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兩宗覆核案訟費教大生三方達協議
東方日報2017年1月7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107/00176_121.html
【本報訊】香港教育大學男生丘家寶於前年提出兩宗司法覆核,分別挑戰城市規劃委員會和行政會議,批准將大埔五幅綠化地改為低密度住宅和公屋的決定,他並獲得法律援助。法官去年於高院駁回他其中一宗司法覆核案時,批評他誤導法庭,浪費公帑,並考慮要丘支付訟費;丘之後撤回另一宗司法覆核案。法官並表示考慮下令丘要自行支付兩案共一百九十萬元的全部或部分訟費,但想丘先向法庭解釋為何不作出有關命令。丘事後向法官書面道歉,並與法律援助署和城規會三方就訟費達成協議;法官昨日批准該協議,並下令協議內容需要保密。
致函法庭表悔意
案件昨日開庭處理時,申請人丘家寶沒有到庭,由律師代表,聆訊一度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至聆訊再改為公開時,法官表示,丘早前去信法庭作出道歉,並對事件表達悔意。法官指,丘雖然有可能因訟費令而破產,但這並非法庭豁免他自行支付訟費的理由,又指法援是用來幫助無財力打官司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被濫用。法官最終認為三方達成的協議恰當,因此批准
法官早前判決指,丘在司法覆核案中向法庭隱瞞關鍵資料,歪曲政府的立場,妨礙政府覓地建屋,因此判他敗訴。
法援署回應指,歡迎法庭昨日的決定,並認同法官所指,法援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被濫用。法援署對三方達成的協議感到滿意,認為該協議是經恰當地考慮責任問題後達成的,並可反映公帑不應被濫用的想法。
案件編號:HCAL 6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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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大學男生丘家寶於前年獲批法援,入京稟法庭提出兩宗司法覆核,分別挑戰城市規劃委員會和行政會議批准將大埔五幅綠化地改為低密度住宅及興建公屋的決定,
在香港住屋需求問題緊張的情況下, 政府用盡方法覓地興建房屋, 以解市民所急, 將綠化地改為低密度住宅及興建公屋是無可奈何的做法, 發展新界土地涉及收地及遷徙居民,更涉及原居民利益關係,過程複雜,遠水救不了近火,衹有向綠化地打主意, 新界有多個郊野公園,居民的環境無疑比市區居民享有更多大自然環境, 綠化地衹屬邊緣位置的地皮, 改劃小部份興建住屋, 對新界居民享受大自然影響不大,何況經
城規會研究討論下作出批准, 可見是有法律上的依據, 行政會議衹是按程序批准而已, 丘家寶入稟挑戰城規會的決定, 必需有堅實的理據能說服法庭推翻城會的決定,
法官去年於高院駁回其中一宗司法覆核案時, 指丘家寶隱瞞關鍵資料意圖誤導法庭,是屬浪費公帑, 考慮要丘家寶支付訟費;丘家寶之後撤回另一宗司法覆核案。
可見丘家寶的入稟根本無做足準備功夫, 更有隱瞞關鍵資料意圖誤導法庭的情況, 可見丘家寶的入稟衹是一個表態, 直至法庭考慮要丘家寶支付訟費,丘家寶才著慌, 連忙撤回另一宗司法覆核,
這次的司法覆核, 與一些背後有法律界黨團組織人士影子的司法覆核政府不一樣, 背後有法律界黨團組織影子的司法覆核,入稟人士大多是沒有資產的公屋居民甚或是領取公援人士, 申請法援來打官司, 就算輸了官司都不會上身, 毋須負責部分訟費, 全數由法援支付,
但今次丘家寶的司法覆核, 雖然獲得法援, 但仍要負擔部份訟費, 可見他並非符合豁免條款的合資格人士, 由於法官考慮要丘家寶自行支付兩宗司法覆核的全部或部分訟費,但在丘家寶與法援署和城規會三方就訟費達成協議下,法官昨日批准該協議,並下令協議內容需要保密, 沒有透露丘家寶是否需自行承擔訟費。
這顯然是法援署和城規會放丘家寶一馬, 因未見丘家寶因此而宣告破產, 不過, 事件可給動輒就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政策或行政措施的人士一個警號, 如果純屬政治表態, 沒有足夠能獲法庭接納的理據就入稟挑戰政府, 就算獲得法援都可能要上身承擔訟費.
在這宗官司中,令人疑惑的是法官指丘家寶向法庭”隱瞞關鍵資料,歪曲政府的立場”, 因此判他敗訴,但丘家寶申請法援時, 需經法援署律師審核案情及理據是否有勝訴機會方批出法援,丘家寶隱瞞關鍵資料連法庭也察覺到, 為何法援署審律師沒有發覺, 仍然支持批出法援?而被派予丘家寶的代表律師亦未”發覺”, 直至被法官批評才如夢初醒, 撤回另一宗司法覆核,那法援署審核案情及理據支持批出法援的律師, 與丘家寶的代表律師是幹啥的? 法援署批出法援的準則何在? 批出法援代表律師的準則何在?
法援所用的是公帑, 是幫助有需要的市民, 並非是被濫用作為政治表態的用途, 因此需要有高透明度向市民交代, 有制度化的把整個案件資料向公眾公佈, 例如審核案情及理據支持批出法援的律師是誰? 代表律師是由法援安排抑或是由申請人要求的? 理據何在? 需知普通訴訟律師與超級大狀的堂費有極大差別, 如果申請人要求批出超級大狀, 必需有堅實的理據, 如果法援署審核案情及理據支持批出法援的律師認為案件有勝訴的把握, 支持批出法援的話, 那申請人要求批出超級大狀又是否屬濫用法授署資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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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指派制度被濫用 有律師接案超額3倍 法援淪政治工具
堅料網 2015年10月13日
http://kinliu.hk/real/4460-374b6c91bc495d34cc4a1c081304f2e9
(堅訊)法律援助的原意是協助經濟有困難的人士尋求公義,但近年經常被詬病淪為政客挑戰憲法的工具,企圖博取曝光率及政治油水,卻要公帑找數。堅料網調查發現,一小撮律師壟斷法援的問題嚴重,2014/15年度,有個別律師獲法援署指派處理約180宗案件,較該署規定的45宗上限高出3倍。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該署容許申請人指定個別律師處理案件,變相令到有人肆無忌憚私下接觸法援申請人兜生意。
法援署每年平均接二萬宗法援申請,當中約一萬宗成功獲批,2014/15年度的援助費用支出高達5.67億元,平均每宗案件的援助費約5萬元。為免獲委派的大律師或律師壟斷法援案件,署方規定每人每年最多處理45宗案件,但該署資料顯示,2014/15年度獲指派最多的律師,處理約180宗案件,即年賺900萬元。基於私隱考慮,該署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指派制度存漏洞
有法律界人士向《堅料網》爆料,曾經有受助人反映,聲稱有人向他們游說將案件交由某位法律界人士處理,指稱勝訴會較高。爆料人說:「法援署表面上不接受申請人指定起用某個律師,但實際上通常都指派他屬意的律師,因為就算打輸官司,受助人都心甘命抵,不會賴法援署所託非人。」
大律師陸偉雄承認,法援署的指派制度,容易造成不公平及壟斷,亦不排除背後被人操控,「總之背後有人叫受助人,你去到(法援署)一定要講用這名律師,一定會批准的,結果這名律師做超過應該可以做的數量。」他亦認同,法援制度有被政黨濫用、浪費公帑打沒把握的官司。
過往亦有不少極富「政治色彩」的法援案件,最新有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學聯常委梁麗幗以私人名義申請法援,就第二輪政改諮詢提出司法覆核,法援署最終拒絕其申請。論影響深遠、浪費公帑最多,莫過於「莊豐源案」、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及外傭居港權案,巧合的是三案的代表律師均是公民黨核心成員。
耗用公帑須檢討
在港珠澳大橋一案,公民黨更被揭發以該黨目不識丁義工朱綺華,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上陣的代表律師正是該黨執委黃鶴鳴。朱綺華在傳媒追問下,坦認「有人教我」及「矇查查」入稟。煞停該工程目的最終雖未能得逞,但150萬元法援費已穩袋。另外,因工程受阻,公帑更承擔88億元工程費,及近千萬元訟費。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種種事例顯示法援已淪為政黨的抽水工具,「有些(個案)有政治目的,耗用公帑,值得檢討。過去8、10年,這個情況已浮現,但他(某政黨)否認,話無操控。」王國興認為,當局應委任獨立小組檢視,確保法援用於真正有需要人士身上。
法援署則繼續聲稱,會按律師的經驗、專長、個案性質及複雜程度進行委派。律師處理的案件超過上限時,必須提供充分理據,及由首長級人員批准。
轟動一時法援案
●2001年7月莊豐源案,父母均不是港人的莊豐源,成功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條例》,法援署委派時任公民黨憲制及管治支部副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大律師郭瑞熙作代表律師,涉及的法援金額高達233萬元。
終院最後裁定,在港出生人士,即使父母皆非港人,均享有居港權。隨即掀起「雙非潮」,十年間「雙非」人數激增逾20萬,本港醫療、教育、住屋等範疇不勝負荷。
●2009年,公民黨義工朱綺華,申請法援就港珠澳大橋提出司法覆核,並委任公民黨執委黃鶴鳴擔任代表律師。雖然政府最終勝訴,但大橋工程因延誤九個月,公帑要多付88億元的工程費,及近千萬元訟費,當中150萬元用於法援費。
事後,有傳媒踢爆時任公民黨副主席黎廣德入稟前,曾接觸目不識丁的朱綺華。朱綺華亦承認,自己「矇查查」,提出司法覆核是「有人教我」。
●2010年12月,公民黨李志喜再協助3名外傭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引起外傭居港權爭議,經多年的糾訟,法院終極裁定外傭敗訴,鉅額訟費當然由法援署埋單。
●2012年,長洲居民梁瀚偉成功申請法援,就石鼓洲興建焚化爐提出司法覆核,雖然初審敗訴,但他翌年再獲法援提出上訴,並獲公民黨李志喜作為代表律師。最終上訴失敗,但法援署則須支付李志喜一方近百萬元法援訟費。
●2013年6月,「守護龍尾大聯盟」成員何來,獲批法援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企圖阻撓大埔龍尾的人工沙灘工程。翌年,高院裁定何來敗訴。
●2015年5月,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學聯常委梁麗幗以私人名義申請法援,就政府重啟第二輪政改諮詢提出司法覆核,最終被高院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