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前主任促炒穆斐文
香港蘋果日報 2013年11月29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1129/18529112
【本報訊】立法會帳目委員會以嚴辭「痛斥」前廉政專員湯顯明任內亂花公帑,但有不可推卸責任的廉署社區關係處處長穆斐文卻未被點名批評。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質疑帳委會刻意隱藏穆的責任,促請廉署引用《廉政公署條例》終止穆斐文的合約,以正廉署綱紀。
湯顯明事件「第一幫兇」
林卓廷昨指,社關處處長職責是宣傳廉署的廉潔形象,但穆斐文不遵守《廉署常規》,容許分單買酒避過超支,即使廉署行政總部推出改善有關問題的措施,穆亦棄而不用,協助湯顯明違規分單買酒。此外,湯顯明任內到麗江外訪的行程由穆斐文負責,穆在帳委會聆訊上也承認該次行程中「玩嘅成份居多」,但未有提醒湯顯明,可見她責無旁貸。
再加上穆斐文未有向立法會報告湯顯明花費五萬元公帑送禮的「餅數」,事件曝光後即辯稱「食品不屬禮物」,其辯解有違常理和《防賄條例》中有關禮物的定義,林卓廷質疑她蓄意隱瞞有關開支。
林續指,湯顯明的醜聞對廉署傷害極深,而穆斐文正是事件中的「第一幫兇」,故廉署不應再讓穆繼續擔任社關處處長,因為根據《廉署條例》,廉政專員相信終止一名廉署人員的合約是符合公眾利益的話,就可以在諮詢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後終止有關人員的委任,林強調,若其他廉署前線人員犯下如穆斐文的錯誤理應「一早炒咗」,冀廉政專員白韞六解僱穆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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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帳目委員會的聆訊不是法庭, 沒有約制權力, 亦不如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般嚴謹, 得出的結論, 仍要經執法部門進行調查, 是否有涉及觸犯刑事條例, 如涉及公務員, 更要交由公務員事務局審視是否有違犯公務員條例, 作雙線進行, 現時湯顯明事件, 明顯的是廉署與公務員事務局都已介入調查,
在事件未調查清楚, 未送交法庭起訴定罪前, 涉案人士都不能判定其有罪, 這是法治精神, 雖然廉政專員有權隨時中止下屬合約, 但在調查尚未完成, 責任未厘清就中止合約, 對下屬殊不公平,
在湯顯明事件中, 穆斐文是揣摩上司意志違規操作, 抑或是受壓於湯顯明而違規操作, 立法會帳目委員會根本無法查出真相, 要待廉署作深入調查才能得出結論, 如果穆斐文是揣摩上司意志違規操作, 則責任當然要自負, 但如果是受壓於湯顯明而違規操作, 責任便在湯顯明身上, 這是很清晰的,
林卓廷曾任職廉署調查主任(職位與警方刑事偵緝探員相似,衹不過是銜頭好聽而已), 不會不明白這道理, 可自林卓廷離開廉署任職民主黨總幹事後, 卻每每打著 "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 " 的銜頭對社會事件說三道四, 對涉事人士未審先判, 未知他在廉署任職期間是否仍是這等作風,
林卓廷當年棄廉署高薪厚職回巢民主黨任總幹事, 寧願賠償1個月通知金即時離職, 對外宣稱是基於民主理念, 但從他就任民主黨任總幹事以來, 打著前廉署調查主任銜頭作政治操作評論事件, 完全脫離廉署辦案嚴謹的方針, 意圖誤導市民這是林卓廷的 " 專業 " 評論,
如果廉署人員都抱著林卓廷這樣的心態辦案, 真不知會辦出多少冤假錯案來, 林稱在廉署工作3年學懂政府運作及法律, 筆者質疑, 林卓廷在廉署工作3年, 是否真正了解政府運作及相關法律, 或者是他離職後有意忽略及無視政府運作及相關法律, 打著 " 前廉署調查主任 " 的幌子進行政治操作,
請他不要再打著 " 前廉署調查主任 " 的幌子誤導市民是 " 專業 " 的評論, 而是光明正大的以民主黨總幹事的身份對外發言, 不要令廉署人員蒙羞, 廉署人員辦案不會是這樣馬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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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回放 :
林卓廷
林卓廷1999年出任何俊仁辦事處職員, 2001至2002年調職民主黨立法會秘書處, 2003至2007年調任主席助理, 協助前主席楊森、李永達和何俊仁處理黨務和立法會事務, 2008年起任職廉署調查主任, 2011年補薪一月即時離職, 重返民主黨擔任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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