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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下風雲:再坐一會 權宜計乎?
東方日報專欄 2021年1月2日

 

避得過初一,避不過十五。涉違反《港區國安法》及欺詐罪的大漢奸黎智英,得到高院原訟庭法官批准保釋後,過了一個快樂聖誕,新一年還是要回到收押所在鐵窗下度過。


終院指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具有可爭議之處,故批准律政司的上訴申請,2月1日開庭審理,黎智英須即時還押。


今次風波本來可以避免,只要原訟庭同意裁判法院的看法,即大漢奸有潛逃風險,拒批其保釋申請,就不會引發往後的軒然大波,連中央也要透過官媒開腔痛批。


現在終審法院總算審時度勢,知所進退,明白繼續讓一個人保釋,代價隨時是由中央直接出手審理,提早終結司法獨大,令頭頂假髮的法官優勢不再,這個後果他們顯然承受不起,只好讓大漢奸在新一年返回監倉再坐一會。


然而,即使黎智英繼續收押,亦難保法律真的能夠彰顯公義,讓大漢奸受到應得的法律制裁。


君不見,終院雖然認為原訟庭法官在批准保釋時,或錯誤詮釋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的要求,但是同時指出,在一般刑事程序中,法庭應遵照「無罪假定原則」讓被告人保釋,惟在國安法之下,質疑有關前設是否有所削弱;


又認為如何在《基本法》、《香港人權法》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等規定下解釋相關條例,將在接下來的聆訊中,釐清第42條的意思云云,到時會否「自我賦權」自行演繹,誰說得準?


經過黑暴一役,警察拉人、司法放人之無法無天,已令正常市民忍無可忍,連終院前常任法官都批評法院「幫助創造了」過去一年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至於屢次放生黎智英,更是令人見識到保護傘牢不可破,戳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謊言,司法獨大已到了必須徹底改革的地步。


問題是,港府廢官大部分黃到入心,林鄭根本靠不住,中央要落實全面管治權,始終還是要自己出手。


傳媒人 程萬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終審法院在審理肥佬黎保釋覆核上訴中,未能即時裁決,衹作暫時拘押,終審法院指在一般刑事程序中,法庭應遵照「無罪假定原則」讓被告人保釋,惟在國安法之下,質疑有關前設是否有所削弱;


終審法院又認為如何在《基本法》、《香港人權法》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等規定下解釋相關條例,將在接下來的聆訊中,釐清(港版國安法) 第42條的意思,


其實在基本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條已清楚說明 "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 ,


換言之,港版國安法凌駕於特區本地法律,無論是《香港人權法》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如與港版國安法不一致的,都應以港版國安法的規定為準,


因為港版國安法是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區行使,換言之是屬於基本法相關條文,基本法之解釋權在於人大常委,特區法院雖然獲授權可以對有關特區自治範圍内的條款自行解釋,


但有先決條件,就是如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時,


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人大常委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人大常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所以在肥佬黎保釋覆核上訴案中,特區終審法院如要 " 釐清 " 港版國安法第42條的意思,應提請人大常委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因為終審法院的所謂 " 釐清 " ( 猶如對港版國安法第42條作出解釋) , 對此案誠然會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


當然,終審法院可以認為 " 釐清 " 並不等於 " 解釋 " 而自行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再度准許肥佬黎保釋候審,更且成為案例,以後同類案件就算如何嚴重,都可讓被告人保釋候審,


但就極有可能引來人大常委釋法,就特區終審法院對港版國安法第42條權力的 " 釐清 " 加以糾正,以免港版國安法第42條的執行權力被削弱,令致違反港版國安法而被拘控的被告人,有潛逃境外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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