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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國能01  

駁烈顯倫 稱未被濫用 李國能﹕司法覆核是良治基礎
香港明報   2015年12月14日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51214/s00001/1450029250879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本月初在公開場合批評司法覆核程序常被濫用後,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今天在本報撰文(刊A32觀點)反駁烈顯倫,直指本港法律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覆核程序被濫用,事實上司法覆核已重塑法律環境,亦不應將司法覆核視為對政府的滋擾,相反是政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認為,烈顯倫的言論惹來部分法官不滿,李國能撰文回應,正是為這些法官發聲。

明報記者 謝美琳 黃建邦

事實上,李國能任終院首席法官時先後於2006至2008年,以及2010年為司法覆核程序「護航」和解釋司法覆核的性質及限制。

稱覆核門檻07年已提高

已退休的李國能在今天刊出的文章中形容,烈顯倫的演辭跟他本人一樣「強勁而生動」。李指近年司法覆核案件增加,包括烈顯倫在內的社會人士關注到,或會出現濫用司法覆核程序的情况。但他解釋,司法覆核許可的程序,可確保司法覆核不被濫用,2007年前,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門檻相對較低,只要案件有潛在可爭拗之處便會獲批准。至2007年,終審法院丟棄原有做法,大幅提高門檻,法庭必須認為申請有合理可爭拗之處,即有勝訴的機會,才會批准,若達不到這標準,法庭便會以公眾利益為由不批准。

李指獲批許可的司法覆核,無論結果是成是敗,均不能稱為濫用司法程序。此外,司法覆核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法庭亦可酌情頒布合適的訟費命令。

「方便和公義時有矛盾」 政策延誤難免

烈顯倫曾舉例稱,有關政改諮詢及無綫就政府建議增發3個免費電視牌照提出的司法覆核,根本沒有具爭議的地方,質疑法院花時間開庭和頒布冗長判辭解釋不批出許可的理據;另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亦令工程延誤及成本上升。李國能回應稱,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挑戰政府或公共機構的政策,或會造成延誤、額外花費或不便,但在體現法治的前提下乃無可避免,坦言「方便和公義時有矛盾」。

李國能又認為,不應將司法覆核視為對政府的滋擾。他引述前律政司長黃仁龍2008年一篇演辭指「有效的司法覆核應被視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

此外,烈顯倫點名指梁麗幗是為令個人履歷表更亮麗而提出政改司法覆核,李國能則認為,將不恰當的動機歸咎於被拒絕司法覆核的申請人,對有關討論並無建設性。梁麗幗回應稱,李國能的說法「公道」,認為沒有需要再作回應。

指多人因政治提覆核 非司法機構責任

至於司法覆核的功能,李國能再次在文章中強調,司法覆核不能解決複雜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而這些問題只可透過討論及妥協,經過政治體制的運作,才可覓得實際的解決方案;市民要倚賴政治過程尋找解決方案,這需要行政及立法機關去進行,並非法庭的責任。李續稱,近年有不少申請人以政治理由而非法律理由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決策,這反映了有人不滿政治過程的運作,但這不是司法機構的責任。

余若薇﹕替法官發聲 梁美芬﹕或令人麻木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認為,烈顯倫的言論引起法官間熱議,曾有數名法官向她私下表示不認同烈的言論,但法官按規定不能公開評論,故認為李國能撰文回應烈的言論,正是為這些法官發聲。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城大法學院副教授梁美芬未有回應李國能的文章,她指若司法覆核太容易進行,會令一些人只要不滿意政治決定便提出司法覆核,藉此拖延及引起關注,最終「狼來了」,令政府和市民感到麻木,「唔再怕司法覆核」。

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譚允芝表示十分認同李國能的說法,認為司法覆核程序嚴謹且與時並進,不能為方便而放棄公義,最重要是公義必須在人前得到彰顯。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亦同意李國能的說法,指司法覆核是監察政府和公營機構在行使權力時不能踰越法律規範的重要途徑,亦是落實法治的重要一環。他強調提出司法覆核前須先取得法庭批准,這就是為了防止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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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神報這則報導開章明義就指 " 李國能撰文反駁烈顯倫 " ,  " 直指本港法律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覆核程序被濫用, 事實上司法覆核已重塑法律環境, 亦不應將司法覆核視為對政府的滋擾, 相反是政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 ", "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認為, 烈顯倫的言論惹來部分法官不滿, 李國能撰文回應, 正是為這些法官發聲 ",

但閱畢李國能整篇撰文, 卻找不到日月神記執筆記者所報導的, 李國能指 " 不應將司法覆核視為對政府的滋擾 ", 在文中李國能衹提到 "當一宗司法覆核獲准展開, 這或會對公共機構實施被挑戰的決定帶來不便, 耗費時間、開支及造成延誤等。但在法治制度下, 便利和公義時有矛盾。",

李國能是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他的言論在社會上有其影響力, 媒體在報導上應儘可能體現撰文的本意, 而不應自行詮釋甚或斷章取義的扭曲了李國能的言論,

但記者又 " 忽略 " 了李國能文中所指的 " 近年有不少申請人以政治理由而非法律理由提出司法覆核, 挑戰政府的決策, 這反映了有人不滿政治過程的運作, 但這不是司法機構的責任。",

但是前此烈顯倫撰文的核心, 就是濫用司法覆核個案是 " 以政治理由而非法律理由提出司法覆核, 挑戰政府的決策 ",  李國能明言 " 這不是司法機構的責任", 其實與烈顯倫的言論殊途同歸, 都是明確表示 " 司法覆核不能為社會面臨的複雜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  " 這些社會難題只有透過政治領域的討論及妥協, 方能找到解決辦法 " , " 市民須倚賴政治過程來解決問題, 確保政治過程可以恰當及有效地運作的責任, 屬於行政機關及立法會 " ,

李國能更再三指出, " 社會人士關注到有一些個案顯示司法覆核被濫用, 在該些個案中, 有人試圖以政治而非法律理據提出司法覆核挑戰 ", " 不少申請人以政治理由而非法律理由提出司法覆核, 挑戰政府的決策, 這反映了有人不滿政治過程的運作, 但這不是司法機構的責任 ",

李國能不認為司法覆核被濫用之餘, 卻再三強調以政治理由而非法律理由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決策 " 不是司法機構的責任 ",

但近年大幅增加的司法覆核個案卻 " 被社會人士關注到有一些個案顯示司法覆核被濫用 ", 為什麼會有此現象? 而這等被法院接納的司法覆核, 多以重大公眾利益理由 " 過關 ", 但後遺症卻是損害了 " 公眾的重大利益 ", 對公共政策及基建項目造成耗費時間、開支及延誤, 涉及公帑數以十億計,

法律誠然是保障市民權利和自由的屏障, 但亦是一把兩面刃, 在保障障市民權利和自由之餘, 亦可損害市民的權利和自由, 法院要慎用這權力, 就如佔領行動中, 基本法保障市民有表達訴求的權利和自由, 但在影響到其他人士的權利和自由時, 法院就要權衡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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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李國能:司法覆核
香港明報   2015年12月14日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51214/s00012/1450029347474

【明報專訊】我們以普通法為基礎的司法制度裏有一個不可或缺的特徵,就是市民有權去到法院,以司法覆核來挑戰公共機構的決定。由獨立的司法機構去處理司法覆核,對法治極其重要,亦可全面保障我們的權利和自由。司法覆核被視為一國兩制下香港這一制的特色是恰當的。

提出司法覆核必須基於法律理據,不能基於政治理由。司法覆核可以挑戰的決定包括:不符合成文法例或《基本法》的決定、決策過程中有程序不當的決定、超出了一個合理決策者可作的選項的非理性決定。

不能為社會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香港與許多其他普通法轄區一樣,司法覆核案件在過去20年急劇增加。這些司法覆核的挑戰通常獲法律援助支援。司法覆核現象已經重塑了法律環境,這個說法絕不為過,現象的成因包括:現代社會日趨繁複、社會管理所需法例大幅增加、《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的頒布,以及市民對自身權利和自由的意識加強。

我不時向公眾解釋司法覆核的性質及限制。司法覆核不能為社會面臨的複雜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法庭的職能只是按照法律原則來決定事物合法與否的界限。在合法的界限內,這些社會難題只有透過政治領域的討論及妥協,方能找到解決辦法。市民須倚賴政治過程來解決問題,確保政治過程可以恰當及有效地運作的責任,屬於行政機關及立法會。

隨着司法覆核個案增加,社會人士關注到有一些個案顯示司法覆核被濫用,在該些個案中,有人試圖以政治而非法律理據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最近,法律界資深人物烈顯倫先生,在一篇像他的個人特色那樣強勁而生動的演說中,對此表示關注。

法庭具有效方法阻濫用

我亦關注這個現象,但我認為把不恰當動機加諸這些申請失敗的司法覆核申請人身上,並不能幫助我們更有建設性地討論這課題。我認同一般人的看法,這些個案主要反映了政治制度的運作有缺陷,這顯然不是司法機構的責任。

可是,必須強調的是,法庭具備有效方法阻止司法覆核被濫用。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申請人展開司法覆核訴訟前,必須先向法庭尋求許可,若法庭拒絕發出許可,他們根本無法展開有關程序。此外,除非法庭認為有良好理由准予延期,有關申請必須適時提出,最遲應在有關理據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此外,法庭亦有權頒布適當的訟費命令。

2007年前,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門檻相對較低,只要案件有潛在可爭拗之處便會獲批准。至2007年,終審法院丟棄原有做法,大幅提高司法覆核的門檻,法庭必須認為有關申請有合理可爭拗之處,因此在現實上有勝訴的機會,假如達不到這標準,法庭便會以公眾利益為由終止這宗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許可是一個有效的過濾器,透過上述的測試準則,法庭可濾掉試圖濫用司法覆核的個案,許多司法覆核挑戰因此被截停。

若法庭信納申請人能證明有合理可爭拗之處,並批出了許可,該宗司法覆核就不可能被視為濫用司法程序。無論訴訟最後結果如何,該宗司法覆核獲准繼續進行,是因為法庭認為申請人在現實上有機會勝訴。

當一宗司法覆核獲准展開,這或會對公共機構實施被挑戰的決定帶來不便,耗費時間、開支及造成延誤等。但在法治制度下,便利和公義時有矛盾。

我們不應從負面角度將司法覆核看成對政府的滋擾,相反應正面看待。廣為人敬重的前律政司長黃仁龍於2008年一篇演辭中說:「有效的司法覆核應被視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他表示,「我確信……許多其他在政府內的人亦認同……致力維護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等崇高準則,以及司法紀律不時帶來的蛻變,可以改善公共行政,令香港成為一個更好的社會、下一代更好的家。」

追求效率 不能以公義為代價

據傳媒報道,烈顯倫先生在演說中批評法官在處理司法覆核案件時不夠強硬,又泛指司法機構未能滿足現今社會的需要。他的評論無疑是出於好意,但我認為他的批評缺乏合理依據。

烈顯倫先生以審案時嚴格講求效率聞名。法官審理案件時,當然要有合理進度,尤其是司法覆核案件。但必須要強調,追求效率絕不能以公義作為代價,司法質素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夠妥協的,這一點至為重要。

當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時,法官要仔細謹慎地考慮是否達到合理可爭拗的標準。當法官拒絕發出許可,在合適的個案中會頒布詳盡的拒絕理由,而非簡單幾句交代裁決,好讓公眾及失望的申請人透徹地明白為何申請許可被拒,這樣做有助維護公眾對司法程序的尊重。我對此是理解的,法官不應因此被批評為過分熱心盡責。

烈顯倫先生的演辭予人一個印象,就是司法機構在各方面都令人不滿意。我認為,這說法並不反映真實情况。司法機構雖然常有改革和進步的空間,但我認為司法機構現時狀况良好,近年亦有不少發展,包括改革民事司法制度、推廣調解,以及推進雙語審案。

我認為司法機構會繼續為大眾所尊重。我們擁有矢志為市民大眾服務的優秀法官,他們無畏無私、不偏不倚地處理一切糾紛,包括牽涉政府的案件。我們以普通法為原則的法律制度體現了法治,是一國兩制的重要基石,獲得香港境內和境外一致信賴,我有充足信心,在未來年月乃至2047年後,司法機構將會繼續為香港貢獻良多。

作者是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1997-2010)

(編者按:原文為英文,本報翻譯為中文,原文請參閱《明報》新聞網觀點版;文內小題及重點黑體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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