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辱警罪01  

硬淨曾Sir撐設辱警罪 免警察受屈 陷牢獄之災
港人港地 2018年3月16日
https://silentmajority.hk/articles/63862

佔中至今,不時出現警務人員被辱罵的短片,大大打擊警隊的士氣。警隊前「一哥」曾偉雄在北京接受《香港電台》專訪,直言對「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被判入獄感到「心情沉重」,認為應該及早訂立辱警罪。曾sir都撐辱警罪,真係要畀掌聲!---- 幫港自講

「最硬淨一哥」前警務署長曾偉雄近日榮升政協委員,在北京出席全國兩會會議期間接受《香港電台》專訪。曾Sir 談到「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被判入獄時,指出警員只是執行職務,做分內工作,卻面臨牢獄之災,直言「心情十分沉重」。曾Sir認為如能及早訂立辱警罪,讓法律提前介入,就可以避免更嚴重的情況發生。

網上至今仍不時流傳市民辱罵警員的短片,社會上部分民眾認為是「言論自由」,並稱警察「受專業訓練」,便肆意侮辱警察。曾Sir 認為以上的看法「不符合道德」,並會削弱市民守法意識,影響警察執法的意志。

現時警民間的關係較為緊張,要較長的時間和大量的努力才能令社會氣氛變得和諧,曾sir認為有需要先研究訂立辱警罪。

原圖︰

http://static.stheadline.com/stheadline/inewsmedia/20180102/_2018010215491041242_popup.jp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評論辱警罪前, 筆者在維基百科網站找到一些相關資料 (侮辱公務員罪) 與網友分享 :

 「 法國 - 《法國刑法典》第433-5條規定侮辱公職人員罪(Outrage à agent public):

對負責公共服務的任務的人員,在其執行任務中或因其執行任務,用言語、動作或威脅、非公開的任何性質的文字或圖像,或發送任何物品,足以損害其尊嚴,或足以損害其受託的職務所應得的尊重,構成侮辱罪,科7500歐元罰金。

當侮辱是對公共機關的執法人員作出時,處六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

當侮辱是對負責公共服務的任務的人員作出,並且事件在學校或教育機構裏面發生,或當學生出入時在這些機構附近發生,處六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

當侮辱是多人共同作出時,第一段所指的侮辱處六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第二段所指的侮辱處一年監禁並科15000歐元罰金。

澳門 - 《澳門刑法典》第175條、第176條規定侮辱罪,最高可處三個月徒刑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而第178條規定,對「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作出侮辱,構成加重侮辱罪,刑罰加重二分之一。

新加坡 - 新加坡國會在2014年通過《防止騷擾法案》,將侮辱公務員罪擴大涵蓋範圍至公務員及公共服務人員。任何人如果因為公務員或公共服務人員的職務,而向其作出不雅、威嚇、辱罵或侮辱的言行或通訊,會被判最高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長一年監禁。」

上面的國家或地區制定的不單是狹義的 " 辱警罪 ", 而是廣義的包含正在執行職務的所有公務員在內, 這也是的, 維護在執行職務中公務員的尊嚴, 不應衹聚焦在警察, 而應包含所有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

在一眾有機會與市民接觸的前線公務員, 被市民無理辱罵事件屢有發生, 當然是以警察 ( 抄牌甚至是查身分證時 ) 最多, 但其實就算是坐櫃枱的前線公務員, 亦有不少這樣被辱罵的例子, 網友如有親友是屬前線公務員的話, 當可向之了解以證筆者所言不虛,

筆者在去年中已就辱警罪作出評論, 因當時有立法會議員提出私人草案, 已遞交律政司研究, 但不知何故, 至今仍無下文,

其實在違法佔中期間, 警察在執行職務時, 往往被違法佔中人士衝擊及辱罵的情況充斥著電子媒體的鏡頭, 市民有目共睹, 怎地維護社會秩序, 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及權利的執法者, 在執行職務 時 " 要帶埋老母當更 ", 備受侮辱卻又無可奈何, 著實令人扼腕, 衹因特區尚無相關法例法規去保護公務員的尊嚴, 市民不禁問一聲, 既然有立法會議員提出私人草案, 並已遞交律政司研究, 為何至今將近一年, 政府仍無反應, 更仍無立法會議員作出跟進, 催促政府儘快立法以維護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尊嚴 (" 不用帶埋老母當更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伸閱讀 :

議員提私人草案 促訂辱警罪
東方日報2017年5月6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506/00176_034.html

【本報訊】自佔領行動過後,社會上出現嚴重撕裂,市民經常辱罵警員,甚至警民衝突。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決定提出私人草案,建議就對執法人員使用、進行,以及展出侮辱性及滋擾性的言論、行為及標語等作出規管,建議初犯者可判處罰款,而重犯者及惡意觸犯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以及監禁十二個月,草案上月已遞交律政司研究。不過,民主派議員擔心辱警罪會令警民關係更惡劣。

身兼執業大律師的梁美芬昨日表示,近年社會上出現仇警情緒,執法人員除了在政治活動上被侮辱,就連日常執法時亦遇到同類情況,再加上在七警案判囚後,有不少市民提出意見認為應該修訂條例,改善警民衝突以及還執法人員尊嚴。她透露,有關草案已在四月時遞交律政司研究,暫時未有最後定案,希望可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收集大家意見。

最高判罰5000元監三年

身兼律師的獨立議員何君堯認為,草案中所指的「執法人員」,不單止是警務人員,海關、懲教署、入境處、廉政公署等人員亦包括在內。他亦正在草擬辱警罪草案,應為初犯者應被判罰款二千元,重犯、惡意觸犯者、甚至案情嚴重,亦可以公訴形式起訴,最高可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年。

不過,議員林卓廷認為,相關草案中的「滋擾性或侮辱性的行為」難以定義,日後市民稍為質疑警方執法的合理性,會否已經干犯辱警罪,反而會增加警民衝突的機會,令警民關係更惡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短片】建制派倡設辱警罪 涂謹申:其心可誅 反問「警察侮辱市民咪罪加一等?」
明報 2017年5月5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505/s00001/1493981791383

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何君堯及張國鈞,將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提出設立「侮辱執法人員罪」,俗稱「辱警罪」。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涂謹申表明不會支持草案,批評提出上述草案是「其心可誅」,形容此舉「不智」,認為現時提出此法案只會增加警民衝突及令兩者關係惡化,無助解決社會撕裂。他又批評草案建議「太一面倒」,「無乜市民會服氣」,反問如執法人員侮辱市民是否有「辱民罪」,「警察侮辱市民咪罪加一等?」

涂謹申指,草案不清晰處太多,但他認為單從大原則,已經不應在此時「火上加油」。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則指,草案中有很多不清晰之處,例如何謂「滋擾性」、「侮辱性」,相信會在將來引起更大爭議。

林卓廷擔心,有執法人員會以此法例拘捕提出異議的市民,造成雙方關係更緊張。他舉例,如有市民對濫權的執法人員重複提出異議,是否可以入罪。他又指不少紀律部隊內有「粗口文化」,上級如不滿下屬表現會以粗口批評,質疑此是否亦觸犯罪行。

林強調,市民應避免以任何過激言論挑戰或侮辱執法人員,但草案只會令情況適得其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筆者當日之評論 :

鄰近香港的澳門, 對於侮辱公務人員沒有特定法例, 是以侮辱罪起訴, 侮辱罪屬私罪, 但如罪行是在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 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作出的話, 則屬半公罪, 刑罰的幅度都會提高一半,

由此可知, 在澳門侮辱罪本身的保護對象並不僅僅是警員, 其他公務員, 甚至普通市民, 當遭到侮辱時, 侮辱人者都會有可能須要負上法律責任,而就辱警方面, 只要被侮辱的警員要追究刑事責任, 就會立案調查, 如證據充分, 檢察院就會提出控訴和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

可見澳門的相關條例不單衹是保障公務人員的尊嚴, 亦同時保障普通市民的尊嚴, 衹不過是在侮辱公務人員的範疇上加重了罰則而已, 看來是十分公道, 侮辱他人, 損害人家的尊嚴, 理應負上法律責任, 這比香港相關的誹謗罪行, 門檻要低得多,

在違法佔中與旺角暴動及衝擊中聯辦事件中, 執勤警員不斷受到激進黨團人士的辱罵甚至以行動挑釁, 意圖激起警員的情緒幹出非理性行為, 被在場媒體攝入鏡頭,

在七警案中, 涉事警員就可能因受不了挑釁人士的侮辱(同僚被潑不明液體), 控制不了情緒而犯案,

如果有侮辱罪的訂立, 就可令雙方都冷靜下來, 不致發展到行動上的衝突, 如果有人仍然堅持對公務人員作出侮辱行為的話, 就可能有被拘捕檢控的後果, 相信會對蓄意挑釁公務人員的人有阻嚇作用, 不致會釀成肢體衝突,

誠然, 泛民人士的為反對而反對, 又怎可以放過辱警罪的草案呢? 民主黨涂謹申第一時間跳出來反對, 指提出上述草案是 " 其心可誅 ", 提出此法案只會 " 增加警民衝突及令兩者關係惡化, 無助解決社會撕裂 ",

涂謹申又批評反問如執法人員侮辱市民是否有 " 辱民罪 ", " 警察侮辱市民咪罪加一等? " 誠然, 警察侮辱市民是屬違反紀律, 如調查屬實會受到紀律處分, 但警察受到侮辱又如何? 在現時的法例法規下, 著實難以舉證起訴, 警察衹能 " 硬食 " , 這又是否公道呢? 反而澳門的侮辱罪就比較公平, 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為什澳門的侮辱罪要就侮辱公務人員加重罰則? 似乎是因為前線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 每每因取締觸犯法紀的市民, 令對方不悅而受到辱罵, 並非因公務人員有任何不當的行為引致(例如警察檢控違例車輛或司機),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沒有錯, 但卻受到侮辱又是否公道? 政府要維護公務人員的尊嚴, 定下侮辱罪行如涉及侮辱公務人員罰則加半著實無可厚非,

事實亦告訴我們, 絕大部份涉及侮辱事件, 作出不理智行為的都不屬公務人員, 而是失控的市民, 如果有侮辱罪的話, 就可以令市民冷靜下來, 思考一下因一時的發洩, 因而作出侮辱公務人員的行為而被檢控是否值得, 其實訂立侮辱罪對雙方都有好處, 令雙方可以冷靜下來, 又那來的會如涂謹申所批評的 " 只會增加警民衝突及令兩者關係惡化 ",

至於立法會林卓廷更擔心有執法人員會以此法例拘捕提出異議的市民, 這純屬是混淆視聽, 把 " 提出異議 " 與 " 侮辱公務人員 " 行為綑綁在一起, 原來侮辱公務人員(粗口爛舌問候老母)都被林卓廷歸入 " 異議 " 的行列, 質疑 " 是否可以入罪 ", 這 " 異議 " 的範疇, 林卓廷又是否定的太寬廣了點呢? 他日如果有市民對林卓廷作出 " 異議(粗口爛舌爛舌問候林卓廷老母) " 的行為時, 希望林卓廷可以 " 骨聲吞咗佢 ", 不要視為侮辱公職人員行為而要求警方介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之聲) 淺談澳門辱警罪的規定和處罰 [ 洛文 ]
澳門市民日報 2017年2月28日
http://www.shimindaily.net/v1/news/voice_law/%EF%BC%88%E6%B3%95%E5%BE%8B%E4%B9%8B%E8%81%B2%EF%BC%89%E3%80%80%E6%B7%BA%E8%AB%87%E6%BE%B3%E9%96%80%E8%BE%B1%E8%AD%A6%E7%BD%AA%E7%9A%84%E8%A6%8F%E5%AE%9A%E5%92%8C%E8%99%95%E7%BD%B0/

近日,鄰埠香港特區「七警案」引起當地一番就「辱警罪」立法的熱烈討論,各有支持和反對聲音,其中有反對意見認為普通法(COMMON LAW)不以言入罪,故在奉行普通法的香港特區不宜就辱警罪立法;亦有意見指出,現今有辱警罪的國家或地區並不多。然而,事實上,近在彼岸的我們,澳門特區就有關於辱警方面的規定。

根據現行《刑法典》,在侵犯名譽罪章節中就有關於侮辱方面的規定。首先,《刑法典》第175條就有明文規定了「侮辱罪」,該條第1款規定:「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處最高3個月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另外,同法第176條規定,有關侮辱言詞如以文書、動作、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作出,則等同於口頭作出。如果有關侮辱是通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有關處罰將會提高到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不少於120日罰金(註1)。

此外,如被侮辱者屬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而有關侮辱是上述人士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作出,則有關處罰的刑幅上下限都會提高二分之一,即會由3個月徒刑提出至4個半月,或由2年徒刑提高至3年。

從上述規定可以得知,在澳門辱警是以侮辱罪來論處,而侮辱罪本身的保護對象並不僅僅是警員,其他公務員,甚至任何人當被辱罵時,辱罵者都會有機會負上侮辱方面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典》規定,侮辱罪屬私罪,但屬對上述公務員侮辱的情況,則屬半公罪。所以,屬辱警的情況,只要有關被侮辱的警員要追究刑事責任,就會立案調查。如證據充分,檢察院就會提出控訴和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當然,由於是半公罪,如有關警員不追究責任,就會銷案(註2)。

在澳門有人因辱警而被檢控,甚至最終被法院定罪判罰的個案時有發生。例如於2016年澳門初級法院裁定1名香港商人因在酒吧被司警截查時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員,而被帶返警局後繼續出言侮辱,被法院裁定5項「加重侮辱罪」罪成,判處6個月徒刑,緩刑兩年,並需向5名涉案司警支付澳門幣1500元賠償。此外,其他因侮辱治安警、民署、控煙辦等執法人員而被捕檢控的新聞亦時有所聞。

筆者認為,雖然本澳是採用大陸法系的地區,不同於香港方面的普通法系,但我們在侮辱方面的刑事法例,以及一些實務上的事例都值得香港方面在討論和考慮是否就「辱警罪」立法時作借鏡和參考。

註1:見《刑法典》第177條。
註2:見《刑法典》第182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普通人語 的頭像
    普通人語

    普通人語 - 肥貓有話說

    普通人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