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反修例中速龍及防暴警無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無線新聞 2020年11月19日
高等法院裁定在反修例活動中,警方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察,無展示警員編號,是違反《人權法》。法官又指,現行兩層的處理投訴警察的機制,不足以滿足《人權法》要求。
七人包括部分在反修例活動中受傷,連同記協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在去年反修例活動中,執勤的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察,不展示警員編號屬違憲。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指大部分申請人勝訴。
法官指法庭不適合裁斷警方相關行動是否濫用武力,但明顯地這類爭拗有很多,政府有責任積極調查。而《人權法》明確禁止警員過分使用武力,當警員蒙面執勤,他們有需要出示一些可辨別身份的記認,以便受害者投訴,甚至採取民事行動或私人檢控。
不過現時警務處指引下,其他替代警員編號的方式,未能滿足有效偵查的基本要求,包括防暴警察使用的「行動呼號」會重新使用,速龍小隊用的代號只印在頭盔,難以辨識,只有警員編號是獨一無二。法庭強調,並非一定要展示警員編號,但代號都必須是獨一無二。
判詞又指現時警員公開身份後,雖遭惡意「起底」,但有關擔憂不能合理化,政府不確立一個可偵查任何懷疑違反《人權法》警員的完善系統。
法官又指,警務處允許警員不公開清楚展示警員編號,令投訴機制系統不完善,而投訴警察課隸屬警方,而監警會欠缺調查權力,亦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此處理投訴的制度,不足以滿足《人權法》要求。
警方須支付勝訴的記協,去年6月12日右眼受傷的教師楊子俊等申請人的訟費,但郭卓堅和梁頌恆的申請被駁回,須向警方支付訟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很奇怪的裁決,法官認為 速龍及防暴警無展示編號違《人權法》,更認為 " 當警員蒙面執勤,他們有需要出示一些可辨別身份的記認,以便受害者投訴,甚至採取民事行動或私人檢控。 ",
這顯示法官已有既定立場,認定警察是採用過份武力,所以要維護 " 受害者 " 的投訴權利甚或採取民事行動私人檢控,這與前此指 " 法庭不適合裁斷警方相關行動是否濫用武力 " 誠然有所衝突,
法官的判詞無疑會令人聯想到警員蒙面執勤就會 " 有 " 受害者出現,所以警員有需要出示一些可辨別身份的記認,讓 " 受害者 " 追究責任,法官把蒙面警員標籤出來,令人感到有警員過份使用武力的行為,這對在暴亂中執勤的警員殊不公平,
環顧世界各國及地區的特勤及反恐部隊制服,都沒有標明身份甚至蒙面,為的是面對的是兇狠的暴徒甚至恐怖份子,在必要時可能需要使用對等的武力,而為著保護特勤及反恐部隊人員自身及家人的安全,免遭事後報復(港獨黑暴美化為 "私了 " ) 所以有需要隱藏身份,
而在延續經年的港獨黑暴暴亂事件中,暴徒採用的暴力(汽油彈,腐蝕性液體,弓弩,甚至磚頭都是可致命的武器,警員驅散及拘捕暴徒使用的武力都屬非致命性質,武力遠低於暴徒,
而假記者站在警察防線前拍攝警察的大頭相放上網,甚至放大張貼在黃店,以便 " 手足 " 起底尋釁 " 私了 " , 亦有個案顯示有便衣及休班警員被暴徒襲擊,無疑會對警察及家人造成極大威脅,要讓執法者面對兇狠暴徒可安心執法,隱藏身份或蒙面是合情合理的選擇,
何況就算有法官所稱的受害者要提出訴訟,被告人都應屬警務處長,沒有難以辨識執法者身份無法提出訴訟的情況,
這與傳媒涉及文字訴訟的最終負責人是總編輯一樣,而發佈涉及訴訟的人士往往使用筆名隱去真實身份,法庭亦可勒令總編輯交出有關人士資料,這在法律程序上沒有難以辨識被告人身份,而無法提出訴訟的情況,
而發佈涉及訴訟的人士使用筆名隱去真實身份,令 " 受害人 " (法庭還未判定是否屬 " 受害人 " ) 無法辨識涉及人士身份,這又是否涉及違反人權法呢?法庭又是否須勒令所有在傳媒撰文作者都要使用真實性名,而媒體的新聞報導都要加上採訪記者及責任編輯姓名呢?
現今法官卻聚焦於執勤警員的蒙面隱藏身份,指 " 受害人 " (法庭亦一樣還未判定是否屬 " 受害人 " )難以辨識涉及(過份使用武力) 警員的身份,這對執法者又是否公平?
至於說到投訴警察機制方面,法官開章明義已指出 " 法庭不適合裁斷警方相關行動是否濫用武力 " , 要注意的是 " 警方 " 而非 " 警員 ",明顯地警方最終負責人是警務處長,對警員執勤時蒙面的責任不應聚焦於警員身上
何況在港獨黑暴暴亂期間,市民從新聞視頻可見到有暴徒遭到警員拘捕時作出激烈反抗,甚至意圖搶鎗,更反過來聯同 " 手足 " 襲擊執行合法拘捕的警員,因此警員需要使用武力執法無可厚非,而在拘捕過程中暴徒受傷無可避免,如果將這等情況認為傷者是 " 受害人 " 更獲得法庭接納,認為警員要負法律責任的話,
那在港獨暴亂中執法的警員又是否須要有禮貌的 " 請 " 暴徒 " 不要逃跑拒捕,慎防跌傷 ", 有禮貌的 " 請 " 暴徒配合警察執法,自行戴上手扣," 請 " 暴徒自行坐上警車,
而警員應避免與暴徒有肢體接觸,令致 " 受害人 " 受傷,被 " 受害人 " 告上法庭,當然,警員更不可以隱藏編號, 不可以蒙面( 暴徒例外) 以符合人權法追訴責任的要求,會有這樣配合警察執法的暴徒嗎?這又是否天方夜譚呢?坐在玻璃動物園離地的法官認為可能會有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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