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林鄭03  

林鄭月娥就職後, 特區在執法, 司法, 甚至是政府在某些事件上的取態, 都令人疑惑,

在執法方面, 肥佬黎的 " 黑金事件 " 拖延日久, 卒之在鄭若驊上任後來一個了斷, 就是 " 在沒有充分證據下 ", 結束檔案, 令社會嘩然,

但另一邊廂, 肥佬黎刑事恐嚇東方日報記者, 記者經已報案, 有受害人, 有人證, 有視頻, 不會是 " 沒有充分證據 " 了吧, 可亦是拖延經年, 媒體向律政司追問進展, 換來的是 " 仍在處理中 " 的官樣文章, 而在事件中聲稱代表記者權益的記協卻埋首沙埋, 無視肥佬黎刑事恐嚇東方日報記者, 連譴責也欠奉, 令人側目,

在司法方面, 涉及收受肥佬黎 " 黑金 " 的議員, 被法庭裁定無罪, 因議員可代所屬政黨收受捐款, 所以不算違規, 但卻無法解釋為何有議員收受了肥佬黎 " 黑金 " 一袋經年, 被傳媒踢爆才交回所屬政黨, 但期間的利息卻 " 袋袋平安 ", 由肥佬黎 " 黑金 " 所衍生的利息應屬所屬政黨所有, 但議員卻 " 袋袋平安 " ( 沒有申報 ), 這又是否屬於違規呢?

而另一宗法庭個案, 海關檢控違反 " 限奶令 " 人士, 被告辯稱多出的奶粉是代友人攜帶, 卻被法庭接納, 裁定無罪, 據此邏輯, 他日 " 水貨公司 " 大可組織 " 羅湖半日遊 ", 領隊可以公然論人頭代團友攜帶奶粉出境, 法庭這裁決令人疑惑,

更有甚者, 日前長毛在立法會搶奪政府官員文件一案, 長毛被裁定無罪, 理據是 " 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應擁有言論自由, 議員不應因其言行而遭受刑責 ", 但基本法第七十七條清楚說明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 不受法律追究 ", 法庭卻硬生生的指 " 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應擁有言論自由, 議員不應因其言行而遭受刑責 ", 把議員的行為亦列入受基本法 " 保障 " 之列, 原來特區初級法庭法官的權力比人大常委還大, 可以隨意 " 解釋並增添 " 基本法條文, 真令人大開眼界,

在藐視法庭行為方面, 法庭亦有雙重標準, 有市民於朱經緯案裁決後, 在庭外辱罵法官被捕, 但有(前)議員年前作出同樣行為, 法庭卻視如不見, 就算傳媒提供了現場視頻, 有充分證據, 法庭亦埋首沙堆,

在特區政府方面, 日前九巴月薪車長大聯盟發起的 " 駛到邊停到邊 " 罷駛行動, 九巴月薪車長大聯盟並未未向勞工處登記成為合法的工會, 未能享有工會的地位及集體談判權, 這是很清晰的, 

而 " 駛到邊停到邊 " 罷駛行動, 明顯的是違反公司守則及對車上乘客及其他使用道路人士構成安全威脅, 罷駛的車長更有非法禁錮乘客的嫌疑,

但政府官員卻無視罷駛車長的違法行為, 以及九巴月薪車長大聯盟並未向勞工處登記成為合法的工會, 未能享有工會的地位及集體談判權, 曲線認可九巴月薪車長大聯盟的工會地位, 指 " 九巴的情況也有它認可的工會進行有關的集體談判, 現在不是集體, 而是分體談判, 筆者著實不明何為 " 分體談判 ", 如果這樣的邏輯成立, 那任何僱員都可隨時撇開工會進行 " 分體談判 " , 受到法例保障, 那豈不是亂了套嗎?

更有甚者, 林鄭月娥被問到九巴與車長的勞資糾紛時表示 " 資方在處理事件上有可以改善的地方 ", 對 " 駛到邊停到邊 " 罷駛行動明顯違反公司守則及對車上乘客及其他使用道路人士構成安全威脅避而不談, 很明顯的是把巴士公司拿來作替罪羊, 不願觸動其他工會的神經, 這是把工會權益(不包括尚未登記成為合法的工會的九巴月薪車長大聯盟)凌駕於 " 駛到邊停到邊 " 罷駛行動中車上乘客及其他使用道路人士的安全之上.

特區政府及執法者, 司法界, 在林鄭就任後的表現令人憂慮, 梁振英尚在離任前為特區市民DQ了數名港獨議員, 臨別秋波, 為特區市民幹了一件好事, 但林鄭就任後, 特區政府及執法者, 司法界, 都出現反常的現象, 其中更涉及對法例法規的失焦, 甚至是對基本法條款的扭曲, 法庭的裁決無疑影響深遠, 能不令人憂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伸閱讀 :

林鄭月娥:九巴處理上有改善空間
Now新聞 2018年3月7日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256413

【Now新聞台】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結束訪京行程返港,被問到九巴與車長的勞資糾紛。她表示,資方在處理事件上有可以改善的地方,政府會竭盡所能介入調停,據她了解,勞工處亦已經接觸雙方了解事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長涉罷駛遭九巴解僱事件 政府將跟進九巴有否違例 
無線新聞 2018年3月7日
http://news.tvb.com/local/5a9fbf5de603833c2999f9b8/

根據勞工法例,僱主不得因員工參與工會行動而解僱他。不過,「月薪車長大聯盟」未正式登記為工會,政府就指會跟進九巴有否違反法例。

職工盟屬下的巴士業職工會聯盟,到九巴主要股東新鴻基地產抗議,要求恢復四名車長的職務。
正在北京的工聯會榮譽會長鄭耀棠指,若九巴因車長罷駛而解僱,並不合理。

工聯會榮譽會長鄭耀棠指︰「他已經觸動工會底線,除非你說解僱是合理的。如果你純粹因為她罷駛,而解僱她,我認為是不合理。」

今次事件其中一個爭議,是「大聯盟」發起的罷駛行動,是否受法律保障。

《基本法》訂明香港居民有參加工會和罷工的權利。《僱傭條例》亦明確指,僱主不得因職工會成員參加工會活動而解僱他。不過參加工會活動有限制,包括要在「適當時間」、即是上班期間得到僱主的同意,或在下班後參與。

過往法院處理涉及無理解僱案件,亦曾表明「工會活動」涵蓋罷工等工業行動。

「月薪車長大聯盟」表示,組織在發動罷駛前兩天成立,之後籌組工會,但一直未向勞工處登記。
《職工會條例》中就列明,已登記的職工會,才享有法律上的豁免或特權等保障。

罷駛車長曾指,是不滿九巴只與部分工會商討,得出新的薪酬調整機制。

目前本港沒有工會集體談判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指,令勞資問題難以達成共識。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指︰「九巴的情況也有它認可的工會,進行有關的集體談判。現在不是集體,而是『分體』談判時候,我們今天面對情境不同。所謂罷工、罷駛行為,是在他預備籌組(工會)前,或在預備籌組(工會)過程之中,在法律上也有差異。」

他指會跟進九巴有否違反勞工法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普通人語 的頭像
    普通人語

    普通人語 - 肥貓有話說

    普通人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