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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07  

【三子判囚】刑期覆核判囚6至8個月 三人表明上訴
星島日報即時新聞 2017年8月17日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486432-%E9%A6%99%E6%B8%AF-%E3%80%90%E4%B8%89%E5%AD%90%E5%88%A4%E5%9B%9A%E3%80%91%E5%88%91%E6%9C%9F%E8%A6%86%E6%A0%B8%E5%88%A4%E5%9B%9A6%E8%87%B38%E5%80%8B%E6%9C%88+%E4%B8%89%E4%BA%BA%E8%A1%A8%E6%98%8E%E4%B8%8A%E8%A8%B4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2014年9月26日發起重奪公民廣場,揭開佔領行動序幕。3人於去年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社服令及緩刑,然而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要求覆核,上訴庭下午宣讀判決,黃之鋒由社服令80小時改判即時入獄6個月;羅冠聰由社服令120小時改判即時入獄8個月;周永康由入獄3周緩刑1年,改判即時入獄7個月。三人表明會就有關判決上訴。

楊振權副庭長作判決時指,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在裁判法院最高可就非法集結罪判監3年。上訴庭考慮案情、答辯人的情況及動機,認為他們行使集會權利,但不可漠視法紀,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8至10個月監禁,但考慮他們已完全社服令,故下調1個月刑期。

判詞指,香港居民有集會、言論、遊行、示威等表達意見自由,但自由非絕對及無限制,是受法律監管。任何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以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表達意見的示威行為,超越了法律保障的和平行使權力界線,進入非法活動領域,構成干擾他人權力和自由的非法行為。

判詞又指,「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即是追求心中理想,或行使法律賦予權力,而藉口作違法行為,有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認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引以自豪,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使他們在集會遊行期間隨意作破壞公共秩序和安寧的行為。而本案正是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

判詞續指,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判刑主要考慮是要懲罰那些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至於犯案者個人情況,無論他們動機或原因是他們自認多麼崇高、其他違法者罪責更重等,一般來說拍非有力求情或輕判理由。

上訴庭認為,根據所有相關證據,本案犯罪情節明顯是嚴重,是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首先,案發前答辯人等舉行會議,決定違法進入政總前地。雖然3人計畫似乎不算很精細,但他們的所作所為並非一時興起的突發行動,例如他們有向參與者派發「被捕須知」,就可看出他們當時已知行動違法。第二,3人在開會時已經可以合理地預期得到群眾違法進入政總前地,必然有很大的風險跟保安員及警方發生衝突,並且當衝突發生,必然有暴力。

3人是於下午4時過後,於犯人欄內等候開庭,不時交頭接耳,展露笑容。楊官於下午約4時17分宣判,指判決書有64頁,174段,但只會講結果。案中,黃之鋒被判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煽惑他人非法集會罪成;周永康非法集結罪成。
律政司早前陳詞指,本案的非法集結屬嚴重程度,3人倚仗100人力量試圖推開政府總部東翼前地閘門,與保安糾纏,所用的暴力不小。3人事前有預謀有計畫,重奪公民廣場「奪」一字有暴力意思,他們亦知道若進入前地必受阻撓,故需硬闖,這樣必然牽涉暴力,他們需為此後果負責。

法庭記者:潘琪慧、方嘉欣、梁銘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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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21  

又是一宗判刑明顯過輕及違反判刑原則的上訴案, 初級法庭的判刑被上訴庭推翻, 由社會服務令或判監緩刑, 改判為即時入獄,

社會服務令與判監, 兩者的刑罰有頗大的落差, 為何同樣的控罪, 初級法庭與上訴庭法官之間的看法與判刑原則有如此大的差距? 直如筆者日昨在評論衝擊立法會上訴案所指, 初級法庭法官是否仍停留在人治層面, 可以不理會判刑原則, 由法官說了算, 把法治精神拋諸腦後,

亦如律政司上訴所指, 原審裁判官 " 忽略 " 了罪行的嚴重性, 才會有這樣輕的判刑, 究竟原審裁判官是屬 " 忽略 " 抑或是 " 違反 ", 這就天知道了,

一路以來, 在初級法庭錯判的案件被高級法庭撥亂反正後, 對涉及司法人員如何處理, 司法機構從來不會向市民交代, 令司法公義蒙上污點,

原來刑不上士大夫是假的, 前行政長官一樣可以判刑, 但手執超然權力, 可以褫奪市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現時已改為終身監禁)的司法人員, 卻真的是刑不上司法人員, 不受監管, 不上刑責, 雖在判案中有明顯的錯失, 是否會受到處理也諱莫如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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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黃之鋒羅冠聰判服務令 周永康判監3周緩刑1年
經濟日報 2016年8月15日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1483078/%E9%BB%83%E4%B9%8B%E9%8B%92%E7%BE%85%E5%86%A0%E8%81%B0%E5%88%A4%E6%9C%8D%E5%8B%99%E4%BB%A4%20%20%E5%91%A8%E6%B0%B8%E5%BA%B7%E5%88%A4%E7%9B%A33%E5%91%A8%E7%B7%A9%E5%88%911%E5%B9%B4

前年9月26日大批集會示威者衝擊立法會重奪公民廣場,掀起佔領運動的序幕,經審訊後,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18歲)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25歲)早被分別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罪成;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22歲)則被裁定一項搧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罪成,案件今判刑,黃之鋒被判接受80小時社會服務令,羅冠聰則被判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由於周永康已獲英國倫敦政治及經濟學院取錄修讀碩士課程,裁判官遂決定判處周入獄3星期,緩刑1年。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3人均為年輕的民主運動領袖,對政治滿腔熱誠,法庭考慮到3人的動機及當時社會環境,真心認為自己的政治理念而表達訴求,在本案的動機非為自己的利益或傷害他人。裁判官又指3人當時的理念是和平、理性及非暴力,事實上,最容易受傷的是爬欄的被告和其他示威人士。

裁判官又指,除了要考慮被告的行為及引致的後果外,亦要以較寬容的態度,嘗試了解他們違法背後的動機。裁判官強調法庭絕對尊重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而年輕人的可貴之處是往往較為純真,無須顧及實際利益,但可能較為偏激,就如錢幣的兩面,有美好的一面及缺失的一面。各被告在過程中表現合作,故接受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建議。

裁判官續解釋,因周永康已獲倫敦政治經濟學院錄取並計劃於9月到英國升學,若判處社會服務令,他會難以遵從,基於例外情況,判處緩刑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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