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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15人涉違反公安條例 最高判監5年
東方日報2020年4月18日

警方今日(18日)拘捕黎智英、李柱銘、區諾軒、梁國雄、楊森、何俊仁、黃浩銘、陳皓桓、吳文遠、何秀蘭、蔡耀昌、單仲偕、吳靄儀、李卓人、梁耀忠共15人,

涉嫌於去年8月18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反修例示威遊行中違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被捕。

另外,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和陳皓桓則另涉「公告未經批准的遊行」。

警方指,被捕的15人全部涉嫌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條。條例列明,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的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

以及任何人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的未經批准集結。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若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3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警方另外以「公告未經批准的遊行」拘捕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和陳皓桓,應涉及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3條,向外公告未經警務處處長批准和反對的遊行,而刑罰同樣按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

15名被捕人士將會或已被落案起訴,案件將於下月18日在東區法院提堂。在東區法院處理的案件,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

若法庭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若有需要,案件或會轉介更高級別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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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警方這次拘捕的人士,都是涉及去年未經批准的遊行或集結,但其中部份人士都有參與2014年的違法佔中,卻未被起訴,

論對社會的影響力,違法佔中令中區及旺角主要道路癱瘓兩個多月,比諸現時拘捕一眾人士的未經批准遊行或集結嚴重得多,猶其在違法佔中後期,警方清場時被拘捕的人,亦有今次被捕人士在內,卻未見被起訴,著實令人費解,

79天的違法佔中對社會的破壞力,亦比單一的未經批准遊行或集結大得多,而在違法佔中被捕的人士是現行犯,今次被捕人士卻是事後被拘捕,照理現行犯成功檢控的機會,比諸事後被拘捕的,入罪機率會大得多,

難明警方竟捨易取難,起訴去年單一的未經批准遊行或集結,卻輕輕放過違法佔中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人士,

猶其肥佬黎在違法佔中期間,長期參與違法佔領金鐘的行動,但警方衹起訴在違法佔中期間襲擊他的人士,對於肥佬黎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卻始終未予起訴,著實令人費解。

不過,警方今次的拘捕行動是遲到好過冇到,向其他公然煽動未經批准遊行及集結人士有震懾的作用,

猶其在黑暴肆虐期間,這等未經批准的遊行集會,每成為黑暴的保護傘,令警方礙於大量人群的聚集,對破壞港鐵車站及社會設施黑暴採取拘捕行動造成困難,

 

今次警方拘捕組織未經批准遊行集結人士,無疑是捅了反對派的馬蜂窩,這等樣人背後的外國勢力(猶其末代港督肥彭以及反對派背後的外國勢力) 當然會跳出來說三道四,意圖干預影響司法公正,

筆者奇怪,前此港澳辦及中聯辦評論郭榮鏗主持内委會主席選舉,拖延半年有多,卻被反對派大扣帽子,指屬違反基本法,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但今次反對派多人被捕起訴,已進入法律程序,這等指責兩辦批評郭榮的人對於外國的說三道四卻緘默不言,又不說是干預香港内部事務甚至是意圖影響司法公正了。

後記 :

自違法佔中到返送中再到黑暴肆虐,反對派黨團組織人士對此不旦不予譴責,反助紂為虐予以支持,更在立法會瘋狂拉布,意圖令立法會癱瘓,令政府得不到所需撥款而寸步難行,

這一切一切難道中央會看不見嗎?反對派常指中央不了解香港實況,被保皇黨誤導中央,是這樣的嗎?


現今内地的體制是一黨專政,以黨領國,共產黨是攪群眾運動起家的,情報搜集是共產黨的強項,對於一個小小的特區情況,那會被蒙蔽誤導,反對派這是小睹共產黨政府了,

記得當年文化大革命,亂象如同今日的特區,但政府來一招百花齊放,引蛇出洞,放任造反派大鳴大放炮打司令部意圖奪權,然後嘛,後果相信網友都知,

說到這裡,那些鼓吹港獨,攬炒特區,策劃癱瘓議會並奪取議會控制權的人,是否感到不寒而慄呢?

當然,不同於內地當年的文革,特區在法律程序方面是要走的,但經過這麼長時間的亂象,違法違規的事俯拾皆是,要證據嘛有的是,問題是特區政府動不動手,願不願意動手而已,

如今中央同時更換港澳辦及中聯辦負責人,新任中聯辦主任甫到香港,便馬不停蹄 " 拜訪 " 供港民生物資大行(關注有貨不出的問題) ,短時間内便解決了市面民生物資嚴重缺貨的問題,

可見是屬實幹派,突顯了中央一改以往衹是從旁觀察的取態,轉而適度協助特首強化管治能力,並強調特區有憲制責任訂立23條,不可以再拖,以免特區情況繼續惡化下去,

其實以特區的現況,特區政府不認不認還須認,特區的確是有港獨組織的存在,而所採用的抗爭手法已屬恐怖主義範疇,符合聯合國有關恐怖主義的定義,

 

特區政府不能再埋首沙埋,意圖淡化港獨組織團體對國家安全及特區社會的影響,特區政府可能對訂立23條及取締港獨組織團體會對社會造成震盪。

但香港在黑暴肆虐以及疫情嚴峻的情況下,已達致衰無可衰,衰到貼地的地步,還可以再衰嗎?倒不如長痛不如短痛,一次過訂立23條及取締港獨組織團體,令社會可以回復安寧,香港可以浴火重生才是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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