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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要公告錯得弔詭 政界疑籠裏雞故意搞鬼
東方日報2020年4月20日

中聯辦早前發文指,國務院港澳辦及中聯辦不屬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提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而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

港府前晚一度表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說法明顯與中聯辦有矛盾。

 

港府知衰後於一小時內兩度「跪低」,先在同日深夜發新聞稿修正,將較早前提及的《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相關字眼刪除,並於昨日凌晨再發稿,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有學者及政界人士均認為事件嚴重,質疑港府有人故意犯錯,抑或是詐傻扮懵,藉以反中亂港。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內會)停擺逾半年,港澳辦及中聯辦近日分別就內會的運作發表言論,點名批評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在主持內會主席選舉的會議上濫用權力「拉布」,蓄意令內會停擺,有違議員宣誓誓言,更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中聯辦之後再說明,指兩辦譴責議員癱瘓議會並非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批評反對派故意曲解《基本法》,更指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並非《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是有權代表中央,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

一小時兩發新聞稿修正

港府前晚一度表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

至前晚深夜十一時三十六分,港府再發聲明更正,指原文中「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應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刪去「《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字眼。

其後港府再於昨日凌晨零時二十七分發稿,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設立的機構」。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是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設立的機構;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是根據《基本法》第十四條設立的機構。

疑供政治彈藥反中亂港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認為,今次事件情況嚴重,猶如「地方政府落中央駐港機構面」,並揭示港府內部存有很大問題,必須嚴厲整治。

他認為,港府發任何新聞稿或聲明,應該相當謹慎,事前審核內容「隔沙咁隔」,但如今出錯,質疑是否有人故意犯錯,抑或是詐傻扮懵,藉以反中亂港;

 

加上警方前日拘捕壹傳媒黎智英等民主派人士,同日就爆出今次事件,不能排除港府內部有人存心搗亂,大搞小動作藉此抗議,並向反對派提供政治彈藥。

陳又重提早前爆發的反修例風波中,有大批公務員出席以至舉辦相關集會,反映港府內部有不少人吃裏扒外,反對港府及中央政府,形容他們在港府內部大搞反中亂港之事,破壞力更大。

他認為,政府應先將涉事人員停職,並徹查事件,若發現有人刻意為之,必須予以嚴厲處罰,以收殺一儆百之效,避免未來再次發生同類事件。

高層把關睇漏眼須問責

「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同樣認為,不排除政府內部有人存心發聲明與中央政府作對,又質疑負責撰寫稿件的新聞處職員、負責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的律政司人員對《基本法》條文理解有偏差,批評情況不能原諒。

他又提到港府內部架構「一層管一層」,負責把關的政府高層「睇漏眼」是不能接受,認為港府必須反省及徹查事件,並應追究相關人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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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內委會主席選舉在郭榮鏗這位 " 選舉主持人 " 的政治操作下,經歷7個月時間,仍未能選出新一年度主席,導致港澳辦及中聯辦點名批評,由此又引起兩辦違反基本法第廿二條的爭論,

究竟兩辦的評論是否有違基本法第廿二條,而兩辦又是否基本法第廿二條所指的 "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

相信會有一段時間爭議,猶其在反對派的大事操作下,那會輕輕放過這大好的機會把兩辦拖落水,但後遺症可能引來人大釋法,一槌定音,鞏固了兩辦的職能,

但筆者今日不談廿二條,談的是特區政府就反對派質疑兩辦評論有違廿二條的反應,

特區政府前晚就此事發出新聞公告,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說法明顯與中聯辦有矛盾。

但於一小時後「修正」,在深夜再發新聞稿將較早前提及的《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相關字眼刪除,

再於昨日凌晨再發新聞稿,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政府這等多次修正且涉及基本法條文的闡釋,當然引起社會關注,更為反對派增添狙擊政府的彈藥,

問題是特區政府對於闡釋基本法條文應慎而重之,因為政府處理新聞發佈的官員,並非闡釋基本法條文的憲法專家,而具權威性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是特區法院及人大常委,

今次特區政府發佈就第廿二條闡釋的新聞公告顯然是沒事找事,不啻是配合反對派無風起浪的舞步起舞,其實特區政府根本可以不理,反對派有本事的就入稟法院要求解釋第廿二條,反正這是反對派經常唆使 " 小弟 " 幹的事,

不過,如果法院要解釋第廿二條,顯然是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法院在(終審) 裁決前有需向人大常委尋求解釋,這是變相要求人大常委釋法,反對派會做這樣的糗事,搬石頭砸自己脚嗎?

後記 :

這事來得突然,亦來得 " 無厘頭 ", 特區政府無必要為反對派就廿二條的政治操作出澄清,衹能立場一致,認同及支持兩辦的評論,根本無必要涉及對廿二條的闡釋,所以社會有聲音質疑這則新聞稿的發放不合常規可以理解,

究竟是誰授意批准發出這則新聞稿?批准的官員又達到什麼層次?最終審稿的官員是誰?又或是負責人已下班,由代理人負責審批,發佈一些不符政府政策立場的消息,特區政府要調查清楚,以免再有同樣事情發生,

其實政府機構中有不少黃絲公務員存在這是事實,這等黃絲公務員不時盗竊政府機密向外發佈,更有扭曲政府政策及規定,進行政治操作誤導市民扯政府的後腿,

但政府卻等閒視之,對於公務員的違規操作," 有意的 " 疏忽職守甚至瀆職(其實部門內誰是黃絲大家心裡有數) 主管都不予甚至不敢處理,無疑是養癰遺患,

 

最明顯的是政府機關建築物曾多次倒懸國旗,甚至涉及多個執法部門,筆者就不相信這麼簡單的升旗操作,都可以 " 疏忽地 " 將國旗倒掛,可從未見政府向公眾交代如何處理涉及的違法違規人士,

如在澳門特區,早已以對涉事責任人以疏忽職守甚至瀆職的行為作出處分(這有先例) ,可見香港特區政府對處理公務員違反行為守則甚至是違法行為是如何的鬆懈甚至無視,造成黃絲公務員屢屢造成 " 有意識 " 的 " 疏忽行為 ", 因為毋須付出代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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