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庭綜援案判詞中文節譯
香港明報即時新聞 2013年12月17日
http://inews.mingpao.com/htm/INews/20131217/gb21445y.htm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規定必須居港滿7年才能申請綜援屬違憲。以下為終審法院判詞原文節譯(括號內為判詞原文相關章節號數)﹕
(47)到底在基本法第36條(即所有香港居民都有權依法享有社會福利)上加諸(居港)7年限制,所追求的社會目標是否正當合理(legitimate)?加設相關限制,又是否跟達至該目標有合理關連?這正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48)居港7年的限制,是由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主持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於2003年發表報告時建議的。
(49)必須強調的是,要對一項憲法權利加設限制,一定要有一個正當合理的社會目標作為理據,換言之,目標必須是要伸張社會的正當合理利益。政府也許可簡單地稱,目標是要減少開支「省錢」,但省錢本身不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如果削減開支意味政府放棄一項重要的責任,那麼省錢就不會是一個合理的目標。舉個較極端的例子,為了省錢而減少一半救護車或消防車、危害到公眾安全,這就不會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
在本案中,雖然政府並非簡單地說目標只為省錢,但確有表明引入(居港7年)限制,對省下金錢以確保社福制度的可持續性是有需要的。
(56-57)政府與內地當局採取的單程證機制,讓內地人能來港(家庭團聚)定居,成為了塑造香港人口增長和構成的最重要單一移民政策,在1997至2001年間,93%的人口增長都與之有關。隨每日配額增至150人,每年約有5.5萬內地新移民來港。政府也想維持這一移民流入速度。
(58-59)大多數按單程證制度來港的新移民,都是有權來港居住的港人內地子女,以及來港與配偶團聚定居的內地人。數據顯示,約半數來港的港人內地子女都是18歲以下,至於成年單程證來港者,通常都是香港居民的妻子,而政府的政策,是協助新移民融入社區。
(62)當某個團聚家庭是貧窮戶,收入不足支持一家人基本需要,人們有理由預期社福制度能與單程制計劃和諧配合,讓他們可享綜援。在領取社會福利的基本權利上,也許之前的1年居港要求定義,是必須接受的,但從單程證制度的角度來看,將居港要求提升至7年,就顯得完全不合理。(2003年政府發表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書,並沒有提供任何合理根據,去支持採納7年限制;相反地,報告書的邏輯,應是要求不應對單程證來港人士,採取這種申請限制。
(66)單程證制度背後的政策,明顯與7年限制有牴觸。政府以「確保福利制度可持續性」作為(加設7年限制的)正當合理目標,但單程證計劃對此並未提供了任何理據支持,它也未有提供任何理據,支持上述目標與居港7年限制有何合理關係。
(67)(在單程證制度上)政府公開提出的另一正當合理目標,是有需要處理人口老化。
(71)政府視人口老化為重大問題,並在確保本港社福制度長遠可持續性下,定出政策減緩人口老化問題,無疑是正確的。但在減緩人口老化和排拒新移民在來港頭7年不得領取綜援之間,到底有何合理關係?我不認為有任何關係存在。
(87-89)政府以控制成本作為支持7年居港要求的理據,既失焦也不充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之前在審理此案時)指出,花在社會福利方面的公共開支總體上升,到2006/07年達至328億港元,當中73%屬社會保障花費。張指出過去十年間,花在綜援上的總開支增加了,由1993/94年的24億港元,到2003/04年政府要求為綜援開支申撥170億元。他又提到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指出在1999年3月至2002年6月間,估計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的比例,由14.3%增至16.6%,估計花在新來港人士的綜援開支,由1999/2000年的1.467億港元(相當於綜援開支總額的10.8%),增至2001/02年的1.728億港元(比率升至12%)。
(90)但這些論據其實並不充分。花在社會福利、特別是綜援上的開支,過去十年無疑是顯著增加了,但這根本無法作為支持限制新移民(需居港滿7年才能)申領綜援的理據。2003年3月,社署報告稱,新來港人士中,只有18%領取綜援,而根據數字證據,新來港人士一般只佔綜援申領者總數的12%至15%。
(102)一種觀點認,就申領社會福利設下劃一的合資格居港年期,本身就有存在價值。然而「為對稱而對稱」很難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等待輪候公屋的時間,顯然要視乎公屋(空置)單位供應數目;在供應短缺下,便可能導致要定出較長的合資格居港年期。在這些方面的合資格居港年期要求,跟旨在滿足個人和家庭即時生活基本需要的申領綜援合資格居港年期要求,有何相干?
(103)同樣地,難道享用公共醫療服務毋須任何居港年期要求,就應被視為畸型嗎?若一位需要緊急醫療服務的人,因為居港年期未滿某「劃一標準」而被拒絕醫療援助,那只是一個失敗的公共醫療系統。為何硬要就目標完全不同的服務,定下劃一的居港年期資格?
(104)基本法第24條定出居港7年就合資格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但法庭看不出這跟申領綜援有何關係。有關的7年居港規定,只是定出如何才有資格參與特區政府工作——只有香港永久居民才能投票和被選、才能當上行政長官、才能成為立法會議員等。純粹為求「劃一7年」而給申領綜援者定出相類的居港年期要求,是不合理的。
(105-106)另外還有一種論點認為,定下必須居港滿7年的要求,是要反映一名居民有在持續一段時間,給香港經濟帶來貢獻。但這種觀點,明顯忽略了好一批人。2002年,在22至59歲年齡組別中,95%新來港人士都是婦女,這意味大多數申領綜援的新來港人士,大多數也是婦女。她們大多是來港家庭團聚,負責照顧有權在港居留的子女,因而難以再有餘力出來受僱工作。她們扮演的(照顧孩子)角色,給我們社會提供了極具價值的貢獻,既幫助緩減社會人口老化,亦幫助孩子們融入社會、避免因為家庭離散而產生的破壞社會後果。在這類例子,僅以所謂必須給本港經濟提供了7年貢獻,才有權換取綜援福利的說法,排拒居港未滿7年人士,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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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質疑政府就內地新來港人士申請綜援的資格設限的措施, 並推翻原訴庭及上訴庭的裁決, 判上訴人上訴得直, 內地新來港人士毋須住滿七年都可以有資格申請綜援,
但卻留下一條尾巴, 判決書第62節指 " 當某個團聚家庭是貧窮戶收入不足支持一家人基本需要, 人們有理由預期社福制度能與單程制計劃和諧配合, 讓他們可享綜援。在領取社會福利的基本權利上, 也許之前的1年居港要求定義, 是必須接受的, 但從單程證制度的角度來看, 將居港要求提升至7年,就顯得完全不合理。)
換言之, 終審法院並無否定前此居港一年才可申請綜援的規定, 裁決衹是針對居港要求提升至7年的措施, 如果終審法院認為之前的1年居港要求定義, 是必須接受的話, 政府將之還原到居港一年才可申請綜援的規定, 便能符合終審法院的裁決,
但筆者留意到判決書第58-59條, 指 " 大多數按單程證制度來港的新移民, 都是有權來港居住的港人內地子女, 以及來港與配偶團聚定居的內地人。數據顯示, 約半數來港的港人內地子女都是18歲以下, 至於成年單程證來港者, 通常都是香港居民的妻子, 而政府的政策, 是協助新移民融入社區。"
終審法院在此案中再一次肯定港人內地配偶及 " 港人內地子女 ", 都是都是 " 有權來港居住 ", 這無疑是質疑當年人大對居留權案件的釋法, 終審法院仍然堅持相關人士都是 " 有權來港居住 ", 問題是, 如果再有港人內地子女, 以及內地配偶, 以雙程證來港後申請居留權, 是否可以援引這次終審法院的裁決, 認為自己 " 有權來港居住 " ?
至於判決書第104條指 " 基本法第24條定出居港7年就合資格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但法庭看不出這跟申領綜援有何關係。有關的7年居港規定, 只是定出如何才有資格參與特區政府工作——只有香港永久居民才能投票和被選、才能當上行政長官、才能成為立法會議員等。純粹為求「劃一7年」而給申領綜援者定出相類的居港年期要求, 是不合理的。"
新移民在抵步後, 要住滿一段時間才能成為正式公民, 享有完整的公民權利, 這在許多國家與地區都有的規定, 以加拿大而言, 獲批移民人士, 抵步後獲發臨時居留證, 要住滿規定的時間, 才能宣誓成為公民, 享有完整的公民權利, 香港雖然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 但在一國兩制下, 對內地新來港人士採取規限實無可厚非, 而終審法院亦認為 " 在領取社會福利的基本權利上, 也許之前的1年居港要求定義, 是必須接受的 ", 這是間接承認對新來港人士的公民權利, 是可以有一定的規限,
終審法院推翻原訟庭及上訴庭的裁決, 判上訴人上訴得直, 並指新來港人士須居港七年才能申請綜援的規定是屬違憲, 筆者疑惑, 原來原訟庭及上訴庭都判錯了案, 直到終審法院才能撥亂反正, 這是否司法人員的素質出現問題, 令案件經歷三級法院才能彰顯公義, 如果上訴人沒有錢, 又申請不到法援的話, 那便無法可以一直上訴到終審法院, 無法申張正義, 這又是否對司法界的一大諷刺呢?
根據以往有關被告人以基本法作為辯護理由的案例, 初級法庭的法官已可就基本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並裁決, 不明為何今次原訟庭及上訴庭的法官竟然 " 擦Q ", 判訴訟人敗訴, 直到終審法院才推翻原訟庭及上訴庭的裁決, 判訴訟人勝訴, 還是終審法院五名法官的一致裁決,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無一人提出異議, 這是否表示原訟庭及上訴庭的裁決, 對案情的理解出現大問題, 但似乎今次終審法院的判決書並無對此提出質疑, 與以往終審法院推翻原訟庭及上訴庭的裁決, 都對原訟庭及上訴庭判案理據有疑問之處作出解釋截然不同, 淡化原訟庭及上訴庭的責任, 令人費解,
筆者懷疑, 終審法院是否欲借此案, 對當年人大就居留權的釋法作出 " 反應 ", " 肯定 " 港人內地配偶及 " 港人內地子女 ", 都是 " 有權來港居住 ", 是 " 借艇割禾 ", 主線並非針對原訟庭及上訴庭的裁決,
這又是否會引起另一波的訴訟潮, " 港人內地配偶及 " 港人內地子女 ", 繞過了內地的審批制度, 持雙程證來港向法院引用終審法院的判決書以" 有權來港居住 " 提出訴訟, 是否又會引致人大另一波的釋法? 大家且拭目以待, 看看事態如何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