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註銷特區護照激增 值得關注(文:紀碩鳴)
香港明報 2016年6月3日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0603/s00022/1464919197616
現時已有156個國家和地區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安排,香港特區護照的「含金量」在全世界排名都靠前。一直以來,拿一個香港身分、備一本特區護照是不少人夢寐以求的事情。不過,最近的情况有些不同。據最新一期《超訊》月刊報道,今年初起,香港居民國籍變更、註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申報人數激增,創下5年來公開數據的新高。香港為什麼突然增加了不喜歡特區護照的人數?這個現象值得關注。
《超訊》月刊的報道稱,2015年,香港居民完成國籍變更申請個案數目為134個,平均一個季度申請個案約33.5個,5年來沒有大的變化。向香港入境事務處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今年頭3個月,香港居民完成國籍變更申請個案56個,增幅達67.2%。
據了解,所謂國籍變更申請,一般的情况下是持有香港特區護照者另有一本其他國家的護照,不願意再同時持有特區護照。這種註銷護照的情况每年都有,而今年一下子猛增。雖然入境處填寫變更國籍資料中沒有「原因」一欄,什麼原因不清楚,但《超訊》月刊的報道引述採訪的平可夫案例,原因卻很清晰。
著名軍事雜誌《漢和防務評論》創辦人平可夫是雲南人,擁有加拿大國籍。自2004年起定居香港,並曾持有香港特區護照。今年1月,平可夫前往香港入境處,註銷了香港特區護照,獲得批准。平可夫接受《超訊》訪問時表示,銅鑼灣事件很恐怖,但外交部長王毅那番「首先是中國公民」更加恐怖。平可夫意識到,如果按這個邏輯,因為有了特區護照,他的加拿大護照卻無法提供他的領事保護。平可夫向《超訊》透露,王毅講話後第3天,就去入境事務處辦理了註銷香港護照手續,並前往日本居住。
早前,香港銅鑼灣書店事件中,5名股東、店員中一度失蹤的李波確為英國公民,另一股東桂民海是瑞典國籍。1月5日開始訪華行程的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夏文達在與王毅共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說,李波持有英籍護照,英方已要求香港與中國內地當局協助探查李波的下落與處境。中國外交部長王毅依中國法律表態稱,李波「首先是中國公民」,警告各方切勿就此案件對中方作出「無謂猜測」。
銅鑼灣書店事件 雙重國籍居民失安全感
一個明顯的特徵是,銅鑼灣書店事件中,因為李波「用自己的方式」進入內地,如他持有特區護照,則他的外籍身分不能依例享有外國領事保護。這是相關法律規定,但使許多同時擁有雙重國籍的香港居民頓失安全感,萌生去意。特區護照某種程度不僅沒有優勢,還變為累贅,恐怕就是這一波變更護照潮起的重要原因。
事實上,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都會這麼做,以維護主權。香港也不承認雙重國籍,但政府是默認事實。香港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回歸前,香港沒有屬於自己的護照,香港人持外國護照或英國屬地公民護照的較多。根據2007年英國國會文件顯示,1997年主權移交之後至2006年年底,居於香港的英國國民(海外)有大約340萬。這批人包括持有英國護照,以及擁有居英權的香港居民。懷疑同樣被從泰國擄走的銅鑼灣書店的另一股東桂民海,他擁有瑞典護照。如果他同時擁有香港特區護照,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他也「首先應該是一名中國公民」。
香港入境處表述很清楚,除非你已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你仍是中國公民。倘若你希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被視為外國公民,你須具備相關文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當你國籍變更的申報獲得批准後,你便不再擁有中國國籍而成為外籍公民,你可以享有所屬國家的領事保護權。
其實,相同的做法,英國也如此。前港督彭定康到訪香港,曾經手持特區護照,提醒香港人,說假如你有雙重國籍,便應小心,因為在香港以外地區,如遇上任何困難,例如被塔利班綁架,如果你擁有香港特區護照,又有英國護照的話,想要找英國領事保護,便會有相當困難,因為英國領事不會當你是一個百分之一百的英國公民。
問題在港人多大程度受港府保護
持有雙重國籍的香港居民,原來認為有多一本護照總不是壞事,遇到問題可以得些便宜、多些照顧,但事實並非如此。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可能每一個國家的做法都是如此。
值得關注的是,現在的問題主要不在港人出國遇到問題該享有什麼保護。問題在於港人與內地交往多了,作為香港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受到香港政府的保護,特別是香港人在內地遇到麻煩,政府如何與內地地方政府溝通,為港人提供什麼協助甚至適當的營救。這才是香港身分的真正「含金量」。
早前,香港居民潘維曦遭綁架,香港警方作了大量調查,有證據證明潘維曦夫婦遭非法綁架至廣州,粵港當局都很清楚。即使在審訊期間,檢察院起訴都稱其為香港居民,但法院的判辭中卻忽略他香港身分。明顯的違法行為,內地地方政府肆意妄為下,香港政府卻無法提供保護。這麼重大的問題,即使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視察香港,除了立法會議員要求轉交信件營救潘維曦,港府基本上做不了什麼事,香港人情何以堪。
我的舊同事王建民、咼中校都是香港居民,因為在內地賣了幾本雜誌,被以非法經營罪拘捕,至今關押了兩年,港府也不聞不問。在和內地的溝通中,港府顯得無能為力,對港人根本起不了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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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神報這篇撰文令人疑惑, 標題指 " 港人註銷特區護照激增 值得關注 ", 作者據最新一期《超訊》月刊報道 " 今年初起, 香港居民國籍變更、註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申報人數激增, 創下5年來公開數據的新高。香港為什麼突然增加了不喜歡特區護照的人數?這個現象值得關注 ", " 《超訊》月刊的報道稱, 2015年, 香港居民完成國籍變更申請個案數目為134個, 平均一個季度申請個案約33.5個, 5年來沒有大的變化, 向香港入境事務處查詢, 相關資料顯示, 今年頭3個月, 香港居民完成國籍變更申請個案56個, 增幅達67.2%。"
但文中又根據2007年英國國會文件顯示 " 1997年主權移交之後至2006年年底, 居於香港的英國國民(海外)有大約340萬 ", 在340萬持有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港人當中(還未計及持有其他國家或地區護照人士在內), 有56個完成國籍變更申請 (放棄中國籍身份), 這比例算是多嗎? 當然, 以之與前此的33.5人相比, 增幅當然是很大, 但顯然這衹是 " 文字偽術 ", " 數字遊戲 ",
在今年首3月, 在340萬持有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港人當中, 有56個完成國籍變更申請 , 比例是100比0.0016, 這樣的比例 " 值得關注 " 嗎? 筆者有所保留,
上文作者紀碩鳴引平可夫的例子, 指平可夫對外交部長王毅指如果有雙重國籍人士(中國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 " 首先是中國公民 " 的說話意識到如果按這個邏輯, 因為有了特區護照, 他的加拿大護照就無法提供他的領事保護, 所以平可夫在王毅講話後第3天, 就去入境事務處辦理了註銷香港護照手續,
平可夫出生於雲南人, 顯然是中國公民身份, 自2004年起定居香港, 根據入境條例, 平可夫需在特區通常連續居住七年以上, 方能成為特區永久性居民, 才有資格申領特區護照, 換言之, 平可夫的特區護照是在2011年或以後才獲發給,
而根據加國規定, 申請入籍加拿大, 必須在批准移民入境落地後6年內在加實際居住滿4年(2015年6月前的舊例是落地後4年內必須在加實際居住滿3年), 筆者不知平可夫何時提出移民申請, 但根據雜複的手續, 平可夫就算在新例生效前申請, 獲批入籍加拿大也衹是近期的事, 那他指因王毅的說話放棄特區護照, 不再擁有中國國籍而成為外籍公民, 又是否借題發揮, 顯示自己已是加拿大人,
紀碩鳴更引銅鑼灣書店事件為例, 指 " 使許多同時擁有雙重國籍的香港居民頓失安全感, 萌生去意, 特區護照某種程度不僅沒有優勢, 還變為累贅, 恐怕就是這一波變更護照潮起的重要原因 ",
筆者疑惑, 放棄特區護照, 不再擁有中國國籍而成為外國公民, 衹是擁有雙國籍人士的一種表態, 甚或是政治表態, 並無實質意義, 除非是政治敏感人士, 對在中國土地上(包括香港在內), 對所擁有外國國籍的領事保護權認為 " 至關重要 ", 才會 作出變更國籍之舉, 否則, 一個持有BNO(或其他外國護照人士), 普通的香港市民, 怎樣也想不到要去入境處申報變更國籍, 顯而易見這衹是極少數的個別例子, 入境處的統計數字亦證明了這點, 何況單是去年申請成為中國公民的便有一千六百多人, 在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的情況下, 他們都須放棄本身已擁有的外國國籍, 這與每年百多人申報變更國籍(放棄中國籍)又如何?
紀碩鳴舉銅鑼灣書店人士及潘維曦及他 " 朋友 " 王建民、咼中校的事例, " 因為在內地賣了幾本雜誌, 被以非法經營罪拘捕, 至今關押了兩年, 至今關押了兩年, 港府也不聞不問, 在和內地的溝通中, 港府顯得無能為力, 對港人根本起不了保護作用,
紀碩鳴是資深媒體人, 不可能不明白持護照人士的領事保護權衹對發出護照國家領土以外方能生效, 香港發出的特區護照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 , 香港並非獨立政治實體, 所以領事保護權亦是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 衹在國家領土以外方能生效,
如果將之延伸至特區政府對特區居民在內地有 " 保護權 ", 這是把特區政府地位提升到 " 政治實體 " 的地位, 這可能嗎? 就算內地省市的居民, 在外省出事, 衹要人家是依法行事, 省政府亦無權對其他省份指手劃腳, 紀碩鳴這指責 " 港府顯得無能為力, 對港人根本起不了保護作用 ", 是超出了特區政府的權力範圍, 特區政府能做的, 衹能 " 關注 " 及 " 溝通 ", 何來可以在特區範圍以外對特區居民有 " 保護作用 " ?
就算特區居民在中國國土以外出事, 特區政府亦衹能 " 關注 " 及 " 溝通 ", 至於持特區護照港人領事保護權的啟動, 根據基本法規定是屬於外交範疇, 特區政府可做的不多,
紀碩鳴把港人在內地出事綁上特區政府, 指 " 港府不聞不問 ", 是欲加之罪, 反過來說, 如果內地居民在特區犯事, 人家省市政府可以行使 " 保護作用 ", 插手干預特區的司法審判, 甚至向特區政府 " 攞人 " 嗎?
事件是雙向的, 如果特區政府可以行使 " 保護作用 ", 插手干預內地的司法審判, 甚至向內地 " 攞人 ", 那人家也可援例行使 " 保護作用 ", 插手干預特區的司法審判, 甚至向特區政府 " 攞人 " , 受害的衹是特區政府的司法獨立, 這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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