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飛鏢會店東狎女客覆核刑期 撤社服改囚2年
東方日報即時新聞 2017年6月6日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606/bkn-20170606130336014-0606_00822_001.html
在新蒲崗工廈經營飛鏢會的男店東,3年前給初相識的女顧客疑喝下「加料」的酒後,趁對方神智不清時性侵犯,店東原被控強姦罪,惟案件去年開審時他承認非禮罪獲控方接納,更獲法官「格外開恩」,僅判他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事後認為刑罰過輕,今(6日)向高院上訴庭提出覆核刑期。上訴庭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批准律政司申請,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店東即時監禁2年,至於判決理據則稍後以書面頒布。
34歲被告李潤堅,今日以「自由」的身份到庭應訊,聆訊期間一直閉着雙眼,雙手互握做出類似祈禱手勢,狀甚緊張。不過他似對覆核結果早已有心理準備,當法官宣告他要改判入獄後,亦無過激反應。他在判決後亦隨即被收押,由囚車解往監獄服刑。
事發在2014年3月18日,當時被告與拍檔在工廈經營飛鏢會。當時年僅22歲女事主在該年的2月中起,便常與男友到該會耍樂,有時亦會獨自前往。案發前1日被告得知事主因工作不開心,便叫她到飛鏢會由他「開解」。
事主案發日早上到飛鏢會,被告叫她喝酒,之後她感暈眩,依稀感到有人捉住她和摸她身體,並有人扶她到廁所嘔吐。她的男友當日下午來接她離開時,見她短褲拉鍊被打開遂報警。檢驗後事主被發現血液有安眠藥成分,內褲及陰道更有被告精液,警方遂將被告拘捕。
原審法官去年判被告社會服務令時,亦明言判刑不能反映案情嚴重性,惟因被告品格良好,工作勤奮又多參予義務工作,才決定格外開恩不判監禁。
控方代表今日陳詞時指,本案涉及用藥迷暈事主,性質嚴重,原審僅判社會服務令,是在法律原則上犯錯。控方在比較與本案性質類似案例後,認為適當判刑應是15至30個月監禁。
辯方陳詞時則強調,被告犯案時,事主並非完全失去知覺,而且被告至今已完成了136小時社會服務,超過判刑的一半,因此希望上訴庭輕判,上訴庭最終仍是將被告改為判監以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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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案件的審訊判刑很是奇怪, 檢控過程更難以令人接受, 簡直是一笪糊塗, 可以作為大學法學院的典範教材,
首先, 事發後受害女子被發現血液有安眠藥成分, 內褲及陰道更有被告精液, 被告以藥物迷暈事主並趁事主暈迷時進行性侵已是證據確鑿, 不明被告於開庭時承認非禮罪, 竟可獲控方接納,
而原審法官更令人驚訝, 既明言 " 判刑不能反映案情嚴重性 " , 卻又判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衹因 " 被告品格良好, 工作勤奮又多參予義務工作 ", 這能成為輕判的理由嗎?
如果以藥物迷暈女士, 並趁女士暈迷時進行性侵的行為, 衹因 " 品格良好, 工作勤奮又多參予義務工作 " 而獲法庭輕判, 那一些 " 熱心服務社會 " 的人無疑是獲得一面免死金牌, 可以肆無忌憚的對心儀的女士以藥物迷暈進行性侵,
反正都是判社會服務令, 反正平日都是 " 熱心服務社會 " , 幹的是同樣的工作, 不過今次是 " 有償(性侵女士) " 而不是義務而已, 這對特區的女士而言無疑是敲響了警鐘,
而初審法庭與上訴法庭就這宗案件的判刑落差如此大, 更令人對司法公正產生疑惑, 如果律政司不上訴, 那被告人便 " 輕舟已過萬重山 ", 衹為自己的罪行付出不成比例的代價, 這公道嗎?
控方代表陳詞時指, 本案涉及用藥迷暈事主, 性質嚴重, 原審僅判社會服務令, 是在法律原則上犯錯, 為法庭接納, 批准律政司申請, 撤銷原審社會服務令判刑, 改判被告即時監禁2年,
很明顯, 是原審法官在法律原則上犯錯, 上訴庭才會批准律政司申請, 撤銷原審法官的社會服務令改判即時監禁,
問題是原審法官的判刑, 這點連牛頭角順嫂也能看出判刑與罪行根本不成比例, 社會嘩然, 律政司才會上訴, 以向公眾交代,
但司法機構要在律政司提出上訴後才能撥亂反正, 情況極不理想, 難以彰顯司法公義, 亦顯示司法機構的內部監察出了嚴重問題, 監察機制對一些有疑點的案件裁決, 未能主動作出反應, 令社會對司法公義失卻信心,
司法機構曾有過對一些有疑點的案件主動作出跟進的案例, 為什麼此案如此明顯的疏漏都不主動跟進, 而要待律政司上訴, 錯失了一個可以挽回公眾對司法機構信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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