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憂一國兩制開缺口
香港新報 2015年7月2日
http://www.hkdailynews.com.hk/NewsDetail/index/596496
【本報訊】3個新聞團體對人大常委會通過新《國安法》感遺憾及不安,憂慮會開啟立法損害「一國兩制」先例及缺口,令港人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人權受到潛在威脅。
香港記者協會、獨立評論人協會及國際記者聯會發表聯合聲明,指《國安法》首次把香港納入全國性法例,打開破壞「一國兩制」的缺口,憂慮增加香港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壓力,促請港府按本港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立法,而立法時亦應按國際標準訂定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期望港府以《約翰奈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原則》這個廣泛被民主國家接受的原則,為日後立法的依據。
進內地應免受追究
聲明又指港人在本地享有言論自由,日後返回內地時可能會被追究,促請港府研究有關條例對本港市民的影響,並與內地政府商討,確保港人在本地行使的人權自由,不會因進入內地受到追究。新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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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內地通過新《國安法》, 把香港納入全國性法例, 香港記者協會獨立評論人協會及國際記者聯會第一時間跳出來 " 感到遺憾及不安 ", 憂慮會開啟立法損害 " 一國兩制 " 先例及缺口, 令港人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人權受到潛在威脅。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經已指出 " 新《國安法》沒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 該法並不會在香港實施 " , 亦看不到香港可透過行政措施來執行內地《國安法》, 亦指出 " 港人一般的遊行示威行為, 不大機會牽涉到國家安全 ",
不明記協等團體組織何以會認為 " 港人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人權受到潛在威脅 ", 既然遊行示威等表達訴求的行為都可以接受, 何來言論自由會受到 " 潛在威脅 " ? 何況在一國兩制下, 新《國安法》不會在香港實施, 這 " 潛在威脅 " 在特區根本是不存在, 沒有所謂打開" 破壞 一國兩制缺口 " 的說法,
至於超出一般遊行示威行為, 表達訴求行為的相關人士, 在返回內地時是否會被有關部門引用新國安法追究責任, 則要視乎情節的輕重, 不能一概而論, 例如在特區放置炸彈, 造成市民傷亡, 有實際行動的鼓吹推動特區獨立, 影響社會穩定, 這等人士如進入內地, 內地都不能管, 不可以管嗎?
記協等團體組織 " 促請港府按本港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立法, 而立法時亦應按國際標準訂定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 " , 還提出要以 " 《約翰奈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原則》這個廣泛被民主國家接受的原則, 為日後立法的依據 ",
各國有權根據自己的國情訂立國家安全的條文, 中國亦不例外, 香港衹是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 訂立23條要參考的是國家有關 " 國安法 " 的條文, 而不是國際標準, 因為特區的23條不能偏離內地 " 國安法 " 的範疇, 否則便會在中國的土地上打開了一個缺口, 影響到國家的整體安全,
退一步而言, 香港雖有 對23條自行立法的授權, 但亦不可能天馬行空, 記協等團體組織所指的國際標準不屬強制的國際標準, 衹能作為參考, 如果說到 " 廣泛被民主國家接受 ", 那美國的愛國條款, 亦廣泛被移植到伊拉克, 阿富汗等美國的附庸國去, 那香港23條立法, 又是否亦應 " 參考 " 這等 " 國際標準 " 呢?
聲明又 " 促請港府研究有關條例對本港市民的影響, 並與內地政府商討, 確保港人在本地行使的人權自由, 不會因進入內地受到追究 ", 在一國兩制下, 特區居民離開特區進入內地, 就受到內地法律法規的管轄, 這是很清晰的,
國安法是國家的法律, 特區政府無權干預國安法在內地的執行, 亦無商討餘地, 記協等團體組織 要求特區政府 " 確保港人在本地行使的人權自由, 不會因進入內地受到追究 ", 根本就無視在一國兩制下的司法管轄權, 如果此說成立, 那在特區合法活動, 香港居民身份的輪子成員進入內地是否亦可以 " 免於追究 " ?
這等發聲明的傳媒人團體組織, 對法律的認識應高於一般市民大眾, 不應是法盲, 但這個聲明完全忽視了內地的司法管轄權, 忽視了香港衹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而不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 提出" 確保港人在本地行使的人權自由, 不會因進入內地受到追究 " 更屬荒謬, 內地新國安法不在特區實施, 特區反以 " 治外法權 " 保護進入內地的港人免受追究 " , 凌駕於內地的司法管轄權, 這不是瘋了嗎? 這究竟是一些什麼樣的傳媒人? 究竟是一些什麼樣的傳媒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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