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High Tea - 律政人員一而再違反中立 [ 黃麗君 ]
頭條日報專欄 2019年8月1日
七月二十七日,據報道,一群律政司律師發出聲明,就警方處理近期示威事件執法手法作出評論,質疑香港居民應有的人權及自由是否仍然受到保障,並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作出調查。七月三十日,據報道,一群聲稱超過十名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律師的人士,向市民發公開信,說「部份執法者與暴徒狼狽為奸,我們無論如何中立都不能再保持沉默」。又說他們「理解廣大市民對政府充耳不聞的態度感到憤怒」,他們「同樣感到憤怒!」這兩份聲明旗幟鮮明,劍指特區政府和警隊,完全破壞公務員的中立原則。
過去兩周,不斷有聲稱是公務員各部門人士,匿名晒職員證,要求特首林鄭月娥回應市民就反修訂《逃犯條例》提出的五項訴求。律政司人員是比較遲加入這個行列的部門,但在過去幾天,聲稱為律政司人員的人士,一而再發表針對政府,針對警隊的聲明,第二封公開信,更加是由負責檢控工作的刑事檢控科人員發出。負責律政的官員公開質疑特區政府,特區領導層還能相信他們仍然可以中立地、專業地履行職務嗎?
這兩份聲明暴露了好幾個問題。首先,信件是匿名的,聲明只附上一批職員證,沒有名字只有職銜。作為律政部門的人,應有法律知識,但可能又怕違反規則有後果,於是隱藏身份,保住自己。這樣做毫不光明磊落,還有資格在律政部門工作?
聲明引發的第二個問題是這些律政司人員,立場鮮明。由刑事檢控科人員發出的聲明這樣說:「檢控官不止是有檢控的權力,亦同樣有不檢控的權力。我們職責是要保持中立,雖然在這時期無論外界以至內部,都給予同事很大的政治壓力,但我們儘量堅守做好本份。每一件案都只考慮證據是否充份,是否合乎公眾利益,才決定是否進行檢控,絕不考慮被告的背景和政治傾向。」
上述的聲明,強調這些檢控官會持守中立,但這些人發出聲明,指控「執法者與暴徒狼狽為奸」,已定性警隊與暴徒一同犯法,還要公諸全港市民知道他們認定警隊已犯法,我們還能相信他們履行律政職務時,可以完全撇除這種未經正式調查,未經確立的假設,然後公正地按調查後所得的證據去作出檢控或是不檢控的決定?
讓主觀意願凌駕事件的搜證程序和搜證所得,繼而判定事件的性質,這些人根本就絕對不能沾手這兩個月警民衝突和暴亂的相關案件,因為他們已有嚴重的利益衝突問題,律政司應該秉公辦理,把案件外判,不容這些未審先判的律師們去影響處理這些案件的公正性。
律政人員作為政府的法律代表,理應比其他部門的公務員更清晰政府法律和內部規則的要求,聯署聲明的人罔顧自己的職責,肆意放言,毫無綱紀,令人遺憾!
黃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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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不少自稱是政府公務員人士,打著部門員工的銜頭發公開信要求林鄭回應5點訴求,這已是超出了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範疇(何況政府已明確表示逃犯條例已壽終正寢), 還來一個5點訴求,這不是找碴嗎?
更有教育大學校長要求林鄭順應所謂民情, 明確說明 " 撒回 " 修訂逃犯條例,可是這等掛著反對修訂逃犯條例攪亂社會秩序的暴徒會收貨嗎?連牛頭角順嫂也明白的道理,可我們的教育大學校長卻不明白,還有嶺南大學的校長更落區(元朗) 為暴徒學生站台,在這樣的情形下,活在象牙塔內的所謂教育專業人員,就 " 教育 " 出一批又一批擾亂社會秩序的壞份子,
當然,這衹是眾多學生中,部份頭腦簡單,欠缺智慧與分析力(或許是高分低智) 的人方會被這等 " 教育專業人士 " 洗腦,淪為擾亂社會秩序的暴徒,甚至在監獄過著 " 精彩的人生 " ( 這是公民黨某大狀說的 ) ,
說到公務員在網上 " 晒職員證 " 以示確有其事,可卻猶抱琵琶半遮面,把個人資料部份都遮蓋了,令人疑惑這等所謂職員證是真是假,須知網絡上謠言滿天飛,某些網站成員更是造假高手,一張職員證可化身千萬,
而網上有號召8月5日全港大罷工,這等 ( 正義的 ) 公務員又是否會響應?站出來支持,無疑可戴上口罩免被人認出真面目,但上司上班日不見人這又如何解釋?如果說是請假不上班,這說的上是 " 罷工 " 嗎?換著我是部門主管,對這等當日 " 請假 " 甚至 " 無理缺勤 " 的員工,是否應 " 留意 " 他們的工作崗位,是否可以接觸到政府內部的敏感機密文件及資料(洩露到網上的警察資料是否由此途徑流出) ,有否外洩的可能,
至於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部份律師發公開信,指承受著 " 外界與內部很大的政治壓力 , 但我們儘量堅守做好本份。每一件案都只考慮證據是否充份,是否合乎公眾利益,才決定是否進行檢控,絕不考慮被告的背景和政治傾向。"
這又奇怪了,肥佬黎刑恐東方記者事件,有受害人證供,有恐嚇過程錄影視頻,有現場人證,放在任何一個執法者的角度都屬表面證據成立的案件,可就在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被卡著,一拖兩年,媒體13次去信律政司詢問進度都得不到明確答覆,難道這就是這等律師所謂的 "社會上很大的政治壓力 " 嗎?難道這就是這等發公開信的律師所謂的 " 每一件案都只考慮證據是否充份,是否合乎公眾利益,才決定是否進行檢控,絕不考慮被告的背景和政治傾向 " 嗎?
如果這等律師 ( 就某些案件 ) 真的是 " 承受著內部很大的政治壓力 ", 為什麼不一早公諸社會,這是涉嫌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行,應向律政司司長作出投訴要求進行內部調查,為什麼到現在的敏感時刻才包頭蒙面的向社會發公開信。
就這等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律師的公開信,律政司應啟動內部調查,看看是否確有其事?刑事檢控科是否有律師受到內部政治壓力?政治壓力來自何方何人?以向公眾交代,單以肥佬黎一案為例,就應調查是否有內部人員曾向刑事檢控科律師作出檢控或不予檢控的政治壓力?以及在檢視過 " 證據是否充份 " 的情況下,何以還未作出檢控或不檢控的決定?是否真的有人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至於說到 " 社會政治壓力 ",如果這等律師 " 每一件案都只考慮證據是否充份,是否合乎公眾利益,才決定是否進行檢控,絕不考慮被告的背景和政治傾向 " 的話,又何懼來自社會的政治壓力 ( 其實亦可解說為社會對執法者 --- 律政司與警方的期望與監督 ) ,
而公開信說到 " 部份執法者與暴徒狼狽為奸 ", 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刑事檢控科律師亦是執法者,不可能不明白,在欠缺確實證據下作出這等指控是屬誹謗,更損害了包括他們在內,市民對執法者的信任,這等欠缺理性的言詞出自曾受法律訓練,手握檢控大權的人口中,著實令人擔心他們是否仍適宜擔任這等守護社會秩序,守護司法公義的重要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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