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上環衝突三人脫暴動罪 法官:謹記寧縱毋枉
Now 新聞 2020年7月24日
【Now新聞台】728上環衝突,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學生被控參與暴動,法官判詞說,同意三名被告當日的行為非常可疑,但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三人參與暴動,基於普通法寧縱毋枉原則,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
案中夫婦湯偉雄、杜依蘭暴動罪名不成立,離開法院。他們與另一名女學生李宛叡被控於去年七月廿八日,在上環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郭啟安指,三名被告被捕時裝束和裝備,的確與當日示威者裝束有一定程度的脗合,但示威者沒有指定制服和裝備,黑色裝束也是為數不少的市民日常裝扮之一,個別裝備也並非指定暴動裝備。
被告夫婦所攜有的生理鹽水等,法庭不難推斷,兩人是協助在示威過程中受傷人士的救護物品,認為其中一個可能性,是被告夫婦當時正擔當義務救護人員;控方以之推論兩人參與暴動,看法過於偏激。
至於女學生李宛叡,法官指,她逃避警方追捕,但認為她當時受催淚彈影響及德輔道西的情況,未能冷靜應對作理智決定,又指警方推進後,她已遠離示威人士,所以未能證明,她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
法官又指,同意在本案中三人,當日的裝束和行為非常可疑,今次裁決只是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的狀況,基於普通法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及寧縱毋枉的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三位被告當時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法官又提到,面對有罪與無罪的推論都可能存在時,他會謹記做到寧縱毋枉,而非只是口惠而實不至,最終裁定三人暴動罪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均不成立。
法官宣讀三人暴動罪名不成立時,在場支持者隨即鼓掌,三人在庭外與親友相擁時亦激動落淚。至於湯氏夫婦面對的另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訊器具罪則罪成,各被罰款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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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郭啟安指,三名被告被捕時裝束和裝備,的確與當日示威者裝束有一定程度的脗合,但示威者沒有指定制服和裝備,黑色裝束也是為數不少的市民日常裝扮之一,個別裝備也並非指定暴動裝備。
被告夫婦所攜有的生理鹽水等,法庭不難推斷,兩人是協助在示威過程中受傷人士的救護物品,認為其中一個可能性,是被告夫婦當時正擔當義務救護人員;控方以之推論兩人參與暴動,看法過於偏激。" -------
此案的裁決令人驚訝,法官判詞給人的感覺,很易令人誤會是被告辯護律師的辯詞,
年來黑暴肆虐,黑色服裝已是暴徒的特定裝束,目的是在暴亂中,當大部份暴徒都穿上同一服裝,令警察難以辨認出犯罪嫌疑人加以拘捕,這是很明顯的,
法官指 " 黑色裝束也是為數不少的市民日常裝扮之一,個別裝備也並非指定暴動裝備 " ,
但在暴亂現場,瓜田李下,是否會有市民甘冒被警察拘捕的風險,穿上黑暴的 " 全副黑色裝束 " 到來 " 看熱鬧 " 成疑?
何況經歷黑暴肆虐多月,市民都避免穿著與黑暴類似的服飾上街,以免引來異樣目光為人誤會,當然,期間亦有人穿著全副黑暴的黑色裝束招搖過市(由頭包到落脚) ,但,這會是普通的市民嗎?
至於法官指 " 被告夫婦所攜有的生理鹽水等,法庭不難推斷,兩人是協助在示威過程中受傷人士的救護物品,認為其中一個可能性,是被告夫婦當時正擔當義務救護人員 ",
首先,
在過去的暴亂中,義務救護人員都穿著有明顯標誌的反光衣,讓警察在追捕過程中不會認錯,
而沒有穿著救護反光衣,卻穿上全副黑暴衣著的人攜有生理鹽水,不可能是普通市民,唯一的解釋是紓緩警察發放催淚煙對眼睛的刺激,如果不是進行暴亂行為,又不是義務救護員,那隨身攜帶生理食鹽水幹啥?
在此案中,法官賴以裁決的都不是證據而是推論,卻質疑 " 控方推論兩人參與暴動,看法過於偏激 ",這不是五十步笑百步嗎?
如果法庭審案不看證據而過於倚賴法官個人的推論,不管是否合理,一切由法官說了算,那特區的法治精神著實令人擔憂。
後記 :
從此案中法官的判詞可以看到,法官認為被告兩人是屬普通市民,衹不過是穿著了黑暴的服裝,帶上了生理食鹽水,出現在暴動現場,在寧縱毋枉的原則下判被告兩人暴動罪名不成立,
但我們看看暴動與非法集結罪行的分別 : " 暴動與非法集結的分別,就只是在於有沒有實際破壞安寧,即是有沒有實際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控方要證明的犯罪行為是「參與」。假如任何一人在該非法集結中參與「為了促進暴動的發生及/或進行而做出一些個人行為」,不論是否暴力,均有可能被視為參與暴動。那些行為包括向前行、衝撞警察、擲雜物、縱火,甚或只是透過出現在現場,以支持及/或鼓勵並實際支持及/或鼓勵其他人做該些行為。"
很明顯,衹要你出現在犯罪現場,就有可能被視為參與暴動,被警察拘捕及起訴,這是很清晰的。
而脫罪的兩夫婦在法庭裁決後,步出法庭接受同路人的鼓掌歡呼,並舉起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 的手勢,他倆會是出現在暴亂現場," 穿著黑暴服裝並攜有生理食鹽水 " 到來看熱鬧的普通市民嗎?這不啻在寧縱毋枉, " 仁慈 " 的法官臉上摑了響亮的一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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