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倪匡與蔡瀾02  

一次創作   [ 屈穎妍 ]
香港晴報  2015年12月16日
http://www.skypost.hk/column/屈穎妍/007001004073/%E4%B8%80%E6%AC%A1%E5%89%B5%E4%BD%9C/199540

【晴報專欄】我和外子都是創作人,爬格子維生,對版權二字感受最深。

我曾經出版過幾本親子書,裏面有很多對教養的感受,被人撮成金句放在網上流傳。當然,出處欠奉,我也沒收過分文。有一回,一篇講教育的文章傳到我手。朋友說,這文說得不錯,不知誰寫的,傳給你參考。我一看,是我三年前的舊作,沒名沒姓,流傳幾年,逾萬個like,最後竟傳回我手。

有人欣賞總是好的,我不介意有沒有版權費,但我介意傳的人故意隱去創作者名字,扮成自己的作品。

外子更是真正的受害人。他曾出過一本書叫《慳錢秘笈》,教人在生活中如何節儉儲起餘錢。

有一天,他的電話WhatsApp收到朋友傳來連結,他打開來看,原來就是他整本書的秘笈要訣,朋友還加一句:「啲慳錢蹺好正呀,好啱用!」幾十個獨門秘笈下面,沒有出處、沒有鳴謝,外子說:「成書本最重要的部分畀人抄晒出嚟四圍傳,本書唔使賣啦!」

果然,那書很快就被書店下架了,六萬字的創作,傳通街了,但創作人卻一毫子也收不到。

今日,看到很多人在反對新版權法,大家一窩蜂爭辯的,是新法會否影響二次創作、扼殺惡搞之類的二次創作空間,我們啼笑皆非。

全世界都在研究豁免條例去保護二次創作,那誰來保障一次創作?從無到有從來都是最難的,網民真的這麼有創作力,就來個一次創作吧?靠盜竊人家的創作力來再創作的人,居然還要人家保護你,保護了你其實就是欺負了原創者,如此歪理,議員附和、政府跪低,枉大家還說這是一個推動創意的城市,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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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無疑是要保護, 人家費盡心血資源的成果被掠奪, 當然心有不甘, 但問題要分兩個層面, 是 " 翻版 " 還是 " 二次創作 ",

把人家的成果完全掠奪, 以假亂真, 搭人家的順風車銷售, 顯然是侵犯人家的利益與權利, 更有甚者, 是明目張膽的打正作者旗號翻被, 卻 " 抄D唔抄D ", 把不明來歷的文章夾雜其中, 令人誤認為是原作者的文筆, 如果 " 假貨 " 內容出問題, 黑鍋卻由原作者去揹, 著實十分無良,

其實屈穎妍夫婦又何必如此 " 勞嘈 ", 書籍翻版不是近年的事, 最大的受害者不是她夫婦倆, 最大的受害者相信是倪匡與蔡瀾, 作品被內地同胞翻版翻了幾十年, 損失的版權費是天文數字, 可又無可奈何, 香港修訂版權條例根本是隔靴搔癢, 主要的翻版工場是在內地, 香港衹是聊備一格而已,

至於 " 二次創作 " 方面, 究竟去到什麼地步才不算是侵犯版權, 似乎很難說的清, " 抄襲 " 與 " 翻唱 " 可分兩個範疇, 抄襲還可有文字上的比例根據, 但 " 翻唱 " 則極具爭議性, 因為一首歌曲分兩個範疇組成, 是 " 作曲 " 及 " 作詞 ",  " 翻唱 " 誠然是涉及改編歌詞但卻沿用原來的曲譜, 這已是侵犯了歌曲的版權, 至於" 翻唱 " 要達到多少百分比才算是侵權, 亦具爭議之處,

現時新修訂的版權條例豁免了部份(音樂及漫畫)屬於 " (惡搞戲謔的) 二次創作 " , 已是非常寬鬆, 衹因戲謔衹屬諷刺時弊, 並無商業上的得益, 所以可獲豁免, 但如果將這等 " 戲謔作品 " 匯集成商品銷售, 又是否違反版權條例卻有商榷之處, 因為已涉及有商業上的得益,

其實惡搞之類所謂的二次創作, 多在網上流傳, 二次創作人士並無商業上的得益, 對原創者的作品銷售無大影響, 因為原創與二次創作的對象未盡相同, 二次創作的惡搞戲謔, 無論創作人士與受眾衹屬短期的 " 效應 ", 不能與原創(如果受歡迎的話)可作長遠流傳, 原創者又何必介懷呢.

後記:

筆者對於書籍的翻版又多說幾句, 記得在六七十年代的香港, 無論中學甚至大學, 課本甚至參考書如果是外國出版社的, 定價相當昂貴, 當年就流行購買翻版書來代替, 價錢可能平一半, 這在當時社會的經濟環境而言, 是迫不得已的行為,

台灣猶其成為翻版書天堂, 許多大學生都委託台灣友人購買廉價(侵權)的翻版參考書, 已台北拆遷的光華商場一帶便成為廉價(侵權)的翻版參考書的集中地, 台灣政府亦 " 隻眼開隻眼閉 ", 反映出台灣社會當時經濟環境及市民的承受能力, 在追求學術上遇到的困境, 但在台灣經濟起飛, 成為亞洲四小龍後, 政府便致力打擊翻版等侵權行為, 香港其實亦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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