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個人無權干擾會議
太陽報 2014年9月30日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40930/00407_123.html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不滿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兩年前在立法會討論遞補機制時「剪布」而提出司法覆核,但先後在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敗訴,他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於聆訊後亦被即時駁回,終院昨頒下書面判詞,解釋裁決原因。終院指出,《基本法》有關賦予立法會議員參與立法會立法程序權利的條文,並不是給予個別議員根據個人意願任意行使權利干擾會議。
代表梁國雄的律師早前向終院指,根據《基本法》第73(1)條,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梁有參與立法會立法程序的權利,但該權利現被立法會主席剝奪。終院在判詞中則指出,有關條文是給予立法會整體的權利,而非給予個別議員根據個人意願任意行使權利干擾會議。而且根據《基本法》第72(1)條,立法會主席可行使其「主持會議」的權力,有權就辯論設定限制及終結辯論。至於主席有否恰當行使權力,判詞指並非法院可以干預。
港毋須跟以色列案例
梁國雄的律師曾引述以色列的案例,指當地亦曾有由法院干預立法機關的決定,由於香港與以色列同樣行使普通法,故認為香港亦應跟從。不過,終院判詞指出,以色列的情況及環境均與香港不同,香港毋須跟從以色列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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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昨日就梁國雄就曾鈺成「剪布」提出的司法覆核敗訴頒下書面判詞, 指根據《基本法》第72(1)條, 立法會主席可行使其「主持會議」的權力, 亦有權就辯論設定限制及終結辯論, 至於主席有否恰當行使權力, 判詞指並非法院可以干預, 令泛民挑戰立法會主席的權力劃上句號,
而另一點值得注意的, 梁國雄的律師引述以色列的案例, 指當地亦曾有由法院干預立法機關的決定, 由於香港與以色列同樣行使普通法, 認為香港亦應跟從, 但終院的判詞指出, 以色列的情況及環境均與香港不同, 香港毋須跟從以色列的案例,
亦澄清了就算在普通法的框架下, 香港有其獨特的環境, 要以香港的情況及環境作出裁決, 法院不能僵化的一定要依從國際間普通法的案例, 這對希望以普通法凌駕於基本法的人無疑是十分失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