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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梁頌恆14  

宣誓覆核案聆訊結束 法官押後頒書面裁決
香港東方日報即時新聞   2016年11月03日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1103/bkn-20161103134504136-1103_00822_001.html

【on.cc東網專訊】 高等法院今日審理律政司長袁國強代表特首梁振英,就青政議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事件提出的司法覆核。聆訊傍晚結束,法官押後裁決,稱會盡快頒發書面判詞,而律政司則促請法官考慮先判決,再詳細解釋。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早陳詞時,逐點反駁游梁兩人的論點,強調二人的議席在當日便已告空缺,立法會秘書原本要在21日內刊憲進行補選。對於兩人聲稱因權力分立原則,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余反駁指事件並非涉及剪布或驅逐議員等裁決,而是兩人宣誓卻不相信誓詞,兩人未能履行《基本法》強制他們履行的責任,這不是立法會內部事務。

雖然立法會主席有權就事件作裁決,但該權力並非立法會主席一人獨享,立法會主席也不可凌駕於《基本法》第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法院可就本案作出裁決。


而兩人聲稱根據《基本法》第77條,立法會議員可不受法律追究。余指出,該例是針對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但宣誓並非發言,而且《基本法》第77條並不凌駕於第104條,他們不能以此作擋箭牌。至於兩人指法律用詞是必須離任,即是要由議員自己辭職,余指出,法例的意思清晰,必須離任是指立即失去資格,並不存在待議員自己離職的空間。

余又反駁兩人指《立法會條例》第15條已列出所有令議員喪失資格,如辭職、死亡、有外國國籍等情況,指《立法會條例》第21條拒絕宣誓也可令議員喪失資格,事實上,兩人的議席在當日便已告空缺,立法會秘書原本要在21日內刊憲進行補選。

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今早談及監誓時指,根據《立法會條例》,即使一名議員成為謀殺犯,也要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決議才可被褫奪議員資格,如果要在監誓時作出決定,「年年都有可能有70宗司法覆核」,立法會主席有時難作決定,梁君彥今次是按律師建議,在情況未明朗時作出較保守的決定。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立法會議員是否要被褫奪議席,應由立法會自行決定。若立會不作出決定,便應維持原狀,又指《基本法》保障立會議員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發言應包括宣誓。

法官表示,如果游的說法成立,議員要按法例規定的誓詞宣誓,才算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若有議員在宣誓時說出完全不同的說話,而立會不取消他的資格,任何其他人不可以就此興訟。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開始陳詞時,先就法律觀點質疑特首梁振英今次以選民身份興訟的資格。潘指,今次訴訟的申請人名稱是行政長官,而不是梁振英,行政長官是一個職位,如果梁振英是以個人身份興訟,他不應用公帑。而梁振英聲稱是以選民身份興訟,但沒有證據顯示他究竟是否地區直選的選民,他甚至可能不是在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所屬選區的選民。

潘熙指,宣誓要在立會進行,由立會秘書或主席監誓,主席要求議員宣誓,按議事規則,未宣誓的議員不能出席會議,而梁頌恆重新宣誓是立會的議程,議員宣誓因此是由立會安排、組織、監誓,故一定是立會內部事務,根據法院不干預立法會的原則,應由立會自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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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今日審理有關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事件的司法覆核, 傍晚結束, 法官宣佈押後裁決,


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今早談及監誓時指, 根據《立法會條例》, 即使一名議員成為謀殺犯, 也要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決議才可被褫奪議員資格, 這是把立法會權力凌駕於法院之上,

無疑, 根據正常程序, 要褫奪議員職務, 是要獲得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決議才可成事, 但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並未完成就職宣誓, 未完成就職宣誓的候任議員根據立法會會議常規, 不能參與會議及作出投票, 就證明梁頌恆及游蕙禎衹屬候任議員(身份仍有待法庭裁決),

這就有如醫科學生完成學業取得文憑, 但仍需通過醫委員的審核, 批出執照才能行醫一樣, 梁頌恆及游蕙禎在選舉勝出衹是獲得作為議員的資格, 仍要經過者宣誓就職程序, 才能享有參與會議及投票的權力,

而梁頌恆及游蕙禎叛尚未完成宣誓就職程序, 衹屬候任身份, 未算是實質議員, 如何能啟動褫奪議員職務, 似乎立法會會議常規並未有褫奪(候任)議員職務這一條,

何況翟紹唐指 " 即使一名議員成為謀殺犯, 也要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決議才可被褫奪議員資格 ", 這是說對了一半, 翟紹唐忘記了有 " 選舉呈請 " 這回事,  " 選舉呈請 " 由法庭審理, 有權推翻選舉結果, 宣佈選舉無效, 亦是即是褫奪了當選人的議員資格, 褫奪議員資格的權力並非立法會獨有,

而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質疑特首梁振英以選民身份興訟的資格, 梁振英曾在選舉中投票, 這是肯定的, 既然可以投票就是選民一份子, 梁振英身兼行政長官與選民兩個身份又有合何不妥?

潘熙指 " 宣誓要在立會進行, 由立會秘書或主席監誓, 主席要求議員宣誓, 按議事規則, 未宣誓的議員不能出席會議, 而梁頌恆重新宣誓是立會的議程, 議員宣誓因此是由立會安排、組織、監誓, 故一定是立會內部事務, 根據法院不干預立法會的原則, 應由立會自行裁決。"

潘熙已明確指出, 未宣誓的議員不能出席會議, 證明議員就職宣誓是一個法定的重要步驟, 候任議員宣誓後經監誓人認可, 方能獲得議員職務上的法定權力, 成為實質的議員, 而立會秘書或主席監誓, 衹是作為法例規定的法定監誓人, 並非以立會秘書或主席的身份監誓, 如因特殊原因, 可由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

而立法會議員的就職宣誓, 是受到香港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19條的授權與規管, 可見並非衹屬立會內部事務, 今次的司法覆核, 衹是要求法院澄清梁頌恆及游蕙禎是否已完成就職宣誓程序, 如未能完成, 則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21條(b) " 該人若未就任, 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 那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為已被取消就任(議員)資格的梁頌恆及游蕙禎監誓,

另方面,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 " 立法會議員是否要被褫奪議席, 應由立法會自行決定, 若立會不作出決定, 便應維持原狀, 又指《基本法》保障立會議員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發言應包括宣誓 ",

筆者在上文已指出, 立法會議員是否要被褫奪議席, 法院在選舉呈請的訴訟中可裁定選舉無效, (變相)褫奪當選議員的議席,

至於說到 " 基本法保障立會議員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發言應包括宣誓 ", 基本法保障立會議員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但沒有明確指出未完成就職宣誓程序的候任議員是否包括在內,

照相關條文字面解釋, 基本法衹保障候任議員完成就職宣誓 , 獲得議員職務上的法定權力, 成為實質議員 " 後 ", 方能在立法會會議中享有言論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 所以候任議員完成就職宣誓 " 前 " 的言論(包括宣誓時所用言詞), 理應不受基本法相關條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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