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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吳文遠03  

官斥無悔意吳文遠判囚4個月
東方日報 2018年5月29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80529/00174_001.html

向廉政公署舉報後洩受查人身份,社會民主連線主席吳文遠被判囚四個月。吳文遠前年四月涉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全部罪成。裁判官直指吳是為提高知名度而非公眾利益犯案,又認為他是明知故犯,由始至終毫無悔意,即使判監三個月以上會影響他參加選舉,法庭也不會因此作不適當減刑,最終判他入獄四個月,但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拒認博知名度 三罪同期執行

裁判官判刑時指,參考過往同類罪行的判刑,未有一宗是不認罪而判社會服務令,因判社服令需要被告對自己所犯罪行有真誠悔意,被告吳文遠(四十歲)雖然曾向感化官表示接受裁決,但卻拒絕在庭上透過律師同意自己是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顯示其悔意不足,故並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決定以每項控罪四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在無任何減刑因素下將他判監四個月,全部控罪同期執行。

辯方昨求情時引述感化官為吳撰寫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建議判吳接受二百至二百四十小時社服令,又稱吳已知道及明白是次被定罪原因,雖然作為政黨主席的他會繼續參與公眾事務,但必會以此為鑑,日後多加小心留意,不會再犯。辯方又指,吳具備判處社服令的六大元素,包括有悔意、初犯、有良好事業及背景等。辯方又向法庭出示一份剪報,該報道引述廉署發言人指,同類案件「過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時入獄」。

求社服令失敗 准保釋候上訴

不過,裁判官認為無法確定該報道真確性,要求控方查證。控方於再開庭後指過去五年間,廉署的同類檢控中有四宗無罪獲釋,兩宗處理中,兩宗認罪後判社服令,餘下兩宗是不認罪候懲,即本案和另一宗今日判刑的案件,控方稱廉署發言人並無說過「過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時入獄」這句話。辯方續求情指,吳在本案中只是披露傳媒已報道過的資訊,並無對事主作人身攻擊,也沒有深謀遠慮地要惡意中傷事主,判二百四十小時社服令已是對他作最後警惕。

裁判官多次追問辯方,吳是否接受法庭指他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的裁決,辯方一直無直接回應,只表示尊重地接受裁判官裁決(accept the judge's verdict with respect),裁判官即指,法律界用語中加上「with respect」是對裁決不滿的意思,辯方最後回應︰「冇話某一項(裁決)唔接受,冇話某一項(裁決)特別接受。」此外,辯方在判刑後隨即為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方要求加入不得離港此項保釋條件,辯方稱被告因工作需不時離港,又強調被告是政治人物,潛逃將付上極大代價,官聞言反問:「政治人物唔可以棄保潛逃?」惟最終批准吳以二萬元保釋,期間需定時往警署報到,並不得離港。

醫管局前職員 犯同類案判監

根據資料,過往較轟動的個案,包括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合約司機因披露調查人士身份,○四年被判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一五年一名保險代理因向汽車經紀披露廉署調查細節,被判一百五十小時社服令;前年一名會計文員先後三次向其他人披露其兄長正被廉署調查,被判一百四十小時社服令。至於判監個案亦非無先例,○六年醫管局前設計經理李任生因私人恩怨,指使同事向傳媒披露女上司被廉署調查而被判監四個月,上訴後獲減刑一個月。

案件編號:ESCC 103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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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廉政公署舉報後, 洩受查人身份, 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資料全部罪成, 社會民主連線主席吳文遠被判監四個月,

法官指吳文遠毫無悔意, 並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 吳文遠申請保釋被接納, 在法庭外公開向傳媒表示 " 你(法官?)聽清楚, 我吳文遠是毫無悔意 ", 證明法官所言不虛,

筆者卻對辯方律師為吳文遠求情的理由有所保留, 辯護律師指吳文遠已知道及明白是次被定罪原因 ( 簡直是廢話 ), 又指吳文遠具備判處社服令的六大元素( 包括有悔意、初犯、有良好事業及背景等), 單是有悔意一項已經不能成立, 而吳文遠尚有其他案件在身(雖屬不同性質), 是否能以 " 初犯 " 求情成疑,而有良好事業及背景就可獲輕判, 那對 " 沒有事業及背景 " 的被告人又是否公平!

辯方律師一直迥避吳文遠是否接受法庭指他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的裁決, 衹表示尊重地接受裁判官裁決(accept the judge's verdict with respect), 裁判官即指法律界用語中加上「with respect」是對裁決不滿的意思, 辯方律師這又是否質疑法官的智慧與智商, 與法官玩文字遊戲, 一方面 " 尊重地接受裁判官裁決 ", 另一方面卻表示 " 對裁決不滿 ",

更有甚者, 辯方律師向法庭出示一份剪報, 該報道引述廉署發言人指同類案件「過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時入獄」, 裁判官認為無法確定該報道真確性, 要求控方查證, 控方於再開庭後指稱, 廉署發言人不曾說過 " 過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時入獄 " 這番話,

辯方律師向法庭出示傳媒報導的剪報作為求情理由誠屬荒謬, 特區某些媒體的公信力備受市民質疑 ( 更有自行卸下公信第一招牌的 ), 猶其是黃媒 ( 未知辯護律師向法庭出示的是否黃媒剪報 ) , 在控方查證下, 證實辯方律師出示剪報的報導是屬子虛烏有 ( 老作的 ), 意圖 " 搏大霧 " 蒙混過關, 可法官卻不是省油的燈, 不受辯護律師的.........!

筆者前曾批評某些案件判被告人罪成後, 辯方律師所提的求情理由千奇百怪, 今次亦一樣, 辯方律師如向法庭出示傳媒報導的剪報作為求情理據, 就有責任去確認理據的真確性方呈上法庭, 因為傳媒的報導 ( 猶其是黃媒 )有可能偏離事實, 這就有如我們怎能相信一些認為旺角暴動是屬警民衝突的傳媒一樣.

後記 :

吳文遠罪成被判入獄, 那熱炒UGL事件的林卓廷等人, 晚上可睡的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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