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大狀03  

技工劏房狎少女判囚3月 大狀求情指房策問題
香港明報  2016年8月26日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0826/s00002/1472148488913

【明報專訊】技工5月趁同居女友的16歲女兒睡覺時兩度非禮她,經審訊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判囚3個月。辯方大律師梁思豪求情時指出,案發劏房面積僅100呎,被告需要睡在事主旁邊,形容案件是出於房屋政策和社會問題,更指「問題始作俑者係CY(梁振英)」。

官:法庭不是選舉論壇

暫委裁判官梁禮賢裁決時指出,事主X與其母親皆為誠實可靠證人,事主X被摸時曾大力轉身,已用身體語言表達不願被摸,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由被稱為「體雕大狀」的大律師梁思豪(圖)代表求情,他指本案源於社會問題,又呈上標題為〈梁振英任內劏房增三分一〉的報道,直指問題「始作俑者」是特首梁振英。裁判官聞言打斷梁,指「呢度唔係選舉論壇」,反問港鐵在繁忙時間「迫到沙甸魚咁」,是否就可以非禮他人後推說是交通政策問題。

辯方:男人瞓中間難抵誘惑

梁思豪堅持其求情方向,說「耶穌40日受試探,如果你係當事人,180日抵擋誘惑,如果你瞓喺中間,一個男人可以抵擋幾耐?呢個係社會問題引致嘅悲劇!」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判刑,指被告行為違反誠信,事發時X只是16歲的中學生,法庭有責任保護少女,判監無可避免;考慮到事主X對被告並無怨恨,更親自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判被告兩罪分別服刑3星期和3個月,同期執行。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根據控方案情,事主X與母親及被告同住牛頭角偉景樓一劏房單位,今年5月14日,被告趁事主母親上班,撫摸正睡覺的X的右臂及背,翌日重施故技,伸手入事主睡褲內摸她的大腿內側,更「愈摸愈上」至接近陰部,繼而隔着外衣在她的左右胸部打圈,持續約兩分鐘。

【案件編號:KCCC20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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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回鄉證探犯遭拒 大狀提覆核
香港明報  2016年8月26日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0826/s00002/1472148491143

【明報專訊】大律師余超卓今年5月到荔枝角收押所,準備與販毒案被告會面,由於他沒攜帶身分證及大律師證件,只向懲教員出示回鄉證,被拒絕入內。余日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有關決定不合理,要求法庭聲明回鄉證足以核實身分。

非港府簽發 懲教拒放行

申請人為余超卓,答辯人為懲教署長。入稟狀指出,申請人5月26日到荔枝角收押所探訪販毒案被告,但發現遺失了身分證及大律師證件。懲教員容許他出示旅遊證件證明身分,當申請人出示回鄉證後,懲教員以回鄉證不是由香港政府簽發為由,拒絕把回鄉證視為核實身分的有效證明。申請人又出示駕駛執照、信用卡及名片,並要求懲教員翻查訪客登記冊及閉路電視片段,都不獲接納,最終申請人需要返回家中領取護照,方獲放行。

申請人認為,旅遊證件簽發地並不影響核實身分的有效性,懲教署犯了法律上的錯誤;《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懲教員認得申請人是大律師,卻根據內部身分核實程序,拒絕他進入收押所,做法不合理。申請人指出,護照與回鄉證均反映申請人是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亦同樣附有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申請人續指,該次會面非常緊急,被告面對嚴重刑事控罪,不必要的程序阻礙,侵犯了被告受憲法保障的權利。

【入稟編號:HCAL1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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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行徑真令人嘆為觀止, 大狀在法庭為非禮案被告人求情時, 可以抒發自己的政治理念, 將之代入到求情陳詞當中, 把被告人的非禮行為拉扯上 " 梁振英 " 的社會政策, 更以男人可以抵擋(誘惑)幾耐? 作為求情理由(這是否純屬個人觀點?), 並堅持自己的 " 理據 ", 與法官唇槍舌劍, 法官說的對 : 港鐵在繁忙時間 " 迫到沙甸魚咁 ", 是否就可以非禮他人後推說是交通政策問題?

而另一宗個案更令人側目, 大狀到收押所與委託人會面,  由於沒有攜帶身分證及大律師證件, 只向懲教署職員出示回鄉證而被拒絕入內, 日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指有關決定不合理, 要求法庭聲明回鄉證足以核實身分。

筆者不討論案情, 衹談回鄉證的法律地位, 特區法例規定, 市民或訪港人士須要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以供執法人員查閱, 大狀沒有隨身攜帶法定的身分證明文件已屬違法, 至於回鄉證是否特區法例所認可的身份證明文件, 根本毋庸爭議,

回鄉證在發證的內地而言, 衹屬低階的通行證類別, 與內地發出的居民身份證性質截然不同, 難以與特區的身份證相比較, 能視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何況回鄉證並非由特區政府發出, 持證人的資料在特區政府相關部門並無紀錄, 回鄉證雖有特區身份證號碼, 但核發程序由內地相關部門進行, 持證人士資料亦由內地相關部門保存, 特區執法人員在查閱時難以從內地相關部門資料庫核實回鄉證及持證人士身份資料的真偽,

而訪港人士雖不是特區居民, 但在入境時已在入境處留下個人資料, 執法人員查閱時可向入境處核實, 所以在有關部門存有持證人個人資料, 經由特區政府發出的身份證, 才是法定的身份證明文件, 這是很清晰的.

不明大狀有什麼理據可以認為由內地發出的回鄉證可以等同特區身份證明作為市民的身份證明文件, 不過可以肯定的, 是這位大狀如此擁護並肯定內地發出的回鄉證地位等同特區身份證並隨身攜帶, 可見非常支持香港回歸祖國, 認為中港已融為一體, 回鄉證可當特區身份證使用, 絕對不會是排斥祖國的港獨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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