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黃之峰03  

在衝擊政府總部前地上訴案中, 上訴庭就《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 香港居民享有的集會、言論、遊行、示威和其他表達意見的自由, 有非常明確的闡述,

和平進行的集會、遊行或示威, 因為部份參與者在期間訴諸暴力, 結果演變成非法活動, 上訴庭指出自由並非是絕對及無限制, 而是要受法律監管, 認為有需要闡明這類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 以消除公眾的疑慮, 也供日後負責判刑的法庭作為指引,

這等指引對於一路以來有部份法律界人士及法律學者, 公然蔑視法律, 曲解法律, 鼓吹 " 違法達義 " , 鼓勵他人犯法的行為敲起喪鐘, 顯示法庭不會再姑息這等行為,

早前有一些涉及使用暴力來表達訴求被起訴的示威者, 罪成判刑但卻輕判的被告人, 經此一役都撤回了上訴, 顯然是恐怕會被上訴庭的新指引改判更重的刑罰,

可見上訴庭在此案中對同類案件的指引產生了阻嚇作用, 而近日一些激進黨團人士的集會遊行亦重回軌道, 以和平理性的方式進行, 上訴庭在此案中對同類案件的判刑指引, 對社會安寧有一槌定音的效果.

我們看看上訴庭在本案中, 就《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 香港居民享有的集會、言論、遊行、示威和其他表達意見的自由, 是怎樣闡釋的 :

" 如以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來表達意見的示威行為, 便是超越了受法律保障的和平行使法律賦予權力的界線, 進入了非法活動的領域, 構成干擾他人權力和自由的非法行為 "

" 假以自由行使權力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入混亂狀態 "

" 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 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 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 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 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 "

" 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 "

" 答辯人面對明確及無可否認的控方證據,仍拒絕認罪。事實上至今,他們仍然拒絕承認他們有犯錯 "

" 對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 絕非本席樂於作出的裁決。但法庭職責所在, 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 在自由行使權力, 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 參與者必須守法, 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 特別是涉及衝擊或襲擊執法及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 "

" 下級法院對這類案件處以不同的判刑, 由即時監禁至社會服務令不等, 該些懸殊的判刑會導致社會大眾對法庭判刑的理據產生疑問, 影響妥善執行刑事司法公義的原則。因此,本席認為有需要闡明這類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以消除公眾的疑慮,也供日後負責判刑的法庭作為指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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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延伸閱讀 : (資料源自司法機構相關判詞擇錄)


覆核申請案件2016年第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791號)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1. 本席有機會詳細閱讀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草擬的判案書及其援引的多宗案例,本席同意潘法官的判決及其判決理由。

2. 本席應重申根據《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居民享有集會、言論、遊行、示威和其他表達意見的自由。法律賦予香港居民的基本自由是全面的,毫不遜色於其他先進及自由社會居民所享有的自由。

3. 但上述自由並非是絕對及無限制的,而是要受法律的監管。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行使法律所賦的權利絕非作出違法行為的理由或藉口。任何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以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來表達意見的示威行為,便是超越了受法律保障的和平行使法律賦予權力的界線,而進入了非法活動的領域,構成干擾他人權力和自由的非法行為。

4. 合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與保護他人依法享有權力和自由是共存的、是沒有衝突的、是法治和文明社會應有的象徵。

5. 假以自由行使權力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入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亦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其應有的權力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則甚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6. 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

7. 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三名答辯人都是年輕人組織的骨幹分子。他們以各自所屬組織的名義,在取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後,在2014年9月26日晚上在政府總部前地(「政總前地」)外添美道對出的地段舉行集會,並成功吸引數以百計的市民,特別是年輕人及學生參與。他們明知集會要在晚上十時前結束,但他們卻預早商議及達成共識在集會完結後強行進入「政總前地」,號稱要「重奪公民廣場」。

8. 2014年9月26日前,學聯曾兩次申請要求行政署在2014年9月23日至10月初開放「公民廣場」作公眾活動之用,但申請都遭拒絕。因此,三名答辯人達成上述共識時,是明知「公民廣場」會關閉並會由保安員把守。

9. 三名答辯人亦應知悉會有眾多人士,特別是年輕人參與他們在2014年9月26日舉辦的集會。明顯地,他們是希望借助該些人士的參與,以人多勢眾之力量來達到他們「重奪公民廣場」之目的。

10. 三名答辯人必然知悉當有大量群眾強行進入「公民廣場」時,必會導致他們和把守「公民廣場」的保安員發生衝突,極可能會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

11. 三名答辯人在行動前的會議有談及參與者的刑責問題及其後向參與人士派發「被捕須知」,顯示他們知悉該行動是非法的,但他們仍然參與及/或煽惑他人,特別是年輕學生參與該違法行動。三名答辯人呼籲或煽惑年輕學生違法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該些年輕學生抱撼終生。

12. 三名答辯人聲稱是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只不過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及自欺欺人的口號。

13. 三名答辯人面對明確及無 可否認的控方證據,仍拒絕認罪。事實上至今,他們仍然拒絕承認他們有犯錯,更指他們的行動是為了關心社會問題、對政治熱誠及理想而作出。強稱他們有悔意的說法全無說服力。他們關心社會問題、對政治熱情和有理想,和他們要守法兩者是完全沒有衝突的。

14. 本席認同潘法官的裁決。三名答辯人所犯的罪行是嚴重的,亦是需要阻嚇的。

15. 本席認為以控罪的性質、犯案手法和三名答辯人的態度,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令都是違反判刑原則及極為不足的判刑,絕不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

16. 本席亦認為唯一恰當的判刑是短期即時監禁。本席要強調,如本庭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17. 對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絕非本席樂於作出的裁決。但法庭職責所在,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特別是涉及衝擊或襲擊執法及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否則社會不會和諧、進步;法律保障巿民的權力和自由亦可能會蕩然無存。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18. 近年有些本來是和平進行的集會、遊行或示威,因為部份參與者在期間訴諸暴力,結果演變成非法活動;事後,違法者通常會被控告非法集結或相類的罪名。本覆核申請便是其中之一。當下級法院對這類案件處以不同的判刑,由即時監禁至社會服務令不等,該些懸殊的判刑會導致社會大眾對法庭判刑的理據產生疑問,影響妥善執行刑事司法公義的原則。因此,本席認為有需要闡明這類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以消除公眾的疑慮,也供日後負責判刑的宙之用。

*判詞全文可瀏覽特區司法機構相關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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