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言論自由01  

原來,搶東西是言論自由 [ 屈穎妍 ]
hkgpao 2018年3月8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184601

只要不是人家心甘情願給你的東西,你一手搶去不歸還,我的理解,就是搶,犯的罪叫盜竊罪,那管對方搶的是一棵菜、一個橙或者一張紙。這罪行針對的不是被搶去東西的價值,而在「搶奪」這個野蠻行為。

搶東西本來就是刑事罪,搶奪而不成罪者,一般只存在於兩個範疇:一是三歲孩童,你搶我的玩具我搶你的糖果,搶完打完破涕為笑,大家不會報警求助,更不會興師問罪;二是馬騮山上的大聖爺,牠們一手搶去你手中食物甚至手機,你只能望樹興嘆,眼看畜牲呼嘯而去,你大概不會打999,也不會找漁護署,只會嘆自己倒霉運滯不小心。

62歲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前年在議事堂質詢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有關橫洲事件時,上前一手搶去副局長枱頭的文件揚長而去,那一幕,立法會的直播電視拍得很清楚。

「長毛」梁國雄不是三歲,也不屬馬騮山畜牲,於是副局長決定報警求助,長毛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

日前裁判官嚴舜儀審理此案時裁定,此藐視罪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又指議員於議會內言行是受特權法保障。

判詞指:「議員享有絕對言論自由,不受任何質疑」、「《特權條例》不只保障言論,亦涵蓋其他表達方式及行動」、「干擾議會程度有輕重之分,不應憑單一事件決定」、「立法會已有機制規範議員,(若判罪)會引發寒蟬效應」……

即是說,議事堂上的尊貴議員,從此擁有馬騮山大聖爺的免死金牌,搶你東西、擲你水杯、咒你全家、掀你裙底……都是言論自由,都是行為藝術,警察執不了法,法律奈不了何,議員的地位,竟是如此超然。

當所有人類律法都把立法會議員摒除成為例外,只證明了一件事:原來議員不是人,「祂們」都成為神了。

原載: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8/0307/150290.html

原圖:文匯報

http://news.wenweipo.com/2016/11/18/IN1611180004.htm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6/25/YO16062500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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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八章第一百五十八條 ----- "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基本法在訂立時,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這本來是很寬鬆的設計, 讓特區法院可以解釋基本法中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

但對基本法相關條款的解釋權, 竟可不定下一個框框, 任由特區(所有)法院都可以作出解釋, 則令人感到疑惑,

但後遺症在回歸二十年陸續浮現出來, 特區法庭審理的案件, 不斷有控辯雙方對基本法相關條款的質疑, 要由法庭去解釋, 這等案件發生在初級法庭的猶為多數, 要由初級法庭資歷較淺, 甚至是暫委法官去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款,

基本法是中國的小憲法, 卻任由地方政府的初級法庭法官去解釋, 這看來是否可笑及不夠莊重, 但事實就是如是,

在以往的相關案例中, 初級法庭對基本法的解釋用以裁決案件, 每被上級法庭推翻或發回重審, 由此可見, 基本法任由初級法庭法官去解釋根本是不切實際, 同時是對憲法的不尊重,

就以近日長毛在立法會搶奪政府官員文件一案, 初級法庭法官竟可將基本法第七十七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 不受法律追究 " 條文, 解釋為 " 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應擁有言論自由, 議員不應因其言行而遭受刑責 " 把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行為亦納入受基本法第七十七條保障之列, 裁定長毛無罪, 令社會嘩然,

這就帶出一個問題, 初級法庭法官是否有足夠資歷與履歷去解釋基本法? 由初級法庭法官去解釋基本法? 就有如港英時代裁判署的法官可以越過樞密院去解釋英皇制誥一樣可笑, 但這就的確發生在中國香港特區,

其實,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 的條款, 是否有所疏漏, 是否應改為 "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 " 高級"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 ,

甚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部門, 設立由資深法官組成的高級法院, 專注審理有關特區自治範圍內涉及基本法相關條款需要解釋的案件, 以避免現時大多相關案件由初級法庭資歷較淺, 甚至是暫委法官 " 隨意 " 解釋基本法相關條文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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