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暴動03  

【暴動罪成】港大女生求情:參與示威非為個人利益 是關心弱勢的表現
 明報即時新聞   2017年3月16日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316/s00001/1489652841620

去年農曆初二凌晨旺角大衝突中,兩男一女涉嫌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等物件,各被控一項暴動罪,3人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下午聽取三人求情理由。案件押後至明日11時半判刑。

代表首被告許嘉琪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出,其他暴動案例的嚴重性遠超本案,因本案持續時間少於半小時,沒有財物破壞及人命傷亡,示威者也只是隨手拾起雜物便拋向警方,行為非早有預謀;再者案中少量警員便可衝散聚集人群,顯示示威者並非很暴力。

許為香港大學的二年級生,夢想是成為一名教師,現因本案而處於休學階段。沈大狀呈上10封求情信,撰寫者包括許的大姊、教授及大學同學,他們不約而同提及許非常關心流浪動物權益,會自費照顧流浪貓狗,直至牠們完成絕育手術;許的教授亦稱許是個對教學很有熱誠的學生。

沈大狀又指許參與示威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表達對社會問題及政府施政的不滿,她在旺角大衝突中為一些小販發聲,也是她關心弱勢群體的表現。

代表次被告麥子晞的大律師黃錦娟求情指,麥生於小康之家,在教育學院讀書,但因本案而沒有繼續學業。黃大狀呈上4封求情信,家人在信中指麥性格內向文靜,其實習機構主管稱麥盡力工作,獲同事讚賞。

黃大狀又指出本案與90年代越南船民暴動案有不同之處,如案例中被打船民被困在一處,不能離開現場,但沈官即反駁稱警察受職責所限「都無得走」;黃大狀又指本案嚴重程度相較不高,但沈官不同意,「幫派毆鬥都未必會打成咁」。

代表第三被告薛達榮的大律師梁耀煒求情指,薛家有患糖尿病的62歲母親及患長期精神病的胞兄需要照顧,他作為經濟支柱,將其18000元月薪的一半作為家用。

梁大狀呈上3封求情信,薛的家人均指薛孝順勤力,並非大奸大惡之人,而前僱主亦對其葬送大好前途感到可惜,希望法官輕判。

沈官聽取3名被告求情後,押後至明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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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就係暴力」官參考白石難民營囚5年案例
東方日報2017年3月17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317/00176_002.html

【本報訊】「玻璃樽都可以死人,暴力就係暴力,睇唔到有咩分別」、「目的高尚啲,理由好啲就可以判輕?」辯方昨為各被告求情時均力陳被告犯案不涉私利,亦無預謀,但法官反駁,以九十年代白石越南難民營暴動案例,涉案被告被上訴庭判監五年,為本港案例,法官指該案與本案情節相若,看不出為何不跟從上訴庭判令。

本案三名被告過往無案底,但控方呈上十多個英國及香港的暴動罪等案例,並引述英國案例指,不論參與暴動者是學生或其他身份,只要是破壞社會安寧,均需判阻嚇性刑期。辯方稱控方所指的暴動案例,大部分嚴重性均比本案為甚,無參考價值,又指本案實際擲物時間不多於一小時、無任何財物損失、亦無造成人命傷亡。

歷整夜應冷靜 仍向警掟樽

辯方指被告所擲物件乃隨手所執,並非有預謀和早有準備,當時只有小量警員,且很快可驅趕群眾,可見暴力程度偏低,聚集人數亦較少,而類似本案情況的案件甚少發生,自六七暴動後已無同類事件,屬一次性情況,本案情況屬暴動中最低,如法官認為監禁無可避免,應判處最低刑期,本案被告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不滿政府政策,並為小販發聲。法官以白石難民營暴動案反駁指,看不到理由不跟隨該判刑。辯方指難民營的事主被困營內,與本案不同,但法官指案中警員當晚亦「冇得走」,案發維持整晚,「應(該)乜都冷靜晒」,但被告等人仍向警員掟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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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旺角暴動中被捕起訴的三男女, 昨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即時還柙, 今日上午判刑, 是旺角暴亂被捕人士, 首宗因暴動罪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 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 該集結即屬暴動, 任何人參與暴動,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

昨日下午, 法官聽取三人求情理由 :

------ " 代表首被告許嘉琪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出,其他暴動案例的嚴重性遠超本案,因本案持續時間少於半小時,沒有財物破壞及人命傷亡,示威者也只是隨手拾起雜物便拋向警方,行為非早有預謀;再者案中少量警員便可衝散聚集人群,顯示示威者並非很暴力。" , " 沈大狀又指許參與示威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表達對社會問題及政府施政的不滿,她在旺角大衝突中為一些小販發聲,也是她關心弱勢群體的表現。" ------

這個求情理由十分牽強, 根據《公安條例》, 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 該集結即屬暴動, 法官亦指出 " 只要3名被告親身參與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 就算剔除他們投擲玻璃樽及竹枝的情節, 即構成暴動罪 ",  難明被告辯護律師仍以此作為理由,

何況 " 本案持續時間少於半小時, 沒有財物破壞及人命傷亡 " 這樣的論調更令人費解, " 沒有財物破壞及人命傷亡, 犯罪時間少於半小時 " 就可以作為求情理由嗎?

如果這樣的論調成立, 那女士們便危危乎了, 以性侵案為例, 無疑是 " 沒有財物破壞及人命傷亡, 犯罪過程(通常)少於半小時 " , 那又是否不屬嚴重罪行, 可以向法庭作為求情理由,

------ " 代表次被告麥子晞的大律師黃錦娟求情指指本案與90年代越南船民暴動案有不同之處, 如案例中被打船民被困在一處, 不能離開現場, 而本案嚴重程度相較不高 -----

但法官不同意, 指警察受職責所限 " 都無得走 ", 更指 " 幫派毆鬥都未必會打成咁 " ,

----- " 代表第三被告薛達榮的大律師梁耀煒求情指薛家有患糖尿病的62歲母親及患長期精神病的胞兄需要照顧, 他作為經濟支柱,將其18000元月薪的一半作為家用, 並呈上3封求情信, 薛的家人均指薛孝順勤力, 並非大奸大惡之人, 而前僱主亦對其葬送大好前途感到可惜, 希望法官輕判 " ------

打親情牌是向法官求情的指定動作, 無論被告日常行為如何, 一旦被判罪成, 都會立時成為家庭經濟支柱, 孝順兒女, 並非大奸大惡之人, 希望法官輕判, 似乎法庭從不深究求情信所述的是否事實, 是否能據此(?)酌情處理.

後記 :

日月神報對於這則法庭新聞的報道很奇怪, 把審案法官以及三名被告的辯護律師姓名都報導出來, 有違媒體在報導法庭新聞時, 大都隱卻法官及辯護律師姓名的慣例, 日月神報編採為什麼這樣處理令人疑惑, 是給黃絲對審案判刑法官的 " 指路明燈 " 嗎?  抑或是為三名被告的辯護律師 " 賣廣告" ?

而日月神報編採至今時今日仍然堅持指旺角事件是 " 衝突 " 而不是 " 暴動 ", 衹不過是在 " 衝突 "前加上 " 大 " 字, 便算向受眾向社會有所交代, 旺角事件真的是 " 衝突 " 而不是 " 暴動 " 嗎?

法庭已有定案, 指案中被告人的暴動罪名成立, 可日月神報仍然以 " 旺角大衝突 " 定義事件作出報道, 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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