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前線」前成員 阻差辦公罪成押後判刑
香水無線新聞 2015年8月6日
已解散的社運組織「學生前線」前成員鄭錦滿,被控去年12月涉嫌阻差辦公,被裁定罪成,即時還押後判。
26歲被告鄭錦滿到九龍城裁判法院聽取判決。案發在去年12月聖誕節,鄭錦滿在旺角亞皆老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參與「購物團」示威期間,涉嫌不理會警方警告,強行越過封鎖線過馬路,被警方以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拘捕。
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在警方已警告下,被告聲稱當時不知警方封路和不在這裡過馬路就要繞遠路,只是砌詞狡辯,對於被告解釋,當時誤信亮起綠燈以為可過馬路,裁判官稱不相信,因為如果可以過馬路,就毋須強行越過封鎖線,所以有關解釋亦不成立。
裁判官又稱,被告當時見到警員就避開,不理會警方警告在人群中亂走,明顯阻撓警員工作,令警員執行職務更難,所以裁定被告罪成。
代表鄭錦滿的律師求情時指,在同類案件,被告的行為不是最差,過往亦無定罪紀錄,希望輕判。
裁判官稱,被告的行為在同類控罪中嚴重性並非最低,監禁可能是恰當,決定等候被告的背景報告,把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判刑。裁判官同時下令,被告要即時還押,由囚車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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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案件日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結, 法官把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判刑, 裁判官同時下令, 被告要即時還押, 由囚車送走。
代表鄭錦滿的律師求情時指, 在同類案件, 被告的行為不是最差, 過往亦無定罪紀錄, 希望輕判。
誠然, 過往的同類案件, 法庭多判處社會服務令, 甚至暴力破壞立法會大樓, 導致大樓維修費高達58.7萬元, 亦衹判處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如今被控 " 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罪名, 法官卻認為被告的行為在同類控罪中嚴重性並非最低, 監禁可能是恰當的, 下令被告要即時還押, 押後至本月20日判刑。
被告今日到庭聽取判決, 被即時還押, 在兩星期後的8月20日判刑, 前後收押15日, 是變相的失卻自由, 就算法庭輕判, 不用判監, 這15日的收押都算是一種 " 經歷 ",
筆者疑惑, 近日多宗涉及佔領期間擾亂公眾秩序, 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的被告, 都獲法庭重判, 甚至有被判入獄的個案, 其中的表表者莫如 " 胸襲 " 警員的女被告人被判囚3個月另15日, 不可謂不重,
而其間的 " 分水嶺 " 似乎源於暴力破壞立法會大樓一案, 其後的多宗案件法庭判刑都不輕, 是否法庭對暴力破壞立法會大樓一案引起社會嘩然, 而律政司又就此案裁決提出覆核申請, 令法庭在審訊此類案件時 " 審慎 " 得多就不得而知,
但卻向佔領期間保釋候查, 還未提出檢控的人士釋出一個訊息, 如被檢控而罪名成立的話, 有可能被判監, 至於有政治組織團體聲言會 " 再度佔領 ", " 勇武抗爭 " , 面對法庭近日的裁決, 可真要三思而行, " 不守法不等如違法 "( 這是某些法律界人士說的 ) 的邏輯是否獲得法庭認同? 是否要身體力行去證實這 " 邏輯 " 是否真確, " 自己看著辦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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