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饒戈平倡人大自我完善釋法機制 郭榮鏗:應由終院按普通法建立制度
明報即時新聞 2017年4月28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428/s00001/1493369443021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大教授饒戈平表示,不需要修改《基本法》,但要完善釋法機制,建議可透過人大常委會自我完善處理。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基本法》清楚列明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條文,過去例如「剛果案」,終審法院已道出在何種情況下需提交人大常委釋法的法理原則及基礎,「與其需要人大(常委會)自我完善,最好、最正路的方法應由終審法院,慢慢就釋法問題按香港普通法的法理基礎,建立這個制度及原則」。
他認為,"人大常委會應採取同一標準及法理原則,按終審法院判辭決定何時需釋法,方為最適合一國兩制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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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由終審法院,慢慢就釋法問題按香港普通法的法理基礎,建立這個制度及原則 ", " 人大常委會應採取同一標準及法理原則, 按終審法院判辭決定何時需釋法 " -----
" 人大常委會應採取同一標準及法理原則, 按終審法院判辭決定何時需釋法 " 是變相把釋法的權力交到終審法院手上 " , 這 " 應 " 字當真可圈可點, 原來人大常委釋法要 " 按終審法院判辭決定何時需釋法 ", " 人大常委會 ( 釋法 ) 應採取 ( 終審法院 ) 同一標準及法理原則,
這不是把終審法院(釋法權力)凌駕於人大常委之上, 要由終審法院作主導, 而人大常委則 " 應 " 遵從, " 採取 ( 終審法院 ) 同一標準及法理原則, 按終審法院判辭決定何時需釋法,
須知《基本法》第八章第158條規定, ( 基本法 ) 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 "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 換言之, 如果待按終審法院判辭(來)決定何時需釋法, 則一些重大且敏感的案件被終審法院裁決成為案例後, 人大才來的釋法沒有追溯力, 猶其如果涉及到有違基本法條文的話, 便造成憲法危機,
一些有爭議涉及基本法條文而有爭議的訴訟, 如果由終審法院裁決(解釋)後便成為案例, 無形中是解釋了基本法的相關條文, 而這等解釋就算人大認為裁決(解釋)與基本法相抵觸才加以釋法的話, 對該案的裁決亦沒有追溯力, 這並不理想,
所以基本法對人大常委的釋法權並沒有作出限制, 衹要遵從基本法相關的流程, 人大常委隨時都可以釋法, 這又那來的人大常委 " 應 " 採取 ( 終審法院 ) 同一標準及法理原則, " 按 " 終審法院判辭決定何時需釋法 ", 把終審法院就釋法的權力凌駕於人大常委之上. 人大釋法需受到終審法院的制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