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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執言:違法社工
東方日報專欄 2021年5月30日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社工的首要使命為協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處理社會問題。


惟修例暴動期間,部分社工以政治立場凌駕專業,不僅挑起矛盾、散播仇恨,更參與違法活動,干犯非法集結甚至襲警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


據報2019年7月,一名女商人遭黑暴分子群起侵犯、侮辱,註冊社工吳睿哲不但沒有伸出援手,更以暴力阻擋事主離開。最終他於本月初被法庭裁定非法禁錮及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2個月。


同年約百名社工一度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抹黑香港警察為所謂「警暴」。11月18日,多名社工更試圖進入理大支援破壞及佔據理大的暴徒,假借所謂「人道」之名助長嚴重罪行。


去年,社工呂智恆涉嫌參與以「攬炒十步曲」為目標的所謂「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上述連串事件雖只反映一些註冊社工破壞社會安寧的片鱗半爪,但已凸顯其所作所為與職業操守大相逕庭,嚴重損害公眾對社工的信任。


惟日前立法會議員梁志祥提出口頭質詢,問及勞福局局長多少人被取消社工註冊等,卻發現至今沒有違法社工被「釘牌」。註冊局理應做好把關,對城狐社鼠採取紀律處分。


惟按照《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觸犯刑事罪行的社工要被「釘牌」,必須是被裁定犯了指定罪行,即亂倫、強姦、謀殺、拐帶兒童或少年等嚴重罪行者,且要獲全體註冊局委員同意。


1997年通過的規管社工註冊條例明顯已落後於本港社會狀況,註冊局處理投訴機制欠缺透明度,

 

而現屆成員中更有於違法佔中期間因襲警被判監的曾健超,該局因而被詬病有政治包庇、「自己人審自己人」之嫌。這是自毀專業,成為社福界污點的證明。


筆者認為有社工因參與襲警、非法集結、暴動而被定罪後仍可繼續做社工,不用被吊銷牌照,反映現時機制出現問題,港府應立即修訂註冊條例,將上述嚴重刑事罪行,加入註冊條件的指明罪行中,以正視聽。


政府亦需檢討註冊局的職能及成員組合,並改善註冊局處理針對社工的投訴和對被定罪社工施加處分的機制,以釋除市民的疑慮。


面對同樣問題,教育局處理與黑暴相關的教師專業失德投訴雖然緩慢,尚且已經取消了3名教師註冊,以及向151名教師發出譴責信、警告信、勸喻信或口頭勸喻。


勞福局局長羅致光卻仍只懂得「口舌之爭」,僅表示將與同事商討,態度極為敷衍。其實解決社會深層次矛盾是事在人為的問題,請官員謹記「為官避事平生恥」!


立法會議員 葛珮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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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工涉及港獨黑暴之亂,筆者很早就已經提出質疑,因為被捕起訴的涉暴人士,有很大的比例在求情時透露本身有情緒或精神上的問題,家庭狀況亦好不了多少,而這等個人或家庭,正正就是需要社工幫助的一群,


筆者疑惑,是否會有社工藉著專業身份,向這等個人及家庭灌輸個人政治理念,遂造成有頗大比例的涉暴被起訴人士,存有偏激及反社會的思維,幹出違法的事情來,


對於社會上亟需幫助的個人或家庭群組,如果有社工利用本身專業身份,利用受助人或家庭的絕對信任,去鼓吹煽動受助人士犯罪,令受助人甚至家庭陷入更大的困境,著實是落井下石,喪盡天良,


社工掌握著受助人個人及家庭的詳細資料,如果濫用專業身份幹出有違專業道德操守的行為,是否仍應留在社工隊伍成疑,


其實對被起訴定罪社工應清除出社工隊伍外,對已定罪或被捕尚未起訴的社工,社署應聯同警方清查這等社工負責的個案,受助人與受助家庭成員中,是否有涉及港獨黑暴違法事件,


比例大的話,社署應該作出覆核跟進,負責個案的社工在輔導上是否存在不當行為,如果有這等情況存在的話,那個案中的涉暴被起訴人士,可能都是受害者,被所信任的人煽動教唆而犯罪,在法庭上是適當的請求寬減刑責理由。

 

後記 :


對於有社工在港獨黑暴暴亂現場出現,更阻礙警方執行職務,聲稱時進行外展工作,幫助有需要人士,筆者對此著實不以為然,


社工是獲授權的註冊專業人士,可合法保有他人或家庭的詳細資料,而在接手個案執行職務時,要向所屬社署或編外機構報備及開啟檔案以備上級監察,


這等在港獨黑暴暴亂現場出現,阻礙警方行動,聲稱是 " 執行職務 " 的所謂社工,在執行外展工作時有否紀錄在案,而受助人又在那裡?著實惹人疑竇,這又是否屬濫用專業身份甚至涉嫌違法,


對於觸犯刑事罪行的社工要被「釘牌」,必須是 " 被裁定犯了指定罪行,即亂倫、強姦、謀殺、拐帶兒童或少年等嚴重罪行者,且要獲全體註冊局委員同意 " , 這顯然是自己人查自己人,難有結果,


而犯了指定嚴重罪行方可被 " 釘牌 " 則誠屬不合理,因社工掌握受助人詳細個人甚至家庭詳細資料,簡單如泄露受助人資料,甚或濫用受助人資料作 " 其他 " 用途,違反受助人的信任,都不屬可 " 釘牌 " 罪行之列,


但對受助人甚或家庭的影響有如雪上加霜,無法估計,可見( 掌握受助人甚至受助家庭詳細資料 ) 社工相關註冊條例及罰則,比諸法律界人士之專業道德操守及保密要求更為粗疏,著實有修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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