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林卓廷03  

【短片】引「內部消息」稱申搜令取種票證據遭拒 違辦案原則 林卓廷質疑廉署放生建制派
明報即時新聞    2016年7月18日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0718/s00001/1468819289015

今年初有傳媒揭發葵涌大白田選區懷疑種票案,有大白田私樓岀現「1屋5姓6票」,有選民更聲稱是收取了民建聯郭芙蓉的禮物而改地址。懷疑種票事件曝光後,廉署就部分個案展開調查。不過,民主黨林卓廷稱收到廉署內部可靠消息,指廉署在調查有關案件時,手法不符正常程序。林卓廷質疑廉署放生建制派政團。

林卓廷召開記者會表示,收到廉署內部可靠消息,指在其中一次涉及上述案件的執法行動期間,有廉署人員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懷疑偽造文件,因此向指揮官申請搜查令,以檢走有關文件作為證據,但指揮官拒絕申請。

林卓廷引述消息表示,有關拒絕申請搜查令的做法,違背廉署一貫辦案原則和手法,質疑廉署中高層人員在調查建制派時,是否採特殊標準,令前線調查人員無法即時取得重要證據。林表示,會去北角廉署總部投訴,要求有關方面向公眾交代事件。

《明報》正向廉署查詢事件。

林卓廷已報名參選新界東立法會選舉,同樣報了名的包括新民黨容海恩名單、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無黨派方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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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質疑放生建制派 廉署:不評論個別個案
明報即時新聞   2016年7月18日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0718/s00001/1468834190021

今年初有傳媒揭發葵涌大白田選區懷疑種票案,有大白田私樓岀現「1屋5姓6票」,有選民更聲稱是收取了民建聯郭芙蓉的禮物而改地址,廉署就部分個案展開調查。但民主黨林卓廷稱收到廉署內部可靠消息,指廉署在調查有關案件時,手法不符正常程序。林卓廷質疑廉署放生建制派政團。

廉署回應稱,根據政策,廉署一般不會評論個別個案,包括調查行動的細節。署方又指廉署負責執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在調查任何涉嫌觸犯該條例的指控時,不論涉案人的身分或背景,廉署定必依法及按照既定程序,不偏不倚、公正獨立地跟進,以確保選舉廉潔,並向獨立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如有需要,廉署會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

廉署稱,非常重視調查人員的專業及操守,任何涉及廉署人員的投訴,廉署會按既定程序由廉署的「內部調查及監察組」嚴肅處理。如投訴涉及貪污指控,調查結果將交由「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如投訴屬非刑事性質,則交由「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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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換屆選舉提名期啟動, 各參選人都爭取在傳媒曝光的機會, 希望給選民留下印象, 如有政治黨團背景的, 更由資深議員黨友力撐, 以求達到一拖一效應, 甚至舊人為新人抬轎, 寧願屈居參選名單第二位,

今次泛民及激進黨團的競選策略離不開 " 打梁 " , " 倒梁 ", 以如果希望梁振英下台, 立法會選舉就要投泛民及激進黨團參選人一票, 如果建制派在選舉中失利, 證明民意歸邊, 那梁振英競選連任未必能得到中央 " 祝福 ",

不過問題是特首選舉與立法會選舉根本不同制度不同範疇, 如果以立法會選舉建制派失利, 就認為可以影響梁振英競選連任, 影響中央對梁振英的 " 祝福 ", 這是一廂情願的想法,

以特區的政治形勢而言, 泛民及激進黨團以 " 打梁 "  " 倒梁 "作為號召已是眾人皆知,  不 " 打梁 "  不 " 倒梁 ", 沒有了目標人物, 泛民及激進黨團便失去了方向感, 所以無論特區發生大大小小的社會事件, 衹要與政府沾上點兒邊的, 都被拿來無限放大, 最終目標都是指向梁振英,

問題是, 如果梁振英真的不競選連任, 那下任特首就可以被泛民及激進黨團接受了嗎? 現實是如果跑出的是泛民人士甚至港獨人士, 中央又會接受嗎? 特首的人選, 離不開商界及政界(包括公務員在內)人士, 其實如果有學術界人士願意出來參選, 因沒有這麼濃厚的政治色彩, 本來是比較理想, 但有誰願意趕這漟渾水成疑, 願意出來參選特首的學術界人士, 亦要揹上制度上由中央委任, 要擁護基本法, 代表中央管治特區的原罪, 一樣會被泛民及激進黨團視為當然目標, 加以針對攻擊, 沒有政治經驗的學術界人士受的了這樣的折磨嗎?

話題誠然是扯遠了, 返回今日要談的林卓廷, 林卓廷已報名參選立法會新界東議席, 是民主黨重點栽培的新一代接班人, 挾著曾任職廉署調查主任的銜頭, 一向以前 " 廉署人員 " 自居評論涉及廉署的貪賄案件, 甚至親身到廉署舉報, 爭取到不少傳媒鏡頭,

林卓廷連日來以我知道的(廉署內幕)作為競選策略, 大爆 " 廉署內部可靠消息 ",涉及廉署內部人事變動, 在調查中案件的行動細節, 質疑有廉署高層作出不規範的行為,

廉署一貫不會評論個別涉及廉署的調查個案, 包括調查行動的細節, 廉署人員亦須遵守保密守則, 不得向外透露調查行動的細節, 林卓廷日前召開記者會表示 " 收到廉署內部可靠消息,在一宗案件的調查期間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懷疑偽造文件, 調查員向指揮官申請搜查令, 以檢走有關文件作為證據, 但遭到指揮官拒絕 "

根據 " 防止賄賂條例 ", 若廉署人員持有搜查令, 便可進入任何單位或地方進行搜查, 如沒有法庭手令, 如果情況緊急, 廉政專員亦可發出搜查令。前提是如廉政專員認為如經法庭申請搜令將會嚴重妨礙調查(情況緊急), 亦可直接發出搜查令。

而林卓廷所指的情況 " 在調查期間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懷疑偽造文件, 調查員向指揮官申請搜查令, 以檢走有關文件作為證據, 但遭到指揮官(調查小組主管)拒絕 ", 首先, 指揮官(調查小組主管)無權發出搜查令, 衹有廉政專員在特殊情況下(情況緊急), 才可由廉政專員簽署發出搜查令,

以林卓廷所透露的情況,  " 在調查期間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懷疑偽造文件 ", 可見不屬情況緊急類別, 被指揮官(調查小組主管)拒絕申請搜查令是正常不過的, 毋須要求廉政專員直接簽署發出搜查令, 衹須循一般程序向法庭申請便可,

林卓廷卻含糊其詞, " 講D唔講D ", 力求 " 砌得入 ", 何況若調查員要求申請搜查令的資料及理據並不充分, 有可能不獲法庭批出搜查令時, 調查小組主管亦可能認為需作進一步調查搜證, 才能確認有此需要申請搜查令而駁回調查員的申請, 以免搜查令遭濫用, 何況搜查令的發出亦有所限制, 不適用於大律師或律師的事務所, 除非直接與大律師或律師(視屬何情況而定), 或是其屬下文員或受其僱用於該事務所的任何僱員有關,

由於廉署一貫不會評論調查中案件有關情況, 就變成衹有林卓廷 " 有佢講冇人講 ", 以 " 廉署內部可靠消息 " 作為爭取傳媒鏡頭焦點作為競選策略, 在選舉 " 扒糞 " 操作中另樹一幟, 希望脫穎而出, 獲得選民的 " 關注 ", 但林卓廷 此舉卻令市民質疑廉署的保密承諾是否有效, 內部消息竟可不斷經由前僱員流出(雖然未知是真是假), 損害了市民對廉署的信任與信心,

更令筆者疑惑的, 是立法會泛民議員收受肥佬黎獻金的事件備受社會關注, 亦有社會人士向廉署舉報, 同樣屬市民關注的事件, 但廉署一查數年, 衹有梁國雄一人被起訴, 收受肥佬黎獻金情節與梁國雄雷同的李卓人至今仍未被廉署起訴, 就令市民質疑是否另有內情, 卻未見林卓廷就案件爆出 " 內部可靠消息 " , 以彰顯市民的知情權,

如果林卓廷真的這麼維護 " 市民的知情權 " , 爆料 " 申張公義 ", 那為什麼爆的料都是歸邊而有所選擇的, 如果說不是為選舉而 " 爆料 " 實難令人置信, 以廉署前僱員身份爆廉署的料, 雖然未知是否屬實, 但卻影響到廉署的形象及令市民質疑廉署的保密制度, 對現職及離職人員的保密條款是否能有效執行,

同時亦會對林卓廷的個人操守產生疑問, 一個這樣 " 口疏 " 的人, 怎能擔任要有高度保密要求的廉署人員職位, 難怪林卓廷當年寧願付離職補償給廉署都要提早離開, 屈就薪水比廉署調查主任少一大截的民主黨總幹事一職了,

* 林卓廷已報名參選新界東立法會選舉,同樣報了名的包括新民黨容海恩名單、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無黨派方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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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香港法例第201章 《防止賄賂條例》 第17條 搜查的進一步權力

(1) 為調查懷疑犯了的本條例所訂罪行或為進行與該罪行有關的法律程序,任何調查人員可向法庭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根據第(1A)款發出手令。
(1A) 凡有申請根據第(1)款提出,而法庭信納有合理因由相信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可能有任何物件本身是或包含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法庭即可發出手令予手令中指名的調查人員,使該人員及任何其他調查人員有權進入該處所或地方(必要時可強行進入),並進行搜查。
(1B) 儘管有第(1)及(1A)款的規定,凡專員信納有合理因由相信─
(a) 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可能有任何物件本身是或包含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及
(b) 根據第(1)款提出單方面申請會嚴重妨礙對懷疑犯了的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調查或嚴重妨礙與該罪行有關的法律程序的進行,
專員可發出手令予手令中指名的調查人員,使該人員及任何其他調查人員有權進入該處所或地方(必要時可強行進入),並進行搜查。
 
(2) 在不損害任何其他有關進入及搜查的法律的原則下,本條或根據本條發出的手令所授權力,不得用於進入及搜查大律師或律師的事務所,除非該項進入及搜查是為對本條例所訂罪行進行調查,而被指稱或懷疑犯了該罪行的人是該事務所的大律師或律師(視屬何情況而定),或是其屬下文員或受其僱用於該事務所的任何僱員。
(3) 任何人妨礙或抗拒專員或調查人員根據本條行使進入及搜查的權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年。
(4) 在本條中,“法庭”(court) 指裁判官及原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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