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律政司02  

律政高官:非必入罪才檢控  回應佔領案件爭議
明報  2015年5月3日
http://news.mingpao.com/pns/%E5%BE%8B%E6%94%BF%E9%AB%98%E5%AE%98%EF%BC%9A%E9%9D%9E%E5%BF%85%E5%85%A5%E7%BD%AA%E6%89%8D%E6%AA%A2%E6%8E%A7-%E5%9B%9E%E6%87%89%E4%BD%94%E9%A0%98%E6%A1%88%E4%BB%B6%E7%88%AD%E8%AD%B0/web_tc/article/20150503/s00001/1430591844619

【明報專訊】律政司近日於處理佔領行動相關案件時屢遭外界批評,昨日剛成為新晉資深大律師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坦言「經常都會有不同批評」,但重申檢控前必會確保有合理定罪機會及考慮公眾利益,又稱律政司「不會100%定到罪才告」,無論案件是否與佔領有關,亦以同樣方式處理。另一新晉資深大律師、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亦強調律政司並非要「win at all costs(不惜代價一定要贏)」。

明報記者 黃建邦 謝美琳

梁卓然早前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無論案件是否與佔領有關,律政司都會以同樣方式處理。他解釋,每宗刑事案件可分為「拘捕」、「檢控」和「裁決」3個階段,每個階段採取的基準均不盡相同。

指檢控與裁決標準不同

梁卓然說,警方若「合理懷疑」有罪案發生,便可作出拘捕。其後視乎案件的複雜和緊急程度,由警方或律政司決定是否檢控,其中一些較簡單的案件,可能會先由警方起訴,其後才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但他強調,律政司決定檢控前,必須根據《檢控守則》考慮案件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且要考慮公眾利益。至於法庭裁決為有罪前,則須採用更高的標準,即必須肯定證據達至「毫無合理疑點」,否則須判被告無罪。因此,同一宗案件,去到上述的不同階段,出現不同的結果乃屬正常。

「並非要不惜代價地贏」

許紹鼎補充,律政司的檢控角色,並非要「win at all costs(不惜代價一定要贏)」,又稱即使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律政司仍會不斷檢視證據,若現有證據出現問題或有新證據,便會重新考慮是否仍有合理定罪機會,甚至撤銷控罪,「(案件)不是丟到法庭就算」。

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昨被問及,部分涉及佔領運動的襲警案件,有被告在上庭後被撤銷控罪,是否顯示律政司準備不足。他回應說,案件在不同階段會按不同基準考慮,如警方決定拘捕是基於合理懷疑,律政司決定是否檢控是考慮合理定罪機會,至於法庭考慮是否定罪,則基於毫無合理疑點 ;即使決定檢控後,律政司仍檢視有否新證供出現,再考慮是否繼續檢控,若有新證導致再沒有合理的定罪機會,便會撤銷檢控。

稱「警察拉人法官放人」論不公

此外,對於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早前批評「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梁卓然認為有關說法「對法官很不公平」,因為法官只考慮證據作裁決,這亦是其責任所在。另一新晉資深大律師、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則說,「司法獨立好緊要」,是本港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向法官作出不恰當及不公平的批評,會削弱司法制度。

當律政司4名新晉資深大律師被問到如何看待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早前批評官員把「依法」掛在口邊,令公眾誤解法治意義,以及他們如何理解法治的概念,眾人均沉默半晌。譚耀豪後來說,有關法治的議題「可以講好耐」,又稱律政司長袁國強和石永泰已表達他們的看法,「我們都是不多講」。

余若微﹕律政司應做好把關

對於梁卓然就律政司檢控政策的說法,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認為乃根據《檢控守則》原則,說法合理。但談到最近佔領案件引起的爭議,她認為相關案件出現不提證供起訴或撤控的情况似乎比平日多了很多,「可能是受到上頭壓力,要交功課,所以係唔係都告」,亦可能是案件數目眾多,做得較為粗疏,但其實「律政司應該要負責把關」,現時予人感覺卻好像因有政治壓力而做,對被告不公,亦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壓力及金錢損失。她認為,不久將來應統計相關數字,看看是否有利用拘捕作為政治打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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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神報的這篇專題報導, 就近日多宗涉及對佔領行動被告撤銷控罪事件訪問律政司高官, 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坦言, 檢控前必會確保有合理定罪機會及考慮公眾利益, 律政司「不會100%定到罪才告」, 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亦強調, 律政司並非要「win at all costs(不惜代價一定要贏)」,

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被記者問及, 部分涉及佔領運動的襲警案件有被告在上庭後被撤銷控罪, 是否顯示律政司準備不足? 楊家雄回應指, " 警方決定拘捕是基於合理懷疑 " , " 律政司決定是否檢控是考慮合理定罪機會 " , 至於法庭考慮是否定罪, " 則基於毫無合理疑點 " 

而日月神報在專訪律政司高官, " 再 " 徵詢 " 公民黨余若薇的 " 看法 ", 余若薇指律政司檢控政策是根據《檢控守則》原則, " 說法合理 ", 但話題一轉, 就帶到 " 陰謀論 ", 認為相關案件出現不提證供起訴或撤控的情况似乎比平日多了很多,  " 可能是受到上頭壓力, 要交功課, 所以係唔係都告 ", " 亦可能是案件數目眾多, 做得較為粗疏 ",

" 案件數目眾多, 做得較為粗疏 " 與 " 可能是受到上頭壓力, 要交功課, 所以係唔係都告 " 是兩碼子事, 案件做得 " 較為粗疏 " , 是個人的專業操守範疇, 誠屬不能接受, 而可能是受到上頭壓力 " 係唔係都告" , 就涉及妨礙司法公正, 是嚴重的指控,

余若薇更指 " 現時予人感覺卻好像因有政治壓力而做, 對被告不公 ", " 亦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壓力及金錢損失 ", 她認為 " 不久將來應統計相關數字, 看看是否有利用拘捕作為政治打壓的情况 ",

在佔領行動中被檢控的被告, 大都是涉及擾亂社會秩序或襲警被捕, 根本與政治無關, 余若薇這是抹黑執法部門的中立, 把警方與律政司一鍋端, 至於相關案件出現不提證供起訴或撤控的情况, 並不表示被告人沒有做違法的事, 衹是證據不足(或代表的泛民義務大狀功力了得)而已, 

後記 :

筆者疑惑, 法援處批出法援, 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會有勝訴機會以及是否關乎公眾利益, 與律政司 " 檢控前必會確保有合理定罪機會及考慮公眾利益 " 殊途同歸, 但為什麼法援處認為申請人 " 有勝訴機會 " , 而律政司卻認為 " 有合理定罪機會 " , 同一案件, 兩者看法有如此大的差距,  準則是如何界定的? 

大眾應關注的, 不應是 " 政治打壓 " 範疇(現時根本看不到有這樣的現象), 而是公帑能否得到適當的運用, 有否濫批法援, 律政司的檢控是否合理及符合公眾利益, 至於法庭如何裁決就是另外一回事,  雖然在被判罪名成立的同類案件中, 法庭的判刑可能有很大差距, 令市民疑惑,

在相關(佔領行動)案件出現不提證供起訴或撤控的情况比平日多了很多, 筆者關注案件的檢控預備工作, 是否由律政司負責, 還是外判到外面的律師事務所處理, 對於這等外判的檢控預備工作, 律政司是否有足夠人手把關, 令致出現疏漏的情況大增,

如果以陰謀論, 外判工作如果是由 " 某些 " 律師事務所處理, 其中是否會有人為的 " 疏忽 ", 而律政司又 " 走漏眼 ", 遂導致被法官質疑證據不足或有疑點, 被迫不提證供起訴或撤控的情況出現, 對於這等被迫不提證供起訴或撤控的案件, 律政司是否應檢視是否外判案件, 以及是否多涉及 " 某些 " 律師事務所的外判案件, 以免這等撤訴案件陸續有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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