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High Tea - 執法變犯法的後遺症 [ 黃麗君 ]
頭條日報專欄 2017年12月28日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26/20171228/633149/
退休警司朱經緯在佔領行動執勤期間,涉嫌以警棍襲擊途人一案被定罪,明天便會判刑。這一案件至今最大傷害之一,是執法人員在日後面對大型抗爭、騷亂活動時,能否果斷執法。
法庭判案後,警隊人員三個協會分別發表聲明,對審訊結果表示遺憾、失望,形容朱經緯被判罪是悲劇,在一個法治社會,大家都會尊重法庭的裁決,但這個裁決會否影響深遠,對警隊內部是一個挑戰。
朱經緯:應申請豁免參與佔中執勤
案件令人傷感之處,是朱經緯在審訊期間,自辯臨近完成之時,代表他的大狀問他在退休前休假三周發生本案,可感後悔時,他說:「如果我知道會因為執行職務,會好似今日咁,要坐喺度為自己辯護……如果我可以揀,我寧願當日佢哋要佔馬路,就畀佢哋佔馬路」。他又說應該向上級申請豁免參與整個佔中行動的執勤工作,尤其是事發時距離他退休前休假只得三星期。
由執法變為被判犯法,相信朱經緯在事發時,完全不會想像到會有這種後果。而其中一個關鍵是案件事主鄭仲恒當時是否不過是一個路過的途人,沒有任何挑釁警務人員的動機或意圖、也絕對不是示威者的一份子。主控指事主鄭仲恒當天並沒有戴口罩、安全帽、盾等東西,與其他示威者打扮有很大分別,但朱經緯說,沒有裝備不代表鄭仲恒不是示威者、主控官又說,鄭仲恒只是困在路中未能離開,但朱經緯反問主控官,鄭在人群之中,他如何可以分辨鄭的身份,而且鄭其實有很多機會可以離開現場。
對現職警務人員響警號
法庭講證據,然後看主任裁判官信哪一方的證供。這件案的客觀事實是朱經緯有揮警棍打向鄭仲恒,而鄭仲恒有受傷,他說位置包括腳、手㬹及後頸,他感覺後頸被人用棍以中至大力度打中。主任裁判官問他為何呈堂的醫療報告沒有紀錄頸部情況,鄭仲恒的回應是不知道。
朱經緯揮警棍和鄭仲恒的醫療報告是客觀事實,鄭仲恒判斷被打力度是主觀感受。不知道醫療報告為何沒有提及頸傷?裁判官如何判斷客觀和主觀的證供,是她的權力,但她的判斷和裁決,對警隊人員如何判斷將來如何執法,卻必然有影響。朱經緯在自辯時說,若早知道執法要導致自己要在法庭自辯,會寧願讓他們佔據馬路,甚至申請豁免參與整個佔中行動的執勤工作。說這番話時,朱經緯還未知自己會被定罪。他今天的遭遇,對現職警務人員難道不是一個警號?
激進抗爭活動不會在香港絕跡,警隊若不因應朱經緯案作出跟進,很難期望現職警務人員不會有執法變犯法的憂慮。這是一個大課題,警隊要認真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朱經緯案的審訊令人疑惑, 首先, 朱經緯所犯的衹屬在執行合法任務時使用過度武力, 不能如普通襲擊罪行視之, 除非朱經緯所犯的是極其嚴重且屬嚴重違反警隊指引, 才能把所以朱經緯告上法庭, 由個人承擔罪責, 所以被告人應是警務處長而不是朱經緯, 案發時朱經緯是在執行上級的合法命令, 衹不過是在執行時有所偏差而已,
何況涉事原訴人的供詞著實有不少疑點, 在利益歸於被告的法律原則下, 法庭根本不可能接納被告的供詞, 遑論判朱經緯罪名成立,
而在審訊過程中, 主審裁判官的行為亦令人疑惑, 在控辯雙方結案陳辭時, 辯方稱社會需要像事主一樣愛香港的人, 亦需要好像朱一樣的人維護法紀, 但裁判官指此事並無爭議, " 制止其發言 ", 又辯方在求情時, 指朱經緯是負責任的男人、好丈夫和好父親, 但又被裁判官打斷, 指 " 朱有另一段關係 ",
筆者不明裁判官指朱有另一段關係與辯方的求情有何關係, 何況朱經緯已經離婚, 前妻更親自上庭支持朱經緯, 男女之間的感情關係千絲萬縷, 外人的裁判官何能理解, 指指朱有另一段關係是否偏離了裁判官聽取求情的範疇,
而就朱經緯被控的罪行, 前此的保釋金衹是500元, 而朱經緯又無棄保潛逃的可能, 令人難以理解裁判官不准朱經緯保釋候判, 要在獄中渡過中外社會都注重的冬節與聖誕節,
在審訊過程中, 裁判官的行為著實有許多地方難以理解, 令人質疑朱經緯是否能獲得公平的審訊? 法庭是否能彰顯司法公義?
對一名在執行合法命令的執法者而言, 如果在執行途中有所偏差, 令執行對象受到輕傷時, 要個人負上法律責任的話, 那有誰還會去當警察? 有誰願意在維護法紀時, 自己分分鐘可能負上法律責任, 猶其是在保護市民或同僚遇到有生命危險時, 誰還敢於去開鎗制止罪行令自己犯上謀殺罪? 這對市民或同僚而言公平嗎? 這對社會公平嗎?
事件令筆者憶起多月前在內地野生動物園發生的一件事, 有進入野生動物園範圍的駕車人士不理跟隨車後, 園方工作人員的警告下車, 就被老虎襲擊釀成傷亡, 卻向園方提出訴訟要求賠償, 自己的行為對自己造成傷害, 卻要人家負責, 這合理嗎?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