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暴徒04  

民陣的遊行集會在警方反對下, 仍然有違法的集會遊行, 參與違法集會遊行人士阻塞多條道路, 更有混雜其中的暴徒設路障堵塞道路, 以燃燒彈襲擊政府總部, 更大肆破壞港鐵金鐘站, 灣仔站及銅鑼灣站站並縱火(已不是第一次), 行為除涉及縱火等嚴重罪行外, 亦是屬違反法庭禁制令, 暴徒可說是無法無天, 視法治如無物,

本來違反法庭禁制令是對司法尊嚴的挑戰, 可被重罰, 為什麼暴徒竟然視若無睹, 毫不畏懼, 就不能不回顧近日法庭對擾亂社會秩序, 甚至是涉及暴動罪行被告人的處理方式,

暴動本屬嚴重罪行, 如涉及縱火, 罪成判刑亦不會輕, 但不少個案都容許被告保釋候審, 保釋金與所控罪不成比例, 甚至批准被告離港 " 繼續學業 " , 這似乎自有司法制度以來罕有的案例, 前此曾有批准被告短時間離港數天出席會議, 但未有批准被告離港數月 " 繼續學業 " 的例子(法庭的宵禁令如同虛設定在外地毋須遵守), 法庭對涉及嚴重罪行的被告人如此寬容令人側目,

司法機構應當年為遏止扑頭行劫罪行的漫延,頒下指引,但凡及扑頭行劫罪行的案件,應直接提交高院審理,如今涉及社會暴動暴亂及縱火的罪行不斷升級,司法機構應效法當年的決定,頒下指引,但凡涉及暴動縱火等嚴重罪行的案件,應直接移送高院審理,

 

暴徒的行為嚴重影響市民的日常作息以及出行的權利, 暴徒侮辱國旗更令愛國人士不滿, 市民積壓了數月的怒火卒之大爆發, 九龍淘大花園, 港島炮台山及北角都有市民與黑衣暴徒發生毆鬥, 更有人受傷, 這是數月來黑衣暴徒肆無忌憚破壞社會秩序以來, 除了元朗事件後, 再一次爆發市民的怒火,

對黑衣暴徒而言是一個警號, 他們面對的已不止是警察而是廣大的市民, 市民未必如同九龍淘大花園, 港島炮台山及北角般與黑衣暴徒正面衝突, 但可向警方通風報訊, 把黑衣暴徒繩之於法, 這是普通市民都可以做到的,

後記 :

本來警方出動水炮車是平亂利器, 但卻畏首畏尾, 未能發揮水炮車最大的威力, 保障前線的警察, 在出動水炮車的同時, 反而要警察隨同 " 保護 " , 其實以水炮車應有防護車身應付暴徒襲擊, 理應在鎮暴行動中迅速行動, 以水炮驅散暴徒, 但現在衹是配合鎮暴警察以步行速度驅散暴徒, 根本發揮不出水炮車最大的威力, 如果以這樣的策略, 裝甲車已可起鎮懾的作用, 又何需花大錢購置水炮車,

而水炮車本可噴射顏色液體與催淚液, 但在多次出動均少見動用, 在違法人士非法集結堵塞主要道路(甚至是在路面縱火)的情況下, 警方已有足夠理據動用水炮車, 更不應畏首畏尾自綁手腳, 未能發揮水炮車的最大的威力, 驅散非法集結堵塞主要道路(甚至是在路面縱火)的違法人士.

水炮車以顏色液體驅散非法集結的違法人士, 原則上對違法人士身體並無任何傷害, 但卻令警方對追捕逃離現場的違法人士大有幫助, 不明警方竟然甚少使用,

而特區警方的裝甲車本身並無武器裝置, 衹靠車內警察配備的武力, 是加強外部裝甲的運輸車而已, 但港英時代的裝甲車本身已有發射催淚彈擲彈筒, 可獨立運作在前線驅散非法集結的違法人士,

警方是否應更新裝甲車以作為出動水炮車的另一選擇, 並強化裝甲車的設備, 加裝發射催淚彈擲彈筒, 以及車頭的清障設備, 在警察在驅散非法集結的違法人士時, 能事先摧毀路障, 令警察推進時人身安全獲得更大的保障.

16 水炮車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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