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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人權法11  

市民覆核暫緩補選游梁議席 官押後裁決許可
東方日報即時新聞  2018年2月2日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202/bkn-20180202130233861-0202_00822_001.html

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因在立法會就職宣誓時「辱華」而被取消議員資格,有關補選將在今年3月11日進行,但一名與梁頌恆父親姊妹同名的女子梁潔卿,聲稱已就兩人被取消資格向歐洲人權法庭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請覆核,認為選舉管理委員會在相關法律程序未完結期間安排補選屬違法,更於去年12月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選管會暫緩補選游、梁二人出缺的議席。案件今早(2日)在高院開庭,就是否批出訴訟許可、是否頒發臨時禁令禁止補選,聽取申請人及律政司雙方陳詞。法官在申請人陳詞完畢後,決定擇日以書面頒布決定。

法官今早開庭時表示,訴訟許可通常都可毋須開庭便決定,但因申請人梁潔卿要求頒臨時禁令,因此需要開庭。無律師代表的申請人表示,她在游蕙禎與梁頌恆在終審法院的宣誓訴訟中,要求加入成為訴訟其中一方被拒,她已入紙要求推翻終院此決定。此外,她亦已就宣誓事件入稟歐洲人權法庭要求介入。由於案件仍未終結,因此補選不應現在便進行。

申請人聲稱,梁頌恆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橫額,只是代表他擁護一國兩制,他根本不應被取消議員資格。她作為選民一員,亦有足夠利益關係提出訴訟。至於律政司方面,法官在閱讀其書面陳詞後,表示毋須其代表作口頭補充,並宣布會押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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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人權法10  

很奇怪的一宗訴訟, 特區終審法院的終審裁決, 竟可以歐洲人權法庭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覆核提出訴訟及質疑, 這把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置於何地? 就算人大常委釋法, 也不能推翻特區終審法院的終審裁決, 裁決後的釋法並沒有追溯權,

歐洲人權法庭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何能凌駕於人大常委, 在沒有司法管轄權的情況下干預特區的司法裁決,

至於訴訟人指梁頌恆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橫額, " 只是代表他擁護一國兩制 ", 這是瞪大眼說瞎話, 難道梁頌恆的 " 支那 " 言論又屬愛國的表現不成? 訴訟人無視客觀的事實罔提訴訟, 如果此例一開, 外力對特區的司法干預會陸續有來,

筆者就不相信站在道德高地的英美等國, 會容忍外力對自家司法的干預, 認為歐洲人權法庭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可以凌駕於英美等國本身的司法管轄權, 要注意的是就算英美等國通過了人權法, 亦衹是屬本地法律, 歐洲人權法庭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如何有權干預,

事件令筆者憶起輪子屢屢向國際人權法庭起訴前國家領導人江澤民, 這又如何? 還不是一場玩弄司法的政治秀, 如果中國(包括西方國家在內)司法機構可以受外來的滋擾干擾甚至凌駕的話, 這還算是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嗎? 任何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或地區, 都不會接受(連政府也不能干預的)司法機構頭頂上另有一個太上皇的存在.

 

後記 :

要注意的是人權公約整個制度是針對締約國, 而不是締約國的國內法或締約國的行政行為, 甚至是締約國法院的裁決,

人權公約第46條要求締約國必須要遵守法庭的最終裁決, 但咨詢意見在理論上是沒有約束力的, 在《公約》下, 法庭無權宣布違背公約的國內法或行政行為無效,

而歐洲議會的長官委員會有監督法庭裁決的職責, 長官委員會監督締約國是否修改國內法以和公約相適應, 或締約國是否採取個別措施去彌補其對人權的違反而已, 至於締約國是否作出配合, 長官委員會根本欠缺清晰的指引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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