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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援01  

音樂椅上的傳炸彈遊戲   [ 屈穎妍 ]
堅料網  2015年12月12日
http://kinliu.hk/review/expert/1442911371/8867-7e9613ac4e47ff03736df28e0fb46c1f

那天閱報看到陳振聰為爭產案上訴,本來沒什麼新意,陳振聰由光頭到長髮,由富豪到階下囚,他和龔如心的愛情故事和死後糾紛,香港人已看了許多年,看膩看厭了,然而,這天讀報,還是給嚇一跳,因為,我在標題上看到「陳振聰申請法援上訴」幾個大字。

全香港都知道,這個藉藉無名風水師因搭上女富豪龔如心,越了幾個階級成了上等人。陳振聰這名字,只會令人想到「好有錢」,實在沒法跟「法援署」三個字聯繫起來。

雖然,他仍處於申請法援階段,法援尚未批出,但我想問問法援署官員們,下次倘若李嘉誠來申請法援,你們也是不是一樣會仔細考慮、研究?還是向李首富說:「李生,咪玩啦!」

一個稍有常識的香港人,都會覺得陳振聰的法援申請連接受都不應該,更何況花時間花公帑去了解其資產狀況,難道你們都不看報、不吃人間煙火嗎?

記得早前黃之鋒也曾申請法援,藉以對政府廿一歲才可參選立法會的選舉條例進行司法覆核。但幾乎眾所周知的是黃同學生於小康之家,居於中產區域海怡半島,平時出入的士,三、兩個月就飛美飛歐洲幾趟,Ipad、Iphone換完一部又一部,這樣的人,如果都能拿得法援,納稅人該上街抗議了!

早前又有市民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環保署向機場第三跑道批出的環境許可證決定,其中一名入稟人是保育人士何來,她獲批法援,並將與政府打昂貴的官司,兩邊都是納稅人的錢,香港又要繼續內耗了。這幾年,讓庫房的錢跑進狀棍口袋,法援署真要記上一功。

有熟悉法援署運作的朋友說:「法援署向來乜案都批,主要是讓霉狀有得撈,所以法援署不是援助司法,而是援助不夠工開的大狀。」

我不敢說這是事實的全部,但如果一個政府部門的官員只是闔起雙眼什麼都批什麼都過,那就是尸位素餐,對不起辛辛苦苦交稅的小市民了。

今時今日,什麼都政治掛帥,法援署誰交的表都收、什麼申請都接受,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避開政治責任,試想如果法援署把黃之鋒的申請表攔下來,必定會受黃傘兵狙擊,官員棄守了這個關口,由得一個個炸彈碌進來在身後爆,自己卻獨善其身,不是失職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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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一則撰文談到司法覆核, 不禁令人想起屈穎妍日前的一篇談法援的撰文, 無疑, 近年來中幅增加的司法覆核個案, 大部份都是由法援資助, 法援署變成司法覆核申請人的 " 金主 ", 差不多是 " 有求必應 ", 如果申請人屬於 " 清貧 " 或 " 低收入 " 人士, 則連申請人應支付的法律訴訟 " 份額 " 都可免了, " 窮人打官司 " 當真是特區一景,

筆者不是質疑窮人不可以打官司, 但這等以法援支持的官司, 政治操作意味甚濃, 某些個案連牛頭角順嫂也分辦的出, 是否真正為她這等階層的普羅大眾 " 維權謀福利 " 而不是志在攪局,

申請法援打官司已成為一些政治黨團人士樂此不疲的 " 業務 ", 既可以拖政府的後腿, 又可以為黨員 " 創造商機 ", 筆者前此就曾撰文談法援署的糊塗帳,單是2014 至2015年度批出的法援援費用高達5億6千7百萬元, 某些申請人 " 信任 " 的律師, 年接法援180宗, 平均兩日一宗, 年賺900萬, 可算生意滔滔,

本來法援署不接受申請人起用指定的律師, 但實際上通常都指派申請人屬意的律師處理案件, 衹要有議題, 有 " 合適 " 的 " 人選 " (例如港珠澳大橋官司的朱婆婆), 便可向法援署伸手 " 攞錢 ", 為申請提供 " 協助 " 的政治黨團人士便順理成章的............, 在特區這樣政治化的社會氛圍下, 政治議題俯拾皆是, 對於一些政治黨團人士而言可說是 " 遍地黃金 ",

在法援署的糊塗帳被媒體曝光, 引來社會人士關注下, 審計署是否應主動調查法援署對申請法援人士的審批及指派代表律師制度, 是否有不足之處, 這畢竟是年耗5億多元的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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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指派制度被濫用有律師接案超額3倍法援淪政治工具
堅料網  2015年10月13日
http://kinliu.hk/real/4460-374b6c91bc495d34cc4a1c081304f2e9

(堅訊)法律援助的原意是協助經濟有困難的人士尋求公義,但近年經常被詬病淪為政客挑戰憲法的工具,企圖博取曝光率及政治油水,卻要公帑找數。堅料網調查發現,一小撮律師壟斷法援的問題嚴重,2014/15年度,有個別律師獲法援署指派處理約180宗案件,較該署規定的45宗上限高出3倍。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該署容許申請人指定個別律師處理案件,變相令到有人肆無忌憚私下接觸法援申請人兜生意。

法援署每年平均接二萬宗法援申請,當中約一萬宗成功獲批,2014/15年度的援助費用支出高達5.67億元,平均每宗案件的援助費約5萬元。為免獲委派的大律師或律師壟斷法援案件,署方規定每人每年最多處理45宗案件,但該署資料顯示,2014/15年度獲指派最多的律師,處理約180宗案件,即年賺900萬元。基於私隱考慮,該署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指派制度存漏洞

有法律界人士向《堅料網》爆料,曾經有受助人反映,聲稱有人向他們游說將案件交由某位法律界人士處理,指稱勝訴會較高。爆料人說:「法援署表面上不接受申請人指定起用某個律師,但實際上通常都指派他屬意的律師,因為就算打輸官司,受助人都心甘命抵,不會賴法援署所託非人。」

大律師陸偉雄承認,法援署的指派制度,容易造成不公平及壟斷,亦不排除背後被人操控,「總之背後有人叫受助人,你去到(法援署)一定要講用這名律師,一定會批准的,結果這名律師做超過應該可以做的數量。」他亦認同,法援制度有被政黨濫用、浪費公帑打沒把握的官司。

過往亦有不少極富「政治色彩」的法援案件,最新有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學聯常委梁麗幗以私人名義申請法援,就第二輪政改諮詢提出司法覆核,法援署最終拒絕其申請。論影響深遠、浪費公帑最多,莫過於「莊豐源案」、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及外傭居港權案,巧合的是三案的代表律師均是公民黨核心成員。

耗用公帑須檢討

在港珠澳大橋一案,公民黨更被揭發以該黨目不識丁義工朱綺華,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上陣的代表律師正是該黨執委黃鶴鳴。朱綺華在傳媒追問下,坦認「有人教我」及「矇查查」入稟。煞停該工程目的最終雖未能得逞,但150萬元法援費已穩袋。另外,因工程受阻,公帑更承擔88億元工程費,及近千萬元訟費。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種種事例顯示法援已淪為政黨的抽水工具,「有些(個案)有政治目的,耗用公帑,值得檢討。過去8、10年,這個情況已浮現,但他(某政黨)否認,話無操控。」王國興認為,當局應委任獨立小組檢視,確保法援用於真正有需要人士身上。

法援署則繼續聲稱,會按律師的經驗、專長、個案性質及複雜程度進行委派。律師處理的案件超過上限時,必須提供充分理據,及由首長級人員批准。

轟動一時法援案

●2001年7月莊豐源案,父母均不是港人的莊豐源,成功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條例》,法援署委派時任公民黨憲制及管治支部副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大律師郭瑞熙作代表律師,涉及的法援金額高達233萬元。

終院最後裁定,在港出生人士,即使父母皆非港人,均享有居港權。隨即掀起「雙非潮」,十年間「雙非」人數激增逾20萬,本港醫療、教育、住屋等範疇不勝負荷。

●2009年,公民黨義工朱綺華,申請法援就港珠澳大橋提出司法覆核,並委任公民黨執委黃鶴鳴擔任代表律師。雖然政府最終勝訴,但大橋工程因延誤九個月,公帑要多付88億元的工程費,及近千萬元訟費,當中150萬元用於法援費。

事後,有傳媒踢爆時任公民黨副主席黎廣德入稟前,曾接觸目不識丁的朱綺華。朱綺華亦承認,自己「矇查查」,提出司法覆核是「有人教我」。

●2010年12月,公民黨李志喜再協助3名外傭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引起外傭居港權爭議,經多年的糾訟,法院終極裁定外傭敗訴,鉅額訟費當然由法援署埋單。

●2012年,長洲居民梁瀚偉成功申請法援,就石鼓洲興建焚化爐提出司法覆核,雖然初審敗訴,但他翌年再獲法援提出上訴,並獲公民黨李志喜作為代表律師。最終上訴失敗,但法援署則須支付李志喜一方近百萬元法援訟費。

●2013年6月,「守護龍尾大聯盟」成員何來,獲批法援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企圖阻撓大埔龍尾的人工沙灘工程。翌年,高院裁定何來敗訴。

●2015年5月,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學聯常委梁麗幗以私人名義申請法援,就政府重啟第二輪政改諮詢提出司法覆核,最終被高院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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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日的評論 :

法援署批出法援用的是公帑, 理應慎重, 但有網絡媒體發現, 2014至15年度12個月內, 有個別律師獲法援署指派處理約180宗案件, 較該署規定的45宗上限高出3倍, 法援署回應指 " 會按律師的經驗、專長、個案性質及複雜程度進行委派, 律師處理的案件超過上限時, 必須提供充分理據及由首長級人員批准 ", 法援署卻迴避了表面上不接受申請人指定起用某個律師, 但實際上通常都會指派申請人屬意律師的問題, 令法援署的指派制度形同虛設, 容易造成批出的案件被少數律師壟斷及不公平的現象,

法援署每年平均接二萬宗法援申請, 當中約一萬宗成功獲批, 2014至15年度十二個月內的法援助費用支出高達5.67億元, 平均每宗案件的援助費約5萬元, 但該署資料顯示, 2014至15年度獲指派最多的律師處理約180宗案件, 即年賺900萬元, 而法援署基於私隱考慮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筆者疑惑, 法援署批出法援用的是公帑, 應具高透明度讓社會監察是否有私相授受, " 朝裡有人好做官 " 益 " 自己友 " 的情況發生,

不明法援署何以會基於私隱考慮而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退一步而言, 就算有的私隱考慮, 法援署在批出法援時, 可以加上特定條款, 法援署有權把接受委託的律師資料向公眾公佈, 要求受申請人及受委託的律師接受, 否則就不能批出案件給拒絕公開資料的申請人及律師, 這是向公眾負責, 而基於公眾利益, 申請法援人士及 " 指定 " 受委託的律師亦無理由反對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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