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High Tea --- 戴啟思曾為終院首席法官候選人 [ 黃麗君 ]
頭條日報專欄 2021年2月18日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曾在去年被列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候選人?有幾真?有可能嗎?
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剛於上月走馬上任,接替退休的馬道立。張舉能的任命過程於去年初確認。特區政府行政署長於去年三月二十四日致函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表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已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張舉能為馬道立的繼任人。
由於這個任命需徵得立法會同意後才確認,於是推薦委員會如何揀選馬道立繼任人的部份過程,就在立法會的文件中曝光了,而當中的一些情節,更間接披露了戴啟思曾被列為候選人。
根據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去年六月十二日的一份關於有關任命的文件披露,「一名非華裔的推薦委員會成員似乎被視為合資格獲任命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候選人,並已按要求以書面表明是否願意獲考慮為候選人。」
文件又說,推薦委員會在第一次會議後參照符合任命的專業資格規定(不包括國籍規定)編制候選人長名單、短名單,並諮詢包括司法機構的法官及司法人員,律政司的法律專員、大律師及律師在內的相關人士。
文件又引述推薦委員會的秘書說:「經過有關程序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向四名已入圍作進一步考慮的人士個別確認是否願意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及如有關人士表示願意的話,他/她如獲任命時是否或能否及願意符合國籍要求。」
按上述立法會文件的陳述,一名非華裔的推薦委員會成員應在四名入圍人士之列,而在這個程序進行期間,推薦委員會只有一個非華裔成員,就是時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戴啟思。今天的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是張舉能,說明了他擊敗了包括戴啟思的另三人。
張舉能勝出,結果並未見爭議,但在整個任命過程中,戴啟思可以從長名單中被成功篩選列入合共四人的短名單中,才真正教人驚訝!
從二○一九年反修例運動展開以來,戴啟思高調撐黑暴策動的反政府運動,大律師公會數度出聲明支持運動,旗幟鮮明,一個高度政治化的大律師公會主席,被列為符合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候選人,何其匪夷所思!
《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須符合中國國籍要求,推薦委員會對一個非華裔人士開綠燈甚至納入短名單內,有幾荒謬?這個推薦委員會能交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嗎?
推薦委員會有權有責,有實權揀選香港的法官,以至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但其運作絕不透明。在去年六月,這一份立法會文件出台,可能因社會情況太紛亂而被忽略了,但今天當我們有機會重溫這份文件時,是否值得重新探討有關推薦委員會的一系列問題?
例如掌握實權的推薦委員會的成員是如何揀選的?其運作有透明度和問責性嗎?其決定應如何被監察?這些都是不能掉以輕心的問題。
推薦委員會過去一直保持低調,避過了公眾監察,今天當我們的社會對法院的運作關注日增時,推薦委員會還能夠繼續閉門操作,免受監察?現在社會上提出司法改革的聲音有增無減,未來改革若啟動,推薦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應是必要檢視的一環。
黃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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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推薦過程,似乎是一個黑洞,誠如黃麗君所指,委任終審法院法官要經過立法會同意,立法會內委會因此成立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討論相關推薦作報告,這就是黃麗君所指的立法會相關文件(立法會 CB(4)702/19-20 檔號:CB4/HS/1/19) ,
在討論相關議題前,我們首先看看 " 委任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 的委員名單:
當然主席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當然委員 : 律政司司長
委員 : 潘兆初法官 朱芬齡法官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蘇紹聰博士 馮婉眉 陳黃穗 廖柏偉教授
誠然,當中衹有戴啟思(明顯) 是外籍人士,至於為何推薦委員會會把根本不符要求的戴啟思列入考慮名單著實令人疑惑,
但根據立法會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提交立法會文件的第16條指 " 任命小組委員會察悉,推薦委員會在第一次會議後參照符合任命的專業資格規定(不包括國籍規定)編製候選人長名單 "。部分任命委員對上述程序表達關注 ,並認為即使某候選人在專業上符合獲任命為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資格,如他 /她未能符合國籍要求 ,推薦委員會也 " 不應推薦 " 該候選人。
因此,推薦委員會應考慮檢討有關程序, 以確保只有符合國籍要求的候選人 " 才應入圍作進一步考慮 " ,
原來推薦委員會的考慮名單衹考慮專業資格而把國籍要求排除在外,而推薦委員會秘書解釋指 " 非中國公民在專業上符合資格獲任命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候選人 " 如獲任命 ",或許 " 仍能够及願意 " 符合國籍要求 ,
說白了就是候選人 " 如獲任命 " 又願意符合國籍的要求就沒有問題,把國籍要求置於專業資格之後,
但是如果為了出任終審法院法官就願意改變國籍以符合要求的話,這人的忠誠度又是否有問題?推薦委員會在事件上明顯的強調專業資格而忽視對國籍的要求,甚至候選人的忠誠度,
而基本法第九十條已指明 "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 , 第九十二條才是 " 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
推薦委員會卻把第九十二條凌駕於先決條件的第九十條,忽視了先決條件要求的 " 中國公民身份 " ,
要待委任落實後才來處理國籍問題,這明顯是本末倒置,根本上非中國公民一開始就不應列入考慮名單。
後記 :
推薦委員會在第一次會議後,參照符合任命的專業資格規定(不包括國籍規定)編製候選人長名單,衹著重於 " 專業資格規定 ",完全不提國籍的問題,這是 " 符合 " 基本法的要求嗎?
誠然,可以辯稱雖然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必須 " 由中國公民出任,已確認但未就任的候任人就算擁有外國國籍都不算違規 ( 因為尚未宣誓就任 ) ,衹要在宣誓就任前 " 解決 " 了這問題,便符合基本法的要求,推薦委員會顯然是在字眼上鑽基本法相關條例的空子 ,
究竟是誰作出這樣(違反基本法) 的倡議?更有誰和議把戴啟思列入候選名單中,推薦委員會是否應向公眾作出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