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爆眼女 " 一案引起社會關注,質疑法援處濫批法援,法援署署長鄺寶昌在一個公開場合大吐苦水,指法援署原先已拒絕向 " 爆眼女 " 批出法援,惟 " 爆眼女 " 向覆核委員會上訴得直,且為最終決定,法援署衹能批出法援,
由此看來,法援署是吃了一個啞吧虧,問題不在自已,卻承受著社會的指責,其實以往究竟有多少法援署拒批的個案被覆核委員會推翻值得關注,而覆核委員會是基於什麼準則去審視覆核的個案就有如一個黑洞,外界諱莫如深,
究竟法援署審批法援的兩大準則,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及訴訟的成功率,覆核委員會憑什麼理由推翻法援署的決定,申請人的經濟狀況,無論覆核成功與否,都應符合法援的要求才會考慮,似乎問題不在於此,
餘下的就是訴訟的成功率問題,這方面著實有太多變數,而覆核委員會亦不像法庭般有嚴謹的審訊過程,衹能根據覆核委員個人的認知與判斷,
而覆核委員會委員由高院司法常務官、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代表擔任,三名委員之中有 " 同情 " 覆核人的委員,則覆核成功的機率甚高,
如果遇上同情覆核人 ( 在初級法院經常輕判港獨黑暴,被調到司法機構任職 ) 的司法常務官,如果遇上同情覆核人 ( 立場人所共知 ) 的大律師公會代表,那就算餘下的律師會代表如何公正的處理覆核案件,都拗不過其他兩名委員的 " 同情分 " , 推翻法援署的決定,
很明顯,覆核委員會的權力是凌駕於法援署,是法援署的太上皇,而覆核委員會內又沒有法援署的代表,這個委員會的組成令人疑惑,究竟當初為何有這樣的組合,而自有港獨黑暴之亂以來,又有多少像 " 爆眼女 " 覆核成功,推翻法援署決定的個案?著實令人關注,
現時社會有聲音要求檢討法援制度,劍指法援署,其實應一併檢討覆核委員會的組成,以吸納不同的意見。
反正覆核委員會不是法庭,衹能就表面理據甚或委員的個人觀感作出決定,像那些什麼 " 覆核王 " 的個案,明眼人都看出根本就是欠缺充份理據,濫用法援制度,但仍可獲批法援,究竟其中有多少是申請法援被拒,但被覆核委員會推翻法援署的決定,獲批法援的?
其實除了覆核委員會外,原來負責審理刑事案件/上訴的法官亦有權批出法律援助,並豁免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用,推翻被法援署拒絕批出法援的個案,
原來其中還有這麼多的變數可以 " 撥亂反正 " , 法援署署長吃了這麼大的一只 " 死貓 " , 變成眾矢之的,卒之忍不住大吐苦水。
後記 :
在 " 爆眼女 " 個案中,如果是理直氣壯,證據充份的話,就應起訴警方濫用警械導致 " 爆眼女 " 身體嚴重受傷 ( 醫療報告是主要證據 ) ,而不是糾纏於阻撓警方向醫管局索取其醫療報告,
而覆核委員會 ( 或是負責審理案件/上訴的法官 ) 又憑什麼理據,支持 " 爆眼女 " , 認為應批出法援,著實令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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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轉自法援署網頁
就法援署署長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 ( 民事案件 )
如你對本署拒絕批出法援或其他所作的命令或決定(例如取消法援)感到受屈,你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
如案件由終審法院審理,則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一名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及一名香港律師會代表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或覆核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
在法院就上訴召開聆訊前,你會獲書面通知本署作出有關決定的原因。
申請被拒的上訴途徑 ( 刑事案件 )
如你的申請因缺乏理據被拒,只要你能通過經濟審查,負責審理案件/上訴的法官仍可向你批出法律援助。
如你的案件/上訴涉及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負責審理案件/上訴的法官仍可批出法律援助,並豁免你接受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
如你的申請涉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被拒絕法律援助,你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香港大律師公會一名代表及香港律師會一名代表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覆核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