法沒有書明是否有追溯期而衹有生效日期,但在嚴重情節的重大案件上是否有例外這要待法庭去裁決,


劉進圖以朱牧民是美籍人士,以及特區警察通緝令沒有境外效力為由,意圖為朱牧民解套,但兩個論據都不能成立。


至於劉進圖說到 " 特區政府(劉進圖更拉搭上北京) 不能夠隨便指他觸犯了港區國安法而通緝朱牧民,否則就等於向國際社會宣告,香港警方可以通緝所有美國有份推動和通過涉香港法案的美國公民,包括一眾官員和議員,並且可以隨時凍結他們在香港的資產,香港的司法管轄權真有這麼厲害嗎?"


誠然,如經法庭授權,特區政府是可以凍結甚至沒收罪犯在香港的資產(不獨是美國籍人士), 特區警察亦有權通緝在特區觸犯法律而已離境,曾居於香港特區的中國公民,在他們再度入境時加以拘捕,這不屬國際通緝或司法互助,是香港境内的司法管豁範圍,純屬依法辦事,


至於朱牧民回港期間曾幹了些什麼違法事情,以居於香港的中國公民身份觸犯了相關法例而被通緝,而朱牧民又是否因政治理由而被 " 屈 " , 相信要待他回港,由法庭裁決才知真相,但這可能嗎?


不過,劉進圖所舉的例子 " 香港警方可以通緝所有美國有份推動和通過涉香港法案的美國公民,包括一眾官員和議員,並且可以隨時凍結他們在香港的資產,香港的司法管轄權真有這麼厲害嗎?"


香港警方真的沒有這麼厲害,但卻發生在美國,涉及推動通過法案,對制定執行港版國安法的中國及特區官員議員,甚致執法人員加以制裁,凍結及沒收他們在美國的資產,都涉及美國境外的外籍人士與其擁有的資產,這與劉進圖對中央對特區政府的評擊何其相似,卻又不見劉進圖敢於哼半句,這不是雙重標準嗎?

美國在華為事件上,推動垮國拘留引渡孟晚舟,總統特朗普又在微軟收購Tik Tok 海外版事件上,指 Tik Tok 海外版必須在9月15日之前售予美國買家,否則就要關閉;

 

特朗普同時稱,TikTok出售交易中的一大部分收益要交給美國聯邦政府,「因為是我們讓這次交易變得有可能」,

 

以國家力量迫使外資商業機構出售資產退出美國市場,並要在交易中交出大部份收益予美國政府,這明顯是海盜式的掠奪行為,

虧特朗普還厚顏的指 " 是我們讓這次交易變得有可能 ", 筆者質疑特朗普的行為是否依法有據,原來美國總統總統行政命令是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不受規管的,卻又不見劉進圖月旦敢於半句,衹把矛頭指向中央和特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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