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司法女神03  

襲途人案上訴失敗朱經緯即時收監
東方日報 2018年9月15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80915/00176_027.html

退休警司朱經緯在二○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於旺角執勤時揮警棍襲擊男途人,他於去年底受審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監三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於上月審理其上訴,朱要求推翻定罪及改判有條件釋放。原訟庭昨日判決,駁回朱的上訴,維持其定罪及原先的判刑,朱需即時收監服刑。

聞判冷靜 未望向家人

五十八歲上訴人朱經緯,被控於一四年十一月廿六日在彌敦道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廿八歲男事主鄭仲恒。朱經緯聞悉上訴失敗後,表現冷靜,其親友聞判時亦無特別強烈反應,法官宣讀裁決結果後,朱隨即步入羈押室,未有望向坐在公眾席的家人,之後由囚車押往監獄。

警司協會主席郭柏聰昨發表聲明,指協會對法院判決表示失望,協會將堅定不移地對朱及其家人作出支援,包括支持他作進一步上訴。朱的代表律師指要先研究判詞,始決定會否再上訴。

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指,朱聲稱事發時只想控制人群及防止罪案發生,並深信當時情況要他行使武力。但法官重申,法律不容許朱使用過分武力,否則向一個只威脅要揮拳的人開槍,也會變得合理。原審裁判官錢禮裁定事主的證供可信、朱則有行使非法武力的意圖等,法官認為原審的裁斷合理,亦有充分證據支持,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因此維持定罪裁決。

至於判刑方面,法官認為本案涉及公眾利益的重要元素,判即時監禁,原則上無錯;而以判囚四個月做量刑起點,雖屬重判,但整體判刑仍屬合理範圍,原審官給予一個月減刑亦已經足夠。此外朱沒有展示真誠悔意,判社會服務令並不恰當;法官亦指就算法庭同情朱的情況,他早前亦已被收押了十六天,法庭不同意將他有條件釋放是正確的處理手法。由於判刑並非明顯過重,因此亦維持判監三個月。

官認同朱處於困難時期

法官判決時指,雖然同意朱及其同袍事發時處於非常困難時期,但在朱擊打事主前一刻,事主及其附近人群只是在行人路穩定地移動,沒有不遵從警方命令的迹象,更遑論事主的行為帶有侵略性或辱罵成分。警棍是大威力武器,朱擊打事主頸背時並非沒有用力,也非裝腔作勢,因此該次擊打對事主造成實際身體傷害。若非事主肩上搭有衣物,傷勢會更嚴重。

法官又指,本案涉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務人員所作出的不法行為,奉公守法的市民有權期望這種事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否則公眾對警隊的信心將會動搖。法官又指,朱的行為辜負社會大眾對高級警務人員的合理期望,而且他在下屬面前干犯,令事件更加嚴重,亦對其下屬立下非常壞的例子。

案件編號:HCMA 7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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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經緯一案原審時, 事主的供稱的事發經過及對受傷的處理有頗多疑點, 亦非即時投訴及驗傷, 但卻被主審法官接納, 構成定罪因素, 而朱經緯揮動警棍驅散人群, 是國際上安保隊伍慣用的方式, 行動無疑是合法的, 主要在於阻嚇人群聚集, 驅使人群離開現場,

問題出自為何事主明知警方人員揮動警棍驅趕人群, 仍不快速離開現場, 仿似與警方人員玩 " 貓捉老鼠 " 遊戲被警方人員追上而 " 中招 ", 照常理如果有警方人員揮動警棍從後追趕的話, 任何人都會快速離開現場, 避免被警方人員追上 " 吃棍 ",

而呈堂視視所見, 朱經緯步速並非很快, 而事主步速緩慢(無聲抗議?), 顯示沒有配合警方驅散行動的意圖, 好像 " 我就是不怕你, 即管放馬過來 " 的姿態, 就被朱經緯從後趕上引發事件,

朱經緯上訴失敗要即時入獄, 對警隊的士氣造成嚴重打擊, 試問日後對著違法群眾的挑釁, 警隊應如何處理? 完全放棄 " 接觸式武力 " , 以免被告上法庭?

但拘捕疑犯扣上手扣, 一樣會對疑犯造成肢體損傷(如疑犯反抗的話?), 一旦被投訴, 分分鐘惹禍上身, 構成此案法官所指的 " 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務人員所作出的不法行為( 使用過份武力 ) ", 此案的裁決立下極壞的先例, 警員面對疑犯, 如何能在自保(不觸犯法律)下執行職務, 拘捕疑犯, 這真要問問尊貴的法官大人了,

朱經緯並非針對事主使用 ( 過份 ) 武力, 衹是 ( 恰好 ) 趕上事主而已, 筆者疑惑, 一個配戴全套裝備的警務人員 ( 重量不輕 ), 怎可能追上避免被拘捕, 蓄意快速離開現場 ( 沒有負重 ) 的人士, 這是關鍵的疑點, 除非是有意作無聲抗議, 我就是不配合妳, 緩步而行, " 你吹得我漲咩? ", 這是對警方的挑釁,

現時朱經緯衹有兩條途徑選擇, 一是進一步上訴, 希望能推翻定罪, 另一步是不上訴, 但尋求行政長官特赦, 但在未有終極裁決前就尋求行政長官特赦, 無疑是洗脫不了人生中的污點, 這是迫不得已的辦法, 但面對司法人員的.........! 令人感到無奈.

行政長官誠然無意干預或挑戰司法人員的裁決, 但亦有責任支援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及社會安全的警務人員, 在社會對此案有極大爭議的情況下, 如朱經緯不上訴, 行政長官在社會有極大的反響下, 應積極考慮對朱經緯作出特赦, 以免嚴重打擊警隊士氣.

後記 :

筆者質疑, 事件如果放在英美澳洲加拿大, 涉及的警察是否會被起訴並定罪, 特區的法官顯然是超前於這等人權保護大國, 夫復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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