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署的糊塗帳(舊文重溫) [ 普通人 - 肥貓有話說 ]
痞客邦網誌 2015年10月20日
http://unclepeterlee.pixnet.net/blog/post/42976802
指派制度被濫用有律師接案超額3倍法援淪政治工具
堅料網 2015年10月13日
http://kinliu.hk/real/4460-374b6c91bc495d34cc4a1c081304f2e9
(堅訊)法律援助的原意是協助經濟有困難的人士尋求公義,但近年經常被詬病淪為政客挑戰憲法的工具,企圖博取曝光率及政治油水,卻要公帑找數。堅料網調查發現,一小撮律師壟斷法援的問題嚴重,2014/15年度,有個別律師獲法援署指派處理約180宗案件,較該署規定的45宗上限高出3倍。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該署容許申請人指定個別律師處理案件,變相令到有人肆無忌憚私下接觸法援申請人兜生意。
法援署每年平均接二萬宗法援申請,當中約一萬宗成功獲批,2014/15年度的援助費用支出高達5.67億元,平均每宗案件的援助費約5萬元。為免獲委派的大律師或律師壟斷法援案件,署方規定每人每年最多處理45宗案件,但該署資料顯示,2014/15年度獲指派最多的律師,處理約180宗案件,即年賺900萬元。基於私隱考慮,該署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指派制度存漏洞
有法律界人士向《堅料網》爆料,曾經有受助人反映,聲稱有人向他們游說將案件交由某位法律界人士處理,指稱勝訴會較高。爆料人說:「法援署表面上不接受申請人指定起用某個律師,但實際上通常都指派他屬意的律師,因為就算打輸官司,受助人都心甘命抵,不會賴法援署所託非人。」
大律師陸偉雄承認,法援署的指派制度,容易造成不公平及壟斷,亦不排除背後被人操控,「總之背後有人叫受助人,你去到(法援署)一定要講用這名律師,一定會批准的,結果這名律師做超過應該可以做的數量。」他亦認同,法援制度有被政黨濫用、浪費公帑打沒把握的官司。
過往亦有不少極富「政治色彩」的法援案件,最新有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學聯常委梁麗幗以私人名義申請法援,就第二輪政改諮詢提出司法覆核,法援署最終拒絕其申請。論影響深遠、浪費公帑最多,莫過於「莊豐源案」、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及外傭居港權案,巧合的是三案的代表律師均是公民黨核心成員。
耗用公帑須檢討
在港珠澳大橋一案,公民黨更被揭發以該黨目不識丁義工朱綺華,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上陣的代表律師正是該黨執委黃鶴鳴。朱綺華在傳媒追問下,坦認「有人教我」及「矇查查」入稟。煞停該工程目的最終雖未能得逞,但150萬元法援費已穩袋。另外,因工程受阻,公帑更承擔88億元工程費,及近千萬元訟費。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種種事例顯示法援已淪為政黨的抽水工具,「有些(個案)有政治目的,耗用公帑,值得檢討。過去8、10年,這個情況已浮現,但他(某政黨)否認,話無操控。」王國興認為,當局應委任獨立小組檢視,確保法援用於真正有需要人士身上。
法援署則繼續聲稱,會按律師的經驗、專長、個案性質及複雜程度進行委派。律師處理的案件超過上限時,必須提供充分理據,及由首長級人員批准。
轟動一時法援案
●2001年7月莊豐源案,父母均不是港人的莊豐源,成功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條例》,法援署委派時任公民黨憲制及管治支部副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大律師郭瑞熙作代表律師,涉及的法援金額高達233萬元。
終院最後裁定,在港出生人士,即使父母皆非港人,均享有居港權。隨即掀起「雙非潮」,十年間「雙非」人數激增逾20萬,本港醫療、教育、住屋等範疇不勝負荷。
●2009年,公民黨義工朱綺華,申請法援就港珠澳大橋提出司法覆核,並委任公民黨執委黃鶴鳴擔任代表律師。雖然政府最終勝訴,但大橋工程因延誤九個月,公帑要多付88億元的工程費,及近千萬元訟費,當中150萬元用於法援費。
事後,有傳媒踢爆時任公民黨副主席黎廣德入稟前,曾接觸目不識丁的朱綺華。朱綺華亦承認,自己「矇查查」,提出司法覆核是「有人教我」。
●2010年12月,公民黨李志喜再協助3名外傭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引起外傭居港權爭議,經多年的糾訟,法院終極裁定外傭敗訴,鉅額訟費當然由法援署埋單。
●2012年,長洲居民梁瀚偉成功申請法援,就石鼓洲興建焚化爐提出司法覆核,雖然初審敗訴,但他翌年再獲法援提出上訴,並獲公民黨李志喜作為代表律師。最終上訴失敗,但法援署則須支付李志喜一方近百萬元法援訟費。
●2013年6月,「守護龍尾大聯盟」成員何來,獲批法援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企圖阻撓大埔龍尾的人工沙灘工程。翌年,高院裁定何來敗訴。
●2015年5月,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學聯常委梁麗幗以私人名義申請法援,就政府重啟第二輪政改諮詢提出司法覆核,最終被高院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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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日之評論 :
法援署批出法援用的是公帑, 理應慎重, 但有網絡媒體發現, 2014至15年度12個月內, 有個別律師獲法援署指派處理約180宗案件, 較該署規定的45宗上限高出3倍, 法援署回應指 " 會按律師的經驗、專長、個案性質及複雜程度進行委派, 律師處理的案件超過上限時, 必須提供充分理據及由首長級人員批准 ", 法援署卻迴避了表面上不接受申請人指定起用某個律師, 但實際上通常都會指派申請人屬意律師的問題, 令法援署的指派制度形同虛設, 容易造成批出的案件被少數律師壟斷及不公平的現象,
法援署每年平均接二萬宗法援申請, 當中約一萬宗成功獲批, 2014至15年度十二個月內的法援助費用支出高達5.67億元, 平均每宗案件的援助費約5萬元, 但該署資料顯示, 2014至15年度獲指派最多的律師處理約180宗案件, 即年賺900萬元, 而法援署基於私隱考慮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筆者疑惑, 法援署批出法援用的是公帑, 應具高透明度讓社會監察是否有私相授受, 益 " 自己友 " 的情況發生,
不明法援署何以會基於私隱考慮而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退一步而言, 就算有的私隱考慮, 法援署在批出法援時, 可以加上特定條款, 法援署有權把接受委託的律師資料向公眾公佈, 要求受申請人及受委託的律師接受, 否則就不能批出案件給拒絕公開資料的申請人及律師, 這是向公眾負責, 而基於公眾利益, 申請法援人士及 " 指定 " 受委託的律師亦無理由反對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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