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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暴亂01  

江樂士:旺角暴徒可控八罪
香港東方日報  2016年2月19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0219/00176_020.html

旺角暴亂事件造成包括九十名警務人員共一百二十人受傷,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促律政司除考慮向違法示威者檢控包括參與暴動罪、縱火及企圖謀殺等八項控罪外,亦要考慮將被告移交不同級別法庭審理,因不同級別法庭的判刑上限各異。律政司今次需盡快檢控,因當中煽動騷亂罪需在案發後六個月內檢控,否則失去時效。鑑於煽動騷亂及相關罪行嚴重性,律政司應考慮交高院審理。

另外,警方今日為旺角暴亂事件召開首次內部會議,由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周國良任主席,檢討範疇包括人手、戰術、裝備、支援等,轄下多個小組,並由多名助理處長負責率領,當中包括新界南總區指揮官呂漢國、東九龍總區指揮官麥國兆,及助理處長(人事)鄧炳強等;另外,四個警察協會亦會派代表出席會議。

而消防處在旺角暴亂事件接獲廿二宗涉及燃燒大量垃圾或雜物火警召喚,當中十一宗消防車輛受阻,共救出六十六名傷者,期間消防人員被在場人士干擾甚或遭擲玻璃樽,被迫退回消防車。處方指消防車的設置是用作滅火救援,配置的水炮亦不是用作驅趕示威者。

江樂士撰文指出,多名被控示威者於今年四月七日再到裁判法院提堂,他建議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因應證據考慮提出八項控罪,亦要考慮審理案件的法庭級別,以參與暴動罪為例,即有三名或以上人士非法集結,導致破壞社會安寧,若經高等法院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若經區域法院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但若經裁判處定罪,最高刑罰僅監禁五年。

江樂士建議檢控的其他罪行包括煽動騷亂罪,首次被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五千元;第三項為縱火,即以火摧毀或損壞財產,當晚示威者燃燒垃圾桶等破壞行為,已構成縱火,該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第四項為企圖謀殺,當晚示威者將警務人員推倒地上,並用物件襲擊他們,引致頭部受傷,已屬企圖謀殺,該罪最高刑罰同為終身監禁。

第五項建議控罪為意圖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江樂士解釋,暴亂當晚有九十名警員在執勤途中受傷,當中有人骨折,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適用於該些令警員或記者受傷的人士,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

第六項建議控罪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期為監禁三年,江樂士指根據當晚的新聞片段,可以看到有人手持磚頭、破爛的玻璃樽、尖銳的竹枝等物品,使用該些物品有可能導致他人受傷。第七及第八項建議控罪為刑事恐嚇及刑事毀壞,兩項控罪的最高刑期分別是監禁五年及十年。

警今內部多範疇檢討

另外,警方今日為旺角暴亂事件召開首次內部會議,由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周國良任主席,檢討範疇包括人手、戰術、裝備、支援等,轄下多個小組,並由多名助理處長負責率領,當中包括新界南總區指揮官呂漢國、東九龍總區指揮官麥國兆,及助理處長(人事)鄧炳強等;另外,四個警察協會亦會派代表出席會議。

而消防處在旺角暴亂事件接獲廿二宗涉及燃燒大量垃圾或雜物火警召喚,當中十一宗消防車輛受阻,共救出六十六名傷者,期間消防人員被在場人士干擾甚或遭擲玻璃樽,被迫退回消防車。處方指消防車的設置是用作滅火救援,配置的水炮亦不是用作驅趕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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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民主雜誌02

江樂士作為前任刑事檢控專員, 說話當然有其專業份量, 他撰文分析暴徒涉嫌犯上的罪行共有八項, 視乎罪行輕重會分別由不同級別法庭審訊, 旺角暴亂被捕人士涉嫌干犯的八項罪行為 :

1. 參與暴動罪 : 有三名或以上人士非法集結, 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若經高等法院定罪, 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 若經區域法院定罪, 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 但若經裁判處定罪, 最高刑罰僅監禁五年。

2. 煽動騷亂罪 : 首次被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五千元。

3. 縱火罪 : 以火摧毀或損壞財產, 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4. 企圖謀殺 : 用物件襲擊警察導致頭部受傷已屬企圖謀殺, 最高刑罰同為終身監禁。

5. 意圖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 令警員或記者受傷的人士, 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最高刑期為監禁三年。

7. 刑事恐嚇 : 最高刑期分別是監禁五年及十年。

8. 刑事毀壞 : 監禁五年及十年。

綜觀以上八項罪行, 最輕的煽動騷亂罪, 如果罪名成立, 而又在裁判法院審訊判刑的話,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五千元, 這可不比當日違法佔中的罪行, 可以輕判社會服務令, 而最重可判終身監禁的分別有縱火, 企圖謀殺及意圖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

筆者疑惑, 暴徒是否清楚知道當晚的暴行可能導致自己終身在監獄度過, 猶其以車輛運送鐵棍木棒到暴亂現場襲擊警察的暴徒, 行為可導致警察嚴重受傷甚至死亡, 而由於兇器是自行攜帶到現場, 是屬有預謀的行為, 可控以企圖謀殺罪, 而在鬧市街頭縱火, 更企圖焚燒的士, 是屬嚴重罪行, 因的士的石油氣缸一旦爆炸, 可波及二十米範圍內的民居, 造成嚴重傷亡, 暴徒阻撓消防員救火亦罪加一等, 如罪名成立, 法庭不可能輕判,

在佔中期間被拘控人士, 多以 " 一時衝動 " 向法庭求情獲得輕判, 但這次的暴角暴亂, 顯然是有預謀及有組織的行動, 不能以 " 一時衝動 " 作為辯解理由, 猶其在暴亂中有九十多名警察受傷, 可見暴徒的襲擊目標是衝著警察而來, 預謀的情況明顯,

而在暴亂中旺角街頭共有十四處地點被縱火, 消防處接獲廿二宗涉及燃燒大量垃圾或雜物的火警召喚, 當中有十一宗消防車輛受到暴徒阻撓, 顯而易見亦是有組織的縱火行為, 這等行為如罪名成立, 是絕對不能輕判的,

記得在違法的佔中期間, 有民主媒體及政治黨團組織及學者教授指學生可有 " 獨立思考 " 去參與 " 社運活動 ", 這次旺角暴亂被捕人士涉及不少學生, 筆者質疑這等學生在參與旺角暴亂時是否經過深思熟慮, 是否知道自己所干犯的是嚴重罪行, 甚至可被判終身監禁,

筆者著實不認同在學校溫室中長大, 未經世面未受過社會洗禮的學生, 單憑在學校(另類老師)甚或網上接觸到一些(政治黨團組織發出)可能是單邊的資訊, 就可以有獨立的思考去認清對與錯, 否則就不會發生違法的佔中與旺角的暴亂,

當市民都在新聞視頻中看到警察被暴徒 " 磚如雨下 " 的擊倒在地, 還有暴徒以鐵枝木棍追打倒地警察的鏡頭, 令人震撼, 這等欠缺人性意圖置人於死地的行為, 竟被" 另類 " 的學生 " 認同 ", 在臉書上載了張拿著本土派宣傳單張的集體照, 圖片說明卻觸目驚心:「我們都是暴徒!」(見下面延伸閱讀屈穎妍撰文), 那些認同及支持學生會有 " 獨立思考的人又有何感想?

對於江樂士列出的八項罪名, 筆者認為第2項的 " 煽動騷亂罪 " 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五千元是屬過輕, 煽動騷亂可能並未參與, 但在有組織的 " 煽動 " 下騷亂可能惡化演變成暴亂, 導致人命傷亡或財產的損失, 這比參與暴亂更為可惡, " 精人出口笨人出手 " ,  " 煽動 " 的人應受到與 " 參與 " 的人同等刑罰, 因為這屬於有組織的預謀甚致策劃暴亂, 衹不過是以" 煽動 " 形式作為包裝而已, 這在旺角暴亂中, 有人以手機即時通訊遙控甚或指揮暴徒行動就反映出這情況來.

而一些 " 另類媒體 " 更唯恐天下不亂, 以 " 掟出我第一嚿磚, 犧牲至有重生 " 作為媒體專題, 內文更多次宣揚 " 掟磚 ", 鼓吹暴力, 荼毒年青人, 更不惜 " 創作 " 後期圖片以混淆新聞圖片, 可惜在偽裝暴徒手上拿的磚頭就露出破綻, 偽裝暴徒手上拿的是建築用間牆的紅磚, 而不是市區舖設行人路的磚塊, 這種煽動暴力的行為令人髮指, 已近乎邪教般向年青人洗腦, 但 " 犧牲至有重生 " 就冇嘞, " 在監獄度過餘生 " 就有可能.

18民主雜誌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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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那夜的一樁謀殺案    [ 屈穎妍 ]
香港頭條日報  2016年2月18日
http://blogcity.me/blog/reply_blog_express.asp?f=UGIXMQ49WH241178&id=799617&tm=22027.92 
 
因為我有三個女兒,新春跟好友互祝安康之餘,大家通常會多贈我一句「希望你孩子精乖伶俐快高長大」,今年,有位朋友送上的祝福,我覺得可圈可點亦可悲。

她說:「希望你三個女兒長大後會成為正常人。」多麼卑微,卻又是多麼真實的願望。今日的父母,已不敢祈求孩子出人頭地,能正常地分清黑白是非,於願足矣。

 三年內經歷了兩次大暴動的香港,元氣盡傷。經濟下滑是表徵,人心潰爛才是死症。當磚頭砸人都可以成為義舉,我們知道,香港將會失去整整一代人。外傷可瘉,內傷難治,如果腦袋受創,傷害更是一世。

這天,看到一班樣貌純良的大學生,在臉書上載了張拿著本土派宣傳單張的集體照,圖片說明卻觸目驚心:「我們都是暴徒!」讀書已不能讓人明事理,當知識份子搖籃原來已是暴徒溫脇,社會是否該反思,過去那些過度施與、過份保護的教育及教養方向,是否要推倒重來?

這些年我們文明了、有愛心了,街頭死一隻流浪狗都會開個追悼會,但文明有愛不等於婦人之仁,對暴行縱容就是對正常人殘忍,當我們的卑微願望只是下一代可以正常過活,那我們今天就要阻止野蠻行為,為正常的將來好好洗一次太平地。

我一向提倡賞罰分明,當罰的教育不能彰顯,甚至連司法界都幫忙扭曲,我覺得,惟有靠民間力量撥亂反正。

我建議商界、校友齊來停止對大學的捐款,因為你的錢原來培訓了暴徒。雖然此舉會殃及池魚,畢竟搞事學生只是少數,但多數人的沉默啞忍,其實是令暴徒坐大的主因,當你們甘願「被代表」,也就注定要「被拖累」。況且,撤去捐款也是對學校沒做好教育工作的最大懲罰。

我也建議商界及有財力者,向警方捐出懸紅緝兇,更建議曾參與暴動報道的記者,把當日拍得的照片交給警方做證尋兇,那夜絕不是甚麼美麗革命,那根本就是一樁謀殺案,作為良好公民,應主動向警方提供線索把兇徒繩之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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