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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明報03  

政治問題政治解決 法律爭拗於事無補
香港明報 2014年2月3日
http://news.mingpao.com/20140203/mra.htm

【明報專訊】中聯辦今年的新春酒會打破舊例,向全體立法會議員發出了邀請函,包括過去絕少與中聯辦打交道的泛民議員也接到了請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也表示,希望安排一個「平台」,讓政黨直接與中聯辦官員或中央官員在沒有過重包袱、形式較輕鬆的情下商談政改。我們認為這兩個政治信號都是積極的,有利於化解政改分歧,建制和泛民陣營都應該把握機會,為市民向中央爭取實現真普選,而非繼續糾纏於不同形式提名程序的法理爭拗。

安排平台直接磋商  有利化解政治分歧

律政司長袁國強上周在多份報章撰文,指政黨提名和公民提名都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普選提名安排,提名權只能由提名委員會行使。立法會內的泛民議員迅速回應,批評袁國強封殺公民提名,是不尊重普羅市民的權利,是對《基本法》保障的公民參與選舉權利的不合理限制。我們認為,普選的提名安排本質上是一個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糾纏於法理爭拗不可能解決問題,只有通過政治溝通才有機會找到出路。

圍繞公民提名而起的爭議,本質上是政治問題。泛民陣營人士高舉公民提名,是因為擔憂提名委員會受到建制操控,變成篩選機器,排斥受市民歡迎的泛民參選人,令特首普選淪為只有建制派可入閘的鳥籠選舉。建制陣營人士堅持提名權屬於提委會,而提委會須參照現時特首選委會的組成,由4個界別產生,是因為北京擔憂普選會產生不愛國愛港、與中央對抗的特首,損害中港關係,所以希望通過提名委員會把關,排除這類人。

很明顯,不論是泛民擔憂的政治篩選,或是中央擔憂的政治對抗,都不是法律可以清晰定義的問題,更加不是法理討論可以解決的問題。政治問題只能通過政治途徑來解決,訴諸法理辯論只會加深矛盾,令問題複雜化。如果可以通過政治磋商,找到中央和泛民都可以接受的普選安排,提名的法律程序就根本不成問題,要包含公民提名的元素也可以,不包含也可以,都可以設計到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找到雙方接受普選安排  法律程序自然不成問題

中央擔憂普選產生的特首會與中央對抗,就算這個憂慮是真的,解決的方法也可以不止一個,在提名程序上設置關卡,並不是唯一的方法,也不是有效的方法,建制陣營如果堅持用這個方法,把所有中央不放心的人都排除掉,不准他們成為候選人,這種高度篩選的安排是不可能得到市民廣泛認同的,在立法會內亦很難拿到三分之二的支持票。

如果泛民政黨和中方官員能夠在沒有包袱、沒有前設的情下對話,泛民政黨的領袖可以向中方官員解釋,在沒有政治篩選的提名安排下,他們會怎樣推選產生一名獲得泛民各個派別都支持的候選人?主流民意在這個過程中將起多大的作用?北京的接受程度又會否成為這個過程中的考慮因素?如果出現港人主流民意與北京意向直接牴觸、無法協調的不幸情,有什麼機制可以化解矛盾?

北京如果拒絕任命,重新選舉是否一個現實上可行的選擇?泛民政黨的領袖甚至有可能向中方官員「摸底」,如果日後泛民政黨推舉的候選人是曾經做過主要官員的人,中央還會否擔心出現對抗的情?以上這些只是例子,試圖說明在政治溝通中可能觸及的事項,以及可能產生的解決問題的不同方案。我們無法預見最終的方案是什麼,但可以肯定的是,這個方案只有通過政治磋商才能找到,而這種磋商愈早開始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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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問題政治解決 ",  " 普選的提名安排本質上是一個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 " 只有通過政治溝通才有機會找到出路 ", 日月神報這篇社評把普選提名的爭拗定性為政治問題, 表面上看來如是,

但撰文中又指出, " 如果可以通過政治磋商, 找到中央和泛民都可以接受的普選安排, 提名的法律程序就根本不成問題, 要包含公民提名的元素也可以, 不包含也可以, 都可以設計到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

" 如果通過政治磋商.....提名的法律程序就根本不成問題......都可以設計到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 這已說明普選的提名安排本質上是一個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 因為無論如何磋商, 最終都要 " 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 這不是法律問題是什麼?

無疑, 對於普選的提名安排, 在磋商期間無法不涉及政治因素, 各個政治黨團人士及市民都有權以他們的理念提出意見, 但這些意見的前提是要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這是很清晰的, 如果撇除了法律因素,  衹根據政治因素行事, 那磋商出來, 提名的法律程序是否過的了《基本法》規定這一關成疑,

但現時泛民黨團與一些文人學者教授就是以他們的理念提出意見, 以" 普選的提名安排本質上是一個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 因而撇除了法律因素, 衹談政治因素, 根本上就忽視了普選提名安排的法律基礎, 沒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去支持普選, 那選舉是否合法成疑, 很可能遭到司法挑戰, 甚至引起憲法危機, 導致中央不承認選舉的合法性, 拒絕任命選出來的特首,

日月神報這篇社評提到 " " 只有通過政治磋商才有機會找到出路 ", 方式有如內地的人大政協雙軌並行, 政協可以提出意見, 但仍要經過人大的審議才能通過, 人大擁有最終的決定權, 並非是政協磋商出來, 人大就要接受, 這要視乎政協磋商出來的議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還是要回到法律層面,

不明日月神報指普選的提名安排 " 本質上是一個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 的論調有何法律基礎去支持? 沒有法律基礎支持的選舉, 是否符合泛民黨團與一些文人學者教授, 甚至日月神報編採經常掛在咀邊的 " 國際標準 ",  他們不是經常批評內地是人治而非法治, 怎地一談到普選提名, 就撇開法治而衹談人治, 不談法律基礎而衹談政治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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