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暴動02  

衝立會如暴動 3激青即囚
香港文匯報   2016年3月10日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3/10/YO1603100009.htm

高院駁回上訴 官:須判阻嚇性刑罰 坐監合適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3名青年在前年非法「佔領」期間,因網上謠傳將審議版權修訂條例而衝擊立法會,造成嚴重的破壞,其後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當時,律政司認為判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後,3人遭改判監3個半月。3人早前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更即時收監。法官昨日頒下判決理由書,批評3人衝擊立法會的激進行為恍如暴動,法庭絕不容許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故即使上訴人初犯,仍須面對阻嚇性的刑罰,而判監是合適的決定。

前年11月19日刑毀立會案的3名上訴人分別為戴志誠(24歲)、無業的張智邦(23歲)及會計文員石家輝(24歲)。3人因網上謠傳立法會將審議版權修訂條例,即他們口中的「網絡廿三條」後,以鐵馬及磚塊等物件衝擊立法會,包括用鐵馬衝撞並砸爛立法會玻璃門。

3人在法院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罪,原與同案另一名19歲被告鄭陽同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罰過輕,在提出刑期覆核後,戴、張及石3人遭改判監3個半月。戴及石兩人曾經申請減刑,但遭拒絕,而無律師代表的張智邦則書面稱放棄上訴,3人同樣須即時服刑。

法庭絕不容不負責任違法行為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解釋駁回被告申請的理由。她表示,在看完案發時的新聞片段後,再根據現場所見的暴力程度、參與人數、破壞程度及威脅性,認為儘管在法理上雖不能定義為暴動,但戴、石兩人當時激進的行為已屬暴動性質,故判處即時監禁是適當,以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已經算是輕微。

張官在判詞中續指,當日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曾出面澄清,審議「網絡廿三條」只屬網上傳言,但他們未有理會,繼續衝擊立法會的玻璃門,造成嚴重的破壞。因此,法庭必須向大眾發出清晰的信息:儘管市民享有言論及集會自由,但必須守法且不能造成任何人命及財物的破壞。法庭絕不容許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故即使上訴人初犯仍需面對阻嚇性的刑罰。

無案底也應判阻嚇性刑罰

張官指,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認為無案底的被告亦可判處阻嚇性的刑罰。儘管原審主任裁判官錢禮曾為3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錢官在法庭上也公開表明,社會服務令只是判刑的其中一個可能性,也沒有承諾不會判監。未有證據顯示錢官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改判監禁屬犯錯或過重。

同案的另一名被告鄭揚由於只有19歲,最後只維持判處社會服務令,沒有改判監禁。張官認為做法恰當,因他的年齡較輕,情況也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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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三人在東區法院原被輕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社會嘩然, 律政司其後要求覆核三人刑期, 原審裁判官改判三人判監3個半月, 三人後來上訴到高院要求減刑, 高院上訴庭在聆訊三人上訴理據後, 指三人 " 當日的行為即使在法律定義上不算暴動, 但性質上肯定算是暴動 " , " 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是一個可行的判刑選擇 ",  駁回三人的上訴,

上訴庭法官昨日頒下判決理由書, 指 " 在看完案發時的新聞片段後, 再根據現場所見的暴力程度、參與人數、破壞程度及威脅性, 認為儘管在法理上雖不能定義為暴動, 但戴、石兩人當時激進的行為已屬暴動性質, 故判處即時監禁是適當, 以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已經算是輕微 ",  " 儘管市民享有言論及集會自由, 但必須守法且不能造成任何人命及財物的破壞, 法庭絕不容許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 故即使上訴人初犯仍需面對阻嚇性的刑罰 ", " 未有證據顯示錢官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改判監禁屬犯錯或過重 ",

上訴庭法官指 " 未有證據顯示錢官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改判監禁屬犯錯或過重 ", 換言之, 原審法官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將三人改判監禁 " 沒有犯錯 ", 亦 " 不屬過重 " , 那前此原審法官判三人社會服務令又是否 " 犯錯 " 以及 " 過輕 " 呢? 著實令人疑惑.

不過, 此案經過多番轉折, 卒之塵埃落定, 三名被告人要為自己的暴力行為付出代價, 更被上訴庭法官認為 " 儘管在法理上雖不能定義為暴動, 但戴、石兩人當時激進的行為已屬暴動性質, 故判處即時監禁是適當, 以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已經算是輕微 ",

當日警方及政府都沒有將衝擊立法會事件定性為暴亂或暴動, 而律政司亦衹以非法集結罪名起訴三名被告, 但上訴庭法官認為被告人當時激進的行為 " 已屬暴動性質 " , 判監3個半月是恰當的, 另一方面, 旺角暴亂無論在暴力程度、參與人數、破壞程度及威脅性, 都比衝擊立法會事件惡劣百倍, 更涉及導致九十多名警察受傷, 如果衝擊立法會罪成判監3個半月已經算是輕微的話, 那參與旺角暴亂, 放火, 燒的士, 襲警的暴徒, 如果罪名成立的話, 判刑是否應比此案更重? 而不是 " 一如既往 " 的判處社會服務令了事呢?

後記 :

社會上千千萬萬雙眼睛都釘著涉嫌參與旺角暴亂被告人的審訊結果, 如果罪成並 " 一如既往 " 判處社會服務令的話, 律政司應立即提出覆核, 甚至上訴到更高級的法院, 以彰顯法治精神, 以向社會向市民交代, 不能像以往般得過且過了事, 就算動用公帑外聘超級大狀作為案件主控以對抗被告人的義務超級大狀團(如有的話), 相信市民是絕對支持的, 當然, 不排除會有被告人的同路人對此 " 有所異議 " , 指是浪費公帑, 但這就有如一面照妖鏡, 照出牛鬼蛇神來, 讓市民看清他們的真面目, 這未嘗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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