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投訴法官機制設框架
香港東方日報 2014年2月19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0219/00176_018.html
【本報訊】早前有團體質疑本港法官判案不時出錯甚至偏頗,以及在聆訊時無理責罵與訟人或其律師等,但公眾難以監察,形同「司法獨大」、「法官治港」。司法機構決定成立內部小組檢討現行法官投訴機制,但同時表明任何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必須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令人質疑法官「自己查自己」。
司法機構昨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死撐現行的投訴法官機制,自○三年公布以來運作大致暢順,但文件未有提及該機制至今處理過多少宗投訴。
文件續說,考慮到該機制已運作一段時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成立一內部工作小組進行檢討,以便找出可改善之處,檢討方向有三方面,包括是否應繼續只由法院領導處理法官投訴,在調查方面是否仍有改善之處;在不妨礙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情況下,可否進一步提高機制透明度,包括公布已接獲及處理投訴的統計資料;以及是否需要有更多行政支援。
不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時為今次檢討開列三大前提,為檢討設下框架,第一是必須充分考慮保障司法獨立,由司法機制自行處理法官投訴;第二是充分考慮三權分立,即司法機制處理法官投訴時不應受到政府或立法會干預,以免令過程變得政治化;第三是任何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必須由法官組成,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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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決定成立內部小組檢討現行法官投訴機制, 但同時表明任何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 必須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時為今次檢討開列三大前提, 為檢討設下框架 :
第一是必須充分考慮保障司法獨立, 由司法機制自行處理法官投訴;
第二是充分考慮三權分立, 即司法機制處理法官投訴時不應受到政府或立法會干預, 以免令過程變得政治化;
第三是任何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 必須由法官組成, 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
檢討方向有三方面, 包括是否應繼續只由法院領導處理法官投訴, 在調查方面是否仍有改善之處;在不妨礙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情況下, 可否進一步提高機制透明度, 包括公布已接獲及處理投訴的統計資料;以及是否需要有更多行政支援。
法官投訴機制究竟成效如何? 有多少投訴個案? 到現時為止, 都欠缺透明度, 不過, 投訴法官似乎並非普羅大眾所能做的事, 第一, 就算一介平民百姓, 都不可能知悉法官判案那裡出錯, 衹有在上訴到上級法庭, 由上級法庭指出初審法官判案出錯才能知悉, 至於指法官偏頗, 亦衹是感性的批判, 難以作準, 唯有負責案件的律師, 才會留意到法官判案理據出錯, 提出上訴, 但這不同於投訴法官, 這是兩碼子事,
而法律界人士又是否會就法官判錯案啟動投訴法官機制呢? 筆者不存幻想, 要知道法律界與司法界一脈相承, 大家都是從大學法律專業出來的師兄弟, 不少法官都是從法律界轉到司法界, 有這樣密切的關係, 是否會輕易啟動投訴法官機制令人疑惑, 當然, 亦有資深的超級大狀質疑初級法庭法官的裁決, 在法例上有觀點或程序上的錯誤提出上訴(資深超級大狀在初級法庭打官司, 真牛! 法官可能是他的徒孫也說不定), 但這不是投訴, 而是機制,
司法機構成立內部小組檢討現行法官投訴機制, 根本是做秀成份居多, 試問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 必須由法官組成, 自己人查自己人, 就連邀請海外法官加入也不願鬆口, 如何能令市民有信心這法官投訴機制能否公平公正(未知能否公開)的處理對法官的投訴成疑,
就算投訴成立這又如何, 由於法官是終身職, 如何處理屢屢犯錯的司法人員就成為公眾的焦點, 但司法機構並未就此作出交代, 有調查無處理, 那檢討來幹啥? 其實投訴法官機制檢不檢討也罷, 根本投訴法官的事件不會太多, 普通市民根本不懂得如何去投訴, 他日上庭面對的可能是同一法官, 法律界人士又是否會自找麻煩去投訴,
筆者關注的反而是司法機構的制度構與司法人員的素質問題, 自回歸以來, 在初級法庭審理的案件, 有不少個案, 辯方以違反基本法作辯護理由, 而法官亦可就自己理解的基本法去判案, 問題是基本法屬於小憲法, 由初級法庭法官去解讀是否恰當, 但現時的機制就是這樣, 由初級法庭法官到終審庭法官, 都可以就辯方提出涉及是否違反基本法條文的辯護作出裁決, 這合理嗎?
以去年尾居港七年才可申綜援案件, 終院推翻原訟庭及止訴庭法官的裁決為例, 案件經歷了二級高等法院, 到了終審庭才被裁定政府違憲, 顯示原訟庭及止訴庭法官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解讀有所偏差, 這樣資深的高等法院法官都對理解基本法出問題, 就令人難以想像初級法庭法官如何有能力與水平去就違反基本法的辯護作出裁決, 這就有如初級法庭法官可以解釋大憲章一樣可笑,
而另一個司法人員的素質問題, 亦以去年尾居港七年才可申綜援案件, 終院推翻原訟庭及止訴庭法官的裁決, 終院法官解釋了涉及案件爭議中, 基本法相關的條款, 裁決政府敗訴, 問題是為什麼這案在兩級高等法院的裁決, 未能與終審庭一致, 是否兩級高等法院未能正確解讀基本法相關法例條文就作出裁決? 如果經兩級高等法院的裁決, 到了終院推才被推翻, 那又是否會削弱社會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對於被終院推翻的案件, 司法機構是否會跟進, 是否判案法官的錯失? 如何去補救? 抑或是各級法院法官有自己對基本法的解讀是正常的, 要到終院才被糾正, 甚或要到人大才一槌定音, 這樣反覆的司法審判, 可以給市民有信心嗎?
至於司法人員是否都剛正不阿呢? 筆者推薦網友看一本由曾任殖民地時代首席裁判司崔志英大律師所著的 " 剛正不阿 ", 書中揭露了不少殖民地時代司法機構的 " 事跡 ", 這書由明報出版社出版, 書號 ISBN 962-973-432-X, 可惜經已絕版, 或許在康文署公共圖書館仍可以找到, 至於書中揭露的 " 情況 ", 回歸後是否仍有發生呢? 似乎沒有人可以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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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居港七年才可申綜援 違憲
蘋果日報 2013年2月18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1218/18556164
【本報訊】港府以節省開支為由限制新來港人士申領綜援,自2004年起,將申請資格由居港滿一年增至七年,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昨一致裁定政府違憲,意味居港滿一年的貧窮新移民即有資格申領綜援,裁決引起極大迴響。社區協會主任何喜華指裁決確立了所有香港居民的福利權,為本港人權保障奠定重要基石,望釋法悲劇不會重演。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着市民「放心」,重申港府不會胡亂釋法。
記者:黃幗慧 白琳
終院認為,港府的七年居港規定與簽發單程證讓家庭團聚及解決人口老化的政策相違背,又指當中節省的開支微不足道,下令回復居港一年就可申請綜援的規定。
七年居港的新規定始於03年,時任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公佈人口政策報告書,鑑於人口老化,建議有限規定削綜援開支,04年生效。新移民婦人孔允明(64歲)05年持單程證來港,翌日其港人丈夫便死亡,遺下982.37元給她。丈夫的公屋單位被收回,但孔因不符合申領綜援而住在露宿者宿舍。她昨終上訴得直,兼得訟費。
包致金:非本地人與新移民之爭
終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在判詞強調,此案並非本地人與內地新移民之爭。《基本法》指明所有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新移民或永久居民。廿一世紀的法律層面應更關注社會經濟權利,批評新規定「退步」。
政府引入新規定的原因,包括配合單程證的家庭團聚政策。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指出,《基本法》第36條保障居民享有社福權利。
雖然未滿18歲的新移民獲豁免居港七年限制,然而來港照顧他們的家長卻要等七年才可申請綜援,被李義直指不合邏輯。這批兒童正正能解決人口老化,照顧他們的家長對社會有重要貢獻。02年度的綜援開支為144億,即使實施七年居港規定,只能節省7.6億元,佔很少比例,難以支持政府的解釋。新規定也等同政府把福利保障的責任推卸予私人福利機構。
袁國強:尊重判決 盡量唔釋法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拒正面回應會否尋求人大釋法,只稱政府「絕對尊重」判決,政府會「盡量配合」。袁又着市民「放心」,政府完全知道釋法對社會的震盪和負面影響。
袁國強回應英文提問時強調,政府不會就判決採取非必要步驟(unnecessary steps),市民不用擔心(don't worry)。他又表示,過往多次說過政府會「盡量、盡量、盡量唔會胡亂釋法」。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則指現階段難以評估裁決對綜援開支的影響,強調今次裁決只是針對綜援,不涉及其他福利。特首梁振英表示會全面評估判決的影響。
社協主任何喜華認為,法治的勝利屬於全港市民,「所謂裁決嘅得益者,唔好咁狹窄只睇新來港人士。法院訂定咗我哋最基本嘅憲政權利」。何坦言,不擔心政府會提釋法,否則會重演99年居港權釋法的悲劇,「我相信冇一個人可以接受,即使反對新移民嘅人,都應該唔會接受」。
終院法官判詞重點
常任法官李義:
•《基本法》確保香港居民享社會福利的權利,政府建議有經濟困難的人向其他福利機構求助,或來港前應確保有經濟能力等的說法,都是推卸責任。
•七年居港規定與兩大社會政策相違背,包括簽發單程證令家庭團聚、及輸入年輕人口以解決人口老化問題。
•政府聲稱要減少綜援開支,但實施七年居港規定後可節省的開支是微不足道,亦難以因而確保綜援制度的可持續性。
非常任法官包致金:
•能享社會福利保障的權利包括照顧最基本的需要,七年居港規定令有需要人士要向其他社福機構求助及要等政府給予酌情,都是違憲。
•在廿一世紀,法律應更着重社會經濟的權利,政府將居港規定由一年增加到七年,是退步的做法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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