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旺暴01  

【暴動罪審訊】燒的士技術員上訴遭駁回 判辭稱原審官裁決穩妥
明報即時新聞 2018年4月19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418/s00001/1524027126545

參與2016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的公開大學技術員,去年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燒的士罪成,判囚4年9個月。技術員早前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爭議原審法官憑齙牙認人不公。

上訴庭今頒下判辭指,原審法官已小心考慮及觀察技術員的容貌,認為裁決穩妥且刑期非明顯過重,駁回上訴。上訴庭特別指出,判處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長期監禁刑罰,對其個人以至社會而言均是悲劇,但強調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方早前陳辭時表示,無爭議原審法官憑照片辨認上訴人楊家倫的身分,惟提到原審法官裁決時提及上訴人有齙牙,但此點控辯雙方審訊時均無提出,認為法官無讓辯方就齙牙的大小及傾斜角度等作出陳辭,便自行裁斷並不公平。

上訴庭今於判辭中指出,法庭在考慮照片中顯示的犯案者身分這事實議題時,有權直接觀察犯人欄內的被告人和犯案者的照片及作出對比,毋須受到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說法所限。上訴庭續指,原審法官裁決時,已特別小心對比上訴人的五官,故認為裁斷並無不公,定罪穩妥,駁回就定罪的上訴。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庭直指本案是一宗極嚴重的暴動罪行,雖然上訴人當時所為與其他在場者的行為不一定相同,但因上訴人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站在一起共同行動,故他們必然是共同行事,以暴力手法與警員對抗。

上訴庭又認為,上訴人將火放置在的士車身近氣缸的位置,目的明顯不單是要毀壞的士,更要在現場製造更大混亂,如其縱火行為導致的士爆炸,事件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物損失將更難以想像。因此在考慮各因素後,認為原審的判刑合適,駁回上訴。

上訴庭亦特別提到,香港是法治社會及和平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阻嚇性的刑罰,對犯事者迎頭棒喝,以防止同類事件重演,故即使判處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長期監禁刑罰屬悲劇,法庭亦要堅決打擊相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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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以 " 法官無讓辯方就齙牙的大小及傾斜角度等作出陳辭, 便自行裁斷並不公平 " 作為上訴理據, 認為原審法官憑齙牙認人不公,

如果以這樣的邏輯, 那被告人犯罪時的所有細微之處, 都要經辯方陳辭辯解的話, 那案件審訊要多少時間? 今次是被告的齙牙, 下次可能是被告衣服的顏色? 尺碼? 褲子的腰圍? 長短? 鞋子的牌子? 型號? 甚至被告犯案時行動的姿態? 步距又是多少? 都可以拿出來說事, 為被告辯護, 認為原審法官沒有關注到這等細微之處, 對被告不公,

筆者不知道被告楊家倫是自己掏腰包聘請律師抑或是申請法援, 但辯護律師以" 法官無讓辯方就齙牙的大小及傾斜角度等作出陳辭, 便自行裁斷並不公平 " 作為上訴理據是否充分成疑?

但不管怎樣(給予委託人一個希望, 又可令自己腰包增添收入), 管他上訴理據是否充分, 是否有機會翻案, 上訴的律師費是 " 袋定 " 的了.

上訴庭強調必須堅決打擊罔顧法紀, 以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這點值得讚許, 彰顯了法庭打擊同類罪案的決心,

猶其上訴庭就此案指出 " 雖然上訴人當時所為與其他在場者的行為不一定相同, 但因上訴人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站在一起共同行動, 故他們必然是共同行事, 以暴力手法與警員對抗 ",

為參與暴動人士的 " 共同行事 " 罪行, 定下清晰的定義, 不能辯以大家互相 " 不認識 ", 就可撇清 " 共同行事 " 罪行, 衹要這等人 " 站在一起共同行動 " 就屬" 共同行事 " 罪行, " 共同行事 " 罪行比單獨行事罪行誠然是嚴重得多,

就有如行劫與糾黨行劫一樣, 糾黨行劫是屬集體犯案, 刑罰亦有所不同, " 共同行事 " 罪行亦一樣, 個別人士擾亂社會秩序衹屬輕微罪行, 但大規模的, 集體的以暴力擾亂社會秩序, 就屬騷亂或暴動 ( 視乎事件的規模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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