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情:區諾軒倡減暴動刑期 被轟變相鼓勵暴力
東方日報 2019年12月3日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91203/00176_086.html
香港嘅示威浪潮已經爆發接近六個月,期間近六千人被捕,幾百人被控暴動罪。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同朱凱廸就提出私人草案,希望將非法集結罪同暴動罪嘅最高刑期降低,結果就被轟變相鼓勵暴力囉!
呢條修改《公安條例》嘅私人草案已經獲得律政司發出證明書,草案建議將非法集結嘅最高刑期降至六個月,又將最高刑期為監禁十年嘅暴動罪降至三年,當中嘅集結人數由三人大幅提高至十二人等,聽落改動都幾多,而且全部對示威者有利。
「不如取消法律」
議員周浩鼎就認為兩人做法變相鼓吹暴力,直言幫暴徒減刑罰會對社會帶來壞影響,另一議員何俊賢就認為,草案難以喺今屆立法會中通過,質疑呢個係政治動作,仲鬧二人嘅建議「不如取消法律」,大嘆現時捉人已經唔易,又擔心年輕人見到刑罰咁輕,會變得心雄作出更多堵路、破壞等違法行為,最終只會變得更激進。其實區諾軒等人係咪嫌香港仲未亂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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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與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 建議修改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非法集結人數由三人提高至十二人, 非法集結最高刑期由 5年降至6個月, 暴動罪最高刑期由監禁十年降至三年,
而超級大狀吳靄儀亦跳出來力撐, 指 " 點可以將乜都冇做的人, 只要佢喺現場, 走得唔夠快, 就話係參與暴動, 就要十年監禁? "
筆者亦認同吳靄儀的部分觀點, " 點可以將乜都冇做的人拘捕並入罪 ", 但吳靄儀亦點出了條例的立法精神, 就是涉及人士 " 喺 ( 暴動 ) 現場 " ,
涉及人士為何 " 會喺 ( 暴動 ) 現場 " 而不儘快離去? 照理 ( 暴動 ) 現場是高風險地區, 照理普通市民應避之則吉, 為何仍逗留其中與暴徒同處, 著實令人費解,
在過去多月的暴亂中, 政府亦透過媒體呼籲市民不要聚集並離開發生事故現場, 而在暴亂現場, 與暴徒對峙的警察亦有展示警告標示, 要求非法集會人群儘速散開離去, 否則驅散, 這是很清晰的警告, 警告後才採取拘捕行動, 相信市民在媒體的現場直播都可見到, 而並非如吳靄儀所指的 " 乜都冇做的人, 只要佢喺現場, 走得唔夠快 " 而被拘捕,
暴動是一場大規模擾亂社會秩序, 威脅到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這在多月來特區的社會暴動便反映出來, 當暴徒在擾亂社會秩序行動當中, 仍有市民在現場的話, 無疑會令取締的警察增添執法的困難, 立法的目的是要分隔開暴徒與普通市民, 令普通市民遠離暴動現場, 突顯了暴徒, 令警察更易進行拘捕, 這亦是保護了不參與暴動的市民,
其實警察在進行拘捕前已發出警告, 仍留在暴動現場人士, 沒有所謂 " 走得唔夠快 " 這回事, 至於是否 " 乜都冇做 ", 應由法庭去裁決,
其實在多月來的暴亂事件中, 留在暴動現場人士雖然可能 " 乜都冇做 ", 但卻有涉嫌為暴徒 " 打掩護 " 的行為, 在暴亂當中, 前排的暴徒掟磚掟燃燒彈, 後排的人士雖然 " 乜都冇做 ", 站在暴徒後面 " 支持 " 甚或舉傘 " 掩護暴徒的暴行,
舉傘當然不算違法, 可以如吳靄儀所指的 " 乜都冇做 ", 涉及人士沒有破壞社會設施, 沒有在港鐵車站縱火, 衹是 " 舉傘 " 而已, 執法者又如何能將這等舉傘掩護暴徒的人拘捕送上法庭呢? 當然, 亦有協助及教唆的法例, 但在嚴重且涉及眾多違法行為的暴亂事件中, 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就是削弱暴徒獲得 " 非行動 " 人士支援掩護的利器,
在多月來的暴亂事件中, 站在暴徒背後 " 支援 " 的 " 自己友 " 顯著的減少, 令大規模堵路與警察對峙的局面已不復見, 換來的是暴徒野貓式的堵路與破壞行動, 中大及理大一役, 更令暴徒失卻了大學的保護傘, 不再是暴徒的根據地武器工廠甚至是避難所,
暴亂至今警方已拘捕了近6千人, 這6千人都在警方留有紀錄, 將來搜集到足夠證據就會送上法庭起訴, 至於其中是否有 " 乜都冇做 " 人士被起訴 ( 我衹是留在暴動現場甚或舉舉雨傘而已 ), 是否有罪應由法庭去裁決.
後記: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非禮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 現今區諾軒與朱凱廸提出的私人草案, 建議修改的暴動罪最高刑期由監禁十年降至三年, 比諸非禮罪還不如, 根本欠缺阻嚇力,而泛民議員對暴徒多月來的暴行拒絕譴責, 拒絕割蓆, 現今更提出修改暴動及非法集會罪成的最高刑期, 修改後的刑期比諸非禮罪還不如, 這等為暴徒張目站台的行為著實令人扼腕.
區諾軒與朱凱廸這等為暴徒張目站台的行為, 又是否有違民意代表的責任責, 對暴徒多月來的暴行視如不見, 無視輿論要求嚴懲暴徒的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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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強詞有理:雙重標準 英式笑話
東方日報 2019年12月3日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91203/00184_003.html
英國倫敦橋日前有兇徒揮刀斬人,導致一死三傷,兇徒亦被警方近距離連開兩槍擊斃,事件震驚全國,當局將之定性為恐怖襲擊,擊斃兇徒的警察及合力制服兇徒的人士都被稱為「英雄」。鏡頭轉到香港,持續近半年的黑色暴亂迄今沒有平息迹象,暴徒打砸燒搶、暴力私了事件幾乎每天都在發生,有警員被襲擊、被割頸、被咬斷手指,有市民被圍毆、被磚頭砸斃、被淋油焚燒。如果說倫敦橋斬人事件是恐怖襲擊,香港黑色暴亂又是甚麼?
三歲小孩也可以判斷,香港黑色暴亂比倫敦橋斬人事件暴力得多、恐怖得多。然而諷刺的是,英國將倫敦橋單獨斬人事件定性為恐怖襲擊,反而將香港黑色暴亂稱為和平示威,開槍殺人的英國警察成為反恐英雄,開槍自衞的香港警察則被罵為黑警。這是英式幽默?還是英式笑話?
別的不說,香港警方單是從理工大學就搜出近四千枚汽油彈、一千多件爆炸品、六百多支化學品,以及五百多件攻擊性武器,包括大型弓箭、強力彈弓等等。這是如假包換的兵工廠和軍火庫,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勢必定性為恐怖主義,尤其在英美,警方絕不可能如此斯文,任由暴徒施施然離開。倫敦橋斬人的兇徒即使已被制服在地上,也逃不過被警察開槍擊斃的下場,何況是佔據大學、私製武器、襲擊警民的暴徒。
英國首相約翰遜稱需要加強刑罰,涉及恐怖主義或嚴重暴力罪行的犯人應囚禁十四年或以上。按此標準,香港暴徒又該囚禁多少年?香港司法沿襲自英國,不會又有不同標準吧?洋人就是如此虛偽,他們持雙重標準,自己做任何事情都是對的,別人做任何事情都是錯的,所謂的西方民主、普世價值,不過是意識形態的遮羞布。英美為了遏制中國,不惜搞亂香港,更公然顛倒是非,為黑衣暴徒撐腰,還美其名曰為支持民主公義,簡直無恥到了極點。
評論員 陳競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