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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大律師公會01  

大律師會籲政府勿濫用法治概念   促政府探索實現公提背後理念
香港明報  2014年7月12日
http://news.mingpao.com/20140712/gaa1.htm

【明報專訊】特首梁振英早前引用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的政改意見書,指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要求。大律師公會在港府公布首階段諮詢報告結果前夕發表聲明,表示若港府單以不符基本法為由,不假思索否定得到廣泛支持的政改方案,又不提供另類建議,是不負責任的表現,亦是「誤用、濫用」法治概念。

大律師公會稱,公民提名技術上雖不符合基本法,但背後理念是確保選民在提名程序有最大參與,港府應積極探索,如何在既有基本法框架下實現方案背後理念,責無旁貸。

指以不符基本法否決方案 不負責任

大律師公會重申,提委會要有廣泛代表性,並按「民主程序」產生候選人。若任何團體只斷章取義,抽取建議書部分內容以證其立場,不顧及公會提出的其他法律建議,將會是嚴重錯誤(grave mistake)。

袁國強﹕如實反映 不存在斷章取義

律政司長袁國強昨回應稱,港府在政改諮詢中,會如實反映坊間意見,包括大律師公會意見,當中不存在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的情。他說,港府會循法律、政治及操作3方面考慮不同方案。

近日政界有消息稱,港府將引用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早前指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的說法,否定公民提名。公會昨發聲明重申立場,強調提委會的功能不是用來決定選舉結果,促港府勿忽視公會早前發表的立場。

公會早前表示,提委會不是一定要按「四大界別」組成,又說「機構提名」不是法律用語,若特首參選人要提委會過半數支持才可「出閘」,是「篩選」,又稱限制候選人數目,會限制選民選擇自由,侵犯提委會權力。聲明指出,若政府最後因政治理由或其他理由,最後不能提出符合上述原則的方案,有責任解釋。

前主席﹕不應只引公會「公提違憲」說法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梁家傑及湯家驊批評,港府只引公會指公民提名違憲的說法,因此公會要發表聲明抗議。梁家傑稱,公會早已不滿,但「忍到今日都要爆發」。湯家驊則說,政府不應只引述公會公民提名違憲的說法,應同時引述公會指出不可以用提委會來控制選舉結果。特首應在報告中全面報告人大常委,應如何改革提委會,令港人參與的提名程序能更有代表性。

廖長江﹕大律師會抹殺不到早前立場

身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大律師廖長江認為,大律師公會昨日的聲明,始終抹殺不到公會早前說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的立場,他指昨日的聲明「有少少補鑊的意味」,現在「打退堂鼓也沒有用」。他認為,公會是看到有其他方法做到公民提名背後的理念,選舉要有「真正選擇」等要求並非只是公會說過,其他黨派亦已提出,相信政府也會考慮。

另一邊廂,香港律師會憲制及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任建峰,昨公開要求委員會效法大律師公會發出聲明,要求港府若要否定公民提名,也應同時提供反建議,實踐公民提名倡議者的背後理念,讓公眾在提名程序得到最大參與。他敦促同行向律師會提出同樣要求,向會方展示輿論壓力。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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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指諮詢報告不存斷章取義
香港無線新聞  2014年7月12日
http://news.tvb.com/local/53c00a946db28c0271000002

身兼政改專責小組成員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會在下星期發表的諮詢報告,如實反映各方意見,不存在斷章取義。

對於大律師公會批評,不希望之前提交的政改意見書被斷章取義地引用。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會將各方意見如實反映:「無論大律師公會在四月二十八日發出的聲明,或者提交的意見,及其他社會團體、人士提交的意見,我們都會如實在諮詢報告反映。特別是以前都說過,諮詢報告的附件其實將所有意見,整份都會作為附錄包括,所以不存在任何斷章取義,或者以偏概全。」

身為大律師公會前會長的公民黨議員梁家傑就有疑慮:「政府放風,指我們會交報告給人大常委,特別聲明大律師公會是反對公民提名,指它不合法,但就完全沒提到大律師公會(聲明)其餘段落,說明香港人要有真正選擇,設計上(提委會)只能履行一個提名功能,而不能逾越兼作選舉功能,這些它又沒提到,所以大律師公會覺得,忍到今天也要爆發。」

特首梁振英下午出席活動後,沒有回應有關政改報告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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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看了大律師公會的聲明, 令人感到遺憾, 大律師公會開章明義就指 " 若港府單以不符基本法為由, 不假思索否定得到廣泛支持的政改方案, 又不提供另類建議, 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 但指 " 公民提名技術上雖不符合基本法, 但背後理念是確保選民在提名程序有最大參與, 港府應積極探索, 如何在既有基本法框架下實現方案背後理念, 責無旁貸。"

 

既然 " 公民提名技術上雖不符合基本法(根本公民提名實質上不符合基本法, 沒有所謂技術上的說法), 大律師公會卻要求政府積極探索公民提名 " 背後理念 " , 在既有基本法框架下 " 實現(公民提名)方案背後理念 ",

 

其實在既有基本法框架下, 要" 實現(公民提名)方案背後理念 ", 唯一方法就是修改基本法, 這是很清晰的,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不會考慮方案 " 背後理念 "  , 因為這不是法例的組成部份, 亦即等如終審法院在居港權一案中不會考慮法例立法原意一樣,

 

大律師公會卻要求政府積極探索公民提名 " 背後理念 " , 已是偏離了法律的框架, 而是接近立法, 釋法的範疇, 在既有基本法框架下 " 實現(公民提名)方案背後理念 ", 如不是參改基本法中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就衹有由人大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加以詮釋,  " 實現 " (公民提名)方案背後理念 ",  難道這是大律師公會願意見到的嗎?

 

大律師公會批評, 不希望之前提交的政改意見書被斷章取義地引用, 政府的諮詢報告在下星期才發表, 大律師公會就急不及待跳出來說三道四, 作出批評, 問題是大律師公會諸君是否參閱了整份諮詢報告才作出聲明, 而不是道聽途說, 就來做 " 大龍鳳 ",

 

法治精神講證據, 法律界亦應如是, 如果大律師公會諸君整份諮詢報告在手炮轟政府, 實屬無話可說, 現時諮詢報告內容如何不得而知, 連身為大律師公會前會長的公民黨議員梁家傑都指稱是 " 政府放風 ", 這風從何來? 是否真的是政府放風? 而這 " 風 " 有否被加料滲水, 無法查證,

 

在沒有官方相關諮詢報告正式文件的佐證下, 大律師公會衹憑坊間野語, 小道新聞就拿來大做文章, 發表措詞嚴厲的聲明指責特區政府, 令人側目, 更是遺憾, 這是法律專業人士應有的所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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