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騙津貼01  

麥齊光曾景文終極撤罪
香港東方日報   2016年1月7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0107/00176_015.html

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在廿多年前互租對方代自己持有的住宅單位,以騙取政府租金津貼五十七萬元,兩人因而被控串謀詐騙等罪。他們先後被區域法院及高院上訴庭裁定罪成,案件至昨日峰迴路轉,兩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扭轉敗局,獲終極翻案撤銷定罪。一場延宕三年半的官非終告一段落,兩名當事人喜不自勝,形容「雨過天青」。終院稍後會頒發書面判詞解釋理由。

公僕團體:裁決有負面影響

今次裁決備受公務員團體關注,曾為麥齊光擔任辯方證人的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昨指,裁決反映當年公務員互租單位無問題,日後不應再有類似檢控出現。不過,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卻認為裁決對社會帶來負面影響,指多年前公務員利用灰色地帶互租單位領取房津的行為很普遍,他認為有關行為並不正當,如今法庭判麥、曾二人無罪,令當年有份進行類似行為的公務員猶如可鬆一口氣。律政司回應指,尊重終院裁決,會在收到判詞後,詳細考慮是否有需要在任何方面跟進。公務員事務局則拒絕評論個別個案。

兩名上訴人麥齊光(六十四歲)及曾景文(六十一歲),因串謀詐騙及代理人行使文件詐騙主事人罪名,於一三年在區院被判監禁八個月但緩刑兩年。兩人翌年向上訴庭上訴失敗。終院的上訴委員會去年以案件可能有實質及嚴重不公為由,受理兩人的終審上訴,並排期昨日審理。終院昨開庭僅個多小時,與控方爭辯兩人有否隱瞞業主身份,未幾即裁定兩人得直,並下令控方支付兩人由原審到終審三次聆訊的訟費。

反敗為勝 麥曾握手互道賀

麥、曾兩人昨均有到庭,王永平和麥的港大同學兼時事評論員程翔亦有現身支持,而麥齊光散庭後亦特別點名道謝王永平。對於最終反敗為勝,麥妻在宣判後表示,「開心,因為卒之all over(一切完結)嘞」,而麥則形容今次「雨過天青」,「終於可以放低啲嘢囉,成三年幾喇!」他與曾景文均感謝親戚朋友三年多來的支持、信任和關心。兩人強調至今仍是好朋友,並握手互相道賀。

麥齊光於一○年從政府退休,至一二年七月一日加入特首管治班底,出任發展局局長,但甫上任即被傳媒揭發他與曾景文在一九八五年六月,分別購買北角城市花園上下兩層兩個單位,之後五年互相租住對方的單位,涉嫌藉此騙取公務員租金津貼。廉署在七月十二日拘捕兩人,麥同日向政府呈辭,成為歷來任期最短的問責局長。

麥齊光昨並無正面回應有否後悔當年答應出任發展局局長,亦不肯猜測是否因出任局長而被翻舊帳,只說事情已過去三年多,現在舊事已不用再提。他又表示要等候終院頒發判詞,方能評論案件。被問到現已洗脫罪名,會否考慮重返政府,他說:「唔好講呢啲。」自己這段期間在大學任教,並說自己在離開政府時說過,會繼續為香港做事。較為寡言的曾景文,被問到因案件失去政府職位的感受時,他簡單答說:「無咩特別!」

案件編號:FACC 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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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法官鄧國楨則指 " 對租 " 單位做法只是較難看, 但不是犯法, 就點出此案關鍵所在, 公務員為取得政府租金津貼, 對租的情況普遍是不爭事實, 但在法律上, 租用非自己業權擁有的物業確屬合法, 問題是二人是停止收取對方租金後, 更才安排律師訂立互換單位的信託協議, 雖然可說是正常的物業交易, 但誠如終院常任法官鄧國楨所指的 " 做法太難看 " 了,

這樣的公務員雖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卻逃避不了道德的審判, 二人有自己的物業, 卻不住而將之出租, 以取得政府租金津貼, 可說是 " 攞盡 " 政府福利, 本案的關鍵是在於控方未能證明二人擁有對方物業實質上的業權, 因而敗訴,

此案如進行街頭訪問, 相信絕大部份受訪市民都會認為二人道德有虧, 這就是社會觀點, 亦突顯法律觀點與社會觀點可能不盡相同, 此案看似簡單, 但控方輸在未能證明二人擁有對方物業實質上業權的法律觀點上,

其實許多一再上訴而受社會關注的案件, 到最後往往會有出乎意外的裁決, 官司勝負都在法律觀點或法律程序, 衹要 " 出得起錢 ", 請來超級大狀, 往往可在法例法規及法律觀點及程序中找到扭轉乾坤的漏洞, 令市民看傻了眼,

誠然, 亦有在初級法庭的案件判刑過輕, 令社會嘩然, 狂律政司上訴下重審甚或加刑, 不過訴訟費用是由公帑支付而已, 這等經一審再審甚至三審才定案的案件, 都需要有律師代表, 無論輸贏, 律師的訟費可逃不了,  律師可說是 " 衹勝不輸 ",

如果麥齊光曾景文沒有錢上訴的話, 那一審便完了, 那能有二審三審, 最終脫罪的結果, 筆者曾質疑特區司法人員的素質, 為何在原訟庭, 上訴庭裁決的案件, 往往在終審庭被推翻, 如果超級大狀可在法例法規及法律觀點及程序中找到控方的漏洞, 為什麼初審或二審時, 法庭都沒有看出控方的檢控有問題, 是初審或二審時法庭的疏漏嗎? 如果三級法庭對法例法規及法律觀點及程序都有各自的看法與解釋, 實令市民無所適從, 對香港司法人員的素質失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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