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手機光照射警員罪名不成立
香港有線新聞 2015年4月17日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news_video/index.php?news_id=456233
去年在旺角佔領區用手機閃燈照射警員的男子,法庭指他的行為不必要,但程度不足以構作阻差辦公,裁定他兩項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任職待應的二十八歲被告盧建民帶著口罩進入法院受審,獲判無罪釋放,離開法庭時就除去口罩,表示滿意裁決,亦認同裁判官對他的批評。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十一月五日,在旺角兩度以手提電話燈故意阻撓警員執勤,被警方拘捕,控告兩項阻差辦公罪。暫委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指盧建民的行為不但不必要、不文明,亦極具挑釁性,對執勤警員確實構成不便;但他使用的只是一般手提電話燈,照射時間不長,其中一次距離警員亦比較遠,沒有對警員造成長時間影響。
裁判官指,警員當時分隔兩批不同意見的示威者,示威者及警員都在靜止狀態,被告的行為程度不足以阻撓警員工作,所以裁定罪名不成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男子閃燈照射警員無罪裁決 屈穎妍:蒙眼女神非公平公正而是冇眼睇
香港明報海外版 2015年4月19日
http://www.mingpaocanada.com/realtimenews/VAN/content_hk_NEW.cfm?aid=165788&m=0
一名男子被指去年「佔領運動」期間以手機閃光燈照射兩名警員,涉嫌阻差辦公,最終脫罪。資深傳媒人屈穎妍今早於《明報》專欄中,以<蒙眼的法治>為題,提到相關事件。
屈穎妍表示,指若有學生在學校以手機電筒向講課中的老師照射10秒,肯定會受到懲罰,「那不是因為照多久,而是因為行為冒犯,同理,若有人在法庭上拿起手機向裁判官開燈照10秒,你道此人還可大搖大擺步出法庭嗎?」
她認為,問題根本不在那10秒,而在行為本身,「一個正在執行職務的執法者,今次被人用燈照眼,下次有人耳畔吹雞,執法者以後還能執法嗎?一件警察制服、一個執法身分,就是法律的代表,冒犯他,就是冒犯法律,一秒都是冒犯,更何况擺明挑釁的十秒?」
屈穎妍又說,「這些月來,看着一宗宗罪行不被起訴,或緩刑,或判社會服務令,或無罪釋放......佔中以來大大小小的犯法行為,在法院劃上句號;一個個破壞法紀、擾亂秩序的違法者,在法官一錘定音後昂然步回社會。79日佔領的破壞,沒有人需要付出代價,沒有人受過懲罰。蒙眼女神的意義,原來不是什麼公平公正,是我們想多了,她根本就是冇眼睇」。
她最後表示,「我以為白紙黑字寫下的就是公義,卻原來最後還是用人來闡釋公義。我們從此不能再嘲笑內地法庭的簡單審訊是人治,我們的司法程序好複雜,但到頭來還不是一個人說『放了』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去年在旺角佔領區用手機燈光照射警員的男子盧建民, 被控兩項阻差辦公罪名, 獲判無罪釋放, 暫委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指 " 盧建民的行為不但不必要、不文明, 亦極具挑釁性, 對執勤警員確實構成不便, 但他使用的只是一般手機燈, 照射時間不長, 其中一次距離警員亦比較遠, 沒有對警員造成長時間影響 ", 裁判官指 " 警員當時分隔兩批不同意見的示威者, 示威者及警員都在靜止狀態, 被告的行為程度不足以阻撓警員工作, 所以裁定罪名不成立。" ------
筆者相信現時大部份港人都有手提電話, 而大部份智能電話都有拍攝功能兼有附助燈, 如果以這等燈光近距離照向眼部, 會導致瞳孔暫時性收縮, 影響視力, 被告人以手提電話燈近距離照射警員(裁判官指 " 其中一次距離警員亦比較遠 ", 證明 " 其中一次距離警員亦比較近 " ), 根本已構成襲警罪, 不明律政司為什麼仍以阻差辦公罪名起訴被告?
筆者憶起前此一宗同類事件, 一名男子在七一遊行期間, 向在警員耳邊吹口哨, 兩人雖無身體接觸, 被告與警員 " 都在靜止狀態 " , 但都被判襲警罪成, 判監六星期, 在此案中, 裁判官何慧縈指被告只以手指吹口哨, 沒有使用工具, 亦無受到警員挑釁, 被告是蓄意犯案,
反觀今次此案, 暫委裁判官林子勤指被告的行為 " 不但不必要、不文明, 亦極具挑釁性 ", 明顯的被告是蓄意犯罪, 問題是, 是否構成阻差辦公而已, 筆者質疑, 被告以手提電話燈照射警員影響警員視力, 行為與在警員耳邊吹口哨影響警員聽覺一樣, 明顯地襲警的表面證據可以成立, 為什麼以阻差辦公罪名起訴被告? 令人疑惑.
屈穎妍可能是以普通市民的觀點質疑法庭的判決, 無疑, 案件明顯的是被告人向警員挑釁的行為, 亦影響到警員的視力, 要轉面避開燈光, 而暫委裁判官林子勤亦指被告行為 " 極具挑釁性 ", 但為什麼法官不質疑起訴的罪名, 不是比較嚴重的襲警罪, 而是比較輕微的阻差辦公罪, 就此 " 順水推舟 " 的 " 放生 "被告.
而過往法庭的一些裁決, 更令市民大惑不解, 認為是 " 放生 " 被告人, 雖然市民不是法律界人士, 但從 " 表面證據 " 看來, 被告人都涉嫌有違法的行為, 但獲法庭 " 放生 ", 怎能令市民信服, 令市民質疑司法的 " 公正 ", 在這種情況下, 律政司是否應就一些社會上有爭議的案件提出上訴, 以釋市民之慮,
何況這等案件多在初級法庭審訊, 法官資歷參差, 甚至有暫委裁判官主持審訊, 這等 " 暫委 " 裁判官, 判案是否有足夠經驗成疑? 律政司有責任為市民把關, 將備受質疑的裁決提出上訴, 而不是袒護自己人(法律界司法界都是曾受法律訓練人士, 源出大學專業), 當社會上出現「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聲音, 更顯示律政司有責任為市民把關, 以釋市民疑慮,
前此有法律界人士組織團體發聲明指 " 有關批評是莫須有的攻擊, 涉嫌干犯藐視法庭刑事罪行, 促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作出鏗鏘有力的發聲, 阻止那些粗暴、可鄙、針對司法機構的攻擊」", 這等對市民的批評大扣帽子, 是否屬於 " 以言入罪 " 成疑?
司法制度的信心來自市民, 市民對司法裁決質疑有何不妥? 司法如要得到市民支持, 令市民有信心, 就要袒然面對市民的批評, 而不是動輒對市民扣上藐視法庭的帽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伸閱讀 :
法政匯思:警拉官放論涉藐視法庭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3月31日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19096492&category_guid=4104&category=&issue=20150331
【本報訊】建制派組織及議員接連抨擊法官,除指「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更形容法官為「狗官」,由法律界人士組成的「法政匯思」昨發聲明指有關批評是莫須有的攻擊,涉嫌干犯藐視法庭刑事罪行,促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作出鏗鏘有力的發聲,阻止那些粗暴、可鄙、針對司法機構的攻擊」。
袁國強昨於一公開場合回應此聲明時稱,法官判案是基於案件證據:「(我)亦都唔希望香港市民會覺得法庭、甚至乎律政司,喺處理呢啲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會係夾雜政治因素。」
指是莫須有攻擊
律政司則在傍晚發表聲明,指對法庭判決作恰當的討論甚或批評是一回事,「但辱罵性的攻擊,或會削弱司法獨立和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的不當行為則完全是另一回事」,希望社會人士不要作出任何可能構成藐視法庭、其他刑事罪行或損害司法獨立的行為,「有需要時,律政司會毫不猶豫採取適當行動」。
法政匯思於聲明指,「愛護香港力量」成員早前在抗議活動高喊「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上周在立法會覆述此口號;愛港之聲主席高達斌早前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時則批評法官輕判示威者,直言「警察咁辛苦拉到人,上到法庭俾你嗰班狗官咁判,真係激死」。
法政匯思認為上述針對司法機構的批評,「既無合理分析,亦無證據支持」,不單是莫須有的攻擊,更涉嫌干犯藐視法庭刑事罪行,促請各方停止對司法機構作出攻擊,更促請袁國強發聲。
葛珮帆截稿前未回覆本報查詢。高達斌則指法政匯思圖以恐嚇手段,透過指控他藐視法庭來箝制其言論自由,堅持不會收回對法官的批評,強調「我個人唔反對法官有個人政治取向,但認為唔應該影響佢嘅判決」。
記者姚國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筆者當時之評論 :
「法政匯思」發表聲明, 對 " 近期有團體和立法會議員評論以至狠批香港法院, 斥責法官「放生」反政府示威者, 要求有關人士停止對司法機構作出無理攻擊, 並促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鏗鏘有力地發聲喝止 "
律政司發言人發表聲明, 重申 " 司法獨立對香港至為重要, 法官只會按證據和法律作出審判 ", " 發言人又引述袁國強去年的講辭, 指很多具爭議性的判決往往引起傳媒關注, 甚或引發激烈辯論。此種情況完全可以理解, 「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必須容許就法庭的判決進行恰當和真誠討論」"
「法政匯思」是由律師會人權憲制事務委員會前委員任建峰與一群年輕律師組織成立, 成員約五十人, 包括事務律師, 大律師及法律學生組織, 成員不滿 " 法治被當權者扭曲為純粹依法 ", 更指8.31框架不符基本法及二○○四年釋法, 並無法律效力, 只可視之為 " 優先指引 ",又質疑港府 " 將之與政改諮詢綑綁實屬誤導「用政治凌駕法律」,
從「法政匯思」成立的理念, 大致可以看到他們的立場與戴耀廷近似, 都是以 " 法治被當權者扭曲為純粹依法 " 的基礎理論 " 辦事 ", 立場可見一斑, 今次發表聲明 " 促請 "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 鏗鏘有力 " 地發聲喝止 "有關人士對司法機構作出無理攻擊 " 可以理解,
「法政匯思」是由曾受或正受法律訓練的人士組成, 當不會不明白 " 促請 "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 鏗鏘有力 " 地發聲喝止 " 有關人士對司法機構作出無理攻擊 " , 亦屬對律政司施加壓力以及作出干預, 而律政司的回應亦相當得體 : 「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必須容許就法庭的判決進行恰當和真誠討論」,
自回歸以來, 泛民黨團組織就成員在遊行示威中被告上法庭, 同路人拉隊 " 蹴場 " 到法庭外拉橫額示威抗議的情況還少嗎? 更有身為泛民黨團組織成員的被告人, 在法庭審訊期間公然抹黑法官, 指法官有 " 政治任務 " , 性質比 " 近期有團體和立法會議員評論以至狠批香港法院, 斥責法官「放生」反政府示威者 " 更為惡劣, 是正面挑戰司法權威, 質疑法官的公正,
造成有團體及立法會議員評論至狠批香港法院的原因, 源自法庭對掛著 " 表達訴求幌子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士判刑太輕, 引起市民不滿, 的士司機虐貓都被法庭判處入獄8星期, 反而在遊行示威中衝擊警察防線甚至襲警的人士, 卻可以輕判社會服務令, 在普通市民眼裡看來, 怎能認為司法是公正的呢, 誠然, 不同的控罪有法例法規與案例規管, 但法官亦有相當大的 " 空間 " 去判刑, 就造成市民對司法公義失卻信心,
香港的司法機構獨立運作, 不受外界干擾, 但司法機構卻容許司法人員有參與外間團體組織的權利(包括政治黨團組織), 亦毋須向司法機構申報, 在審訊案件時, 法官亦毋須透露自己的政治聯繫身份是否與案件或被告人有利益衝突, 這樣的制度, 又怎令市民不質疑司法人員的判案是否公正呢?
如果要扭轉市民的質疑, 恢復市民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首先應要求司法人員申報參與外間團體組織的情況, 以便司法機構安排審訊時可避免有(政治)利益上的衝突, 最理想的當然是 " 勸喻 " 司法人員應避免加入涉及政治範疇的黨團組織, 以免影響司法人員給外界的 " 印象 ", 質疑司法人員的公正,
這不是干預司法人員的個人權利, 身為司法人員, 理應避免因個人行為而引起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質疑, 這是擁有法定權力的代價, 無論執法人員, 司法人員, 甚至政府官員, 都要犧牲個人的部份權利與自由, 為自己身份及職務付出代價.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