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恐怖襲擊01  

立會外爆炸恐怖主義抬頭
香港東方日報  2015年12月10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51210/00174_001.html

正當立法會昨日恢復二讀俗稱「網絡23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但流會之際,金鐘立法會大樓示威區一個垃圾桶晚上突然起火,並曾發生小型爆炸,幸當時所有議員及記者已離開立法會,無人受傷,火亦迅速被救熄。事後現場發現一個疑似煮食用的小型石油氣罐,立法會秘書處已報警處理,警方暫將案列作刑事毀壞處理,交由港島總區重案組調查,並於昨晚深夜在現場帶走一人助查。暫未知爆炸事件是否與立法會昨擬討論的議程有關,但已令人質疑恐怖主義是否在香港抬頭。

警今晨指兩名口罩男涉案

港島總區重案組總督察陳仲權今晨一時表示,警方相信案件涉及兩名戴口罩男子,根據閉路電視錄影,他們走近垃圾桶,並燃點一件物體,再放入桶內,該物體隨即着火爆炸,兩人向添馬公園逃走。警方初步調查,發生爆炸的是一個改裝的氣體罐,將會從多角度展開調查,同時譴責有關行為,暫時對事件的動機仍未有定論。

事發於昨晚約八時卅分,有在立法會工作的人員聽到微弱的爆炸聲,及後發現是大樓範圍俗稱「鼓底」的示威區內一個垃圾桶起火,期間立法會旁的政府總部警鐘一度響起,最少一輛消防車到場,但到場時火已被立法會保安人員救熄。本報記者到現場所見,垃圾桶被燒至熏黑,但無造成嚴重破壞,垃圾桶旁有個疑似打邊爐用的小型石油氣罐、一個寫有消毒火酒膠樽及一疊報紙。

約在事發後不足十分鐘,互聯網隨即流傳一段短片,片中顯示垃圾桶先是內部起火,其後發生小型爆炸,發出熊熊火光,垃圾桶蓋亦燒至「彈起」,發出巨響,估計是有人先將報紙或垃圾,與其他易燃物品如消毒火酒一同燃點,再將石油氣罐放入垃圾桶內燃燒,引起爆炸。

昨夜帶走一男 涉上載短片

消息指,警方對今次爆炸事件高度重視,已將案件交由中區警區重案組調查,並已即時翻查事發地點的閉路電視片段,追查「石油氣罐狂徒」。據現場消息指,事發時曾有可疑人士在示威區出現,但全部戴上口罩及蒙面。警方昨晚深夜在現場發現一名姓張的男子,懷疑他是拍攝及上載短片的人,將他帶走助查。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曾鈺成昨晚發表聲明譴責,指昨晚約八時卅分,立法會保安人員發現立法會綜合大樓鼓底示威區有垃圾桶被縱火燃燒並爆炸,地上有燃燒過的罐裝氣體和其他雜物,立法會秘書處已報警處理。立法會原定昨日下午至傍晚,恢復二讀《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反對通過「網絡廿三條」的網民組織「鍵盤戰線」原定晚上發起集會,不過,會議最後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發起人宣布取消集會,並指暫時仍在商討有關下周集會安排及包圍行動。

本港近年的社會運動趨暴力化,去年佔領行動期間,警方便曾在立法會外帳篷發現大量危險品,包括易燃物品;而立法會今年六月表決政改方案前夕,警方亦破獲一宗涉嫌製造炸彈案,拘捕多人,搜出大量化學品,以及氣槍及步槍,又在一個廠房發現燒焦痕迹,懷疑有人測試爆炸品,有人聲稱要將立法會變成廢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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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恐怖襲擊08

立法會昨日恢復二讀版權修訂條例, 但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而流會, 但在晚上約八時卅分, 立法會大樓示威區一個垃圾桶突然起火並曾發生小型爆炸, 可幸無人受傷, 立法會秘書處報警, 警方暫將案列作刑事毀壞處理,

爆炸案是否與反版權修訂條例有關, 有待警方調查, 但在這個敏感時刻, 又在立法會大樓示威區發生, 就不能不令人聯想到兩者可能有關連,

近年激進黨團組織人士行為愈趨激烈, 甚至有自製炸彈意圖有所行動, 令人感到憂慮, 今次的爆炸案警方暫將案列作刑事毀壞處理, 無疑是意圖淡化事件, 以免引起社會恐慌, 其實在現場檢獲經改裝的石油氣罐殘件, 已可定性為(自製)爆炸品類別, 這等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20年甚至終身監禁, 是否屬普通的刑事毀壞而沒有涉及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行(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五十三條)成疑,

其實在爆炸發生不足十分鐘, 就有人在互聯網上載涉事垃圾桶起火其後發生小型爆炸的視頻, 令人疑惑, 是否有這麼巧合, 有在場人士拍攝到垃圾桶起火其後發生小型爆炸的過程, 並迅即上載到互聯網將這等片段傳播到社會去, 這等行為與恐怖組織進行襲擊後將 " 行動成果 " 放到網上無異, 衹不過是人家願意站出來承認責任, 而垃圾桶起火爆炸事件雖被上載到互聯網, 卻沒有組織人士願意站出來承擔責任, 比諸恐怖組織還不如,

在激進黨團組織人士行為愈加非理性, 甚至涉及製造爆炸品意圖擾亂社會秩序及危害市民生命財產之餘, 普通的刑事罪行條例是否有足夠的阻嚇力量以維持社會的治安成疑, 日昨發生的爆炸事件, 亦是對特區管治的挑戰, 不能等閒視之,

記得澳門回歸前, 社會亦曾發生一連串的擾亂社會秩序, 危害市民生命財產事件, 結果在治安當局鐵腕處置下方令澳門社會回復平靜, 前車之鑑, 特區治安當局再不能放軟手腳, 把一些披上表達訴求外衣, 實質擾亂社會秩序的組織團體及人士依法辦事提出起訴, 至於是否涉及蓄意擾亂社會秩序而非表達訴求這麼簡單, 就讓法庭來裁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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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回放 :

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五十二條 [ 釋義 ]
爆炸品”(explosive substance) 須當作包括製造爆炸品的物料;亦包括用以、擬用以、改裝以導致或協助導致爆炸品本身爆炸或與爆炸品一起爆炸的任何裝置、機器、器具或物料;且亦包括該類裝置、機器或器具的任何部分。

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五十三條 [ 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藉任何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則不論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五十四條 [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a) 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
(b) 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則不論爆炸是否有發生及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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