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鑼灣書店事件】回應王光亞 譚允芝反問:京官評論在港出版是否侵犯一國兩制?
香港明報 2016年7月2日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0702/s00001/1467436528346
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昨回應銅鑼灣書店事件時,斥責銅鑼灣書店店主林榮基在香港出版攻擊內地政治制度書籍,再拿到內地售賣,本身破壞「一國兩制」。不過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今天出席民主思路論壇時質疑說,若國內學者和官員對香港的法制和政治體系說三道四,相關言論在香港出版,這樣是否侵犯了「一國兩制」。
她強調,不論是論政還是將政治理念行為化的人,都不可有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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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主任王光亞的發言, 連日來遭法律界人士批評, 前有資深大律師梁家傑, 吳靄儀, 今有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 他們不約而同的以林榮基在香港出版書籍 " 是否違法? " 作為主調, 駁斥王光亞的在香港出版禁書再拿到內地售賣, 是屬破壞 " 一國兩制 " 的言論, 力撐銅鑼灣書店在香港出版書籍沒有觸犯特區法律法規, 但卻迥避了林榮基在特區寄禁書到內地是否有觸犯內地法律,
筆者前此撰文亦明確表示, 在銅鑼灣書店在香港出版書籍沒有觸犯特區法律法規, 但林榮基郵寄到內地銷售的行為, 則涉及違反內地法律法規, 這是很清晰的, 所以林榮基在特區寄書沒有問題, 但書寄到內地的拆家或客戶手上時就有問題,
林榮基是涉及中國海關 " 郵遞或攜帶、托運物品進出境中 " 禁止進境物品相關條款第3條所指的 " 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電腦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 均屬禁止郵遞或攜帶、托運物品進出境 , 林榮基郵遞在內地列為 " 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 " 的印刷品進內地, 已然違反內地相關法律法規, 他在進入內地時在內地被捕受查, 並沒有侵犯特區的司法管轄權, 亦沒有涉及破壞一國兩制,
在一國兩制下, 特區執行特區法律, 內地執行內地法律, 林榮基雖在特區出版禁書, 但郵遞禁書進入內地已屬觸犯內地法律, 所以在進入內地被捕受查, 這是很清晰的,
而法律界人士卻聚焦在林榮基在香港出版書籍沒有觸犯特區法律法規, 為何在內地被捕, 是意圖轉移市民的視線, 有意 " 忽略 " 了林榮基涉及在內地發生, 觸犯內地法律法規的罪行(郵遞禁書進入內地),
對於某些法律界人士在林榮基事件上 " 講 D 唔講 D " 的情況, 筆者著實不以為然, 王光亞在回應銅鑼灣書店事件時, 指林榮基在香港出版攻擊內地政治制度書籍, 再拿到內地售賣, 本身破壞「一國兩制」, 要注意的是王光亞指的是 " 拿到內地售賣 " , 王光亞並沒有指林榮基在香港出版攻擊內地政治制度書籍是屬違反香港法律,
人所共知, 這等所謂 " 禁書 " 儘是不能證實的 " 消息 ", 亦涉及中央領導人及內地政治圈的所謂 " 政治鬥爭秘聞 ", 把這等牽涉誹謗, 散佈謠言, 被內地列為禁止郵遞或攜帶進境的書籍郵遞銷售到內地, 誠然會被內地視為 " 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 " , " 可能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及政府的管治 ", 是屬 " 井水犯河水 ", 破壞一國兩制,
而譚允芝在出席民主思路論壇時質疑, 若國內學者和官員對香港的法制和政治體系說三道四, 相關言論在香港出版, 這樣是否侵犯了 " 一國兩制 ",
這樣的比喻筆者實不敢苟同, 國內學者和官員對香港的法制和政治體系說出自己的看法, 又怎能指是 " 說三道四 ", 這與銅鑼灣書店出版禁書根本不同範疇,
更何況銅鑼灣書店出版(被內地列為)禁書是 " 在香港出版 " , " 運到內地銷售 ", 而譚允芝的質疑是國內學者和官員對香港法制和政治體系看法 的書籍 " 在香港出版 " , " 在香港銷售 ", 根本就是兩碼子事, 國內學者和官員實話實說就被譚允芝指為 " " 說三道四 ", 質疑 " 是否 " 侵犯了 " 一國兩制 ",
國內學者和官員對香港的看法, 如在香港結集成書 ( 這是有的, 一些國內學者和退下來的官員, 都曾有回憶錄在香港印刷出版 ), 有作者(真實姓名)有文章出處, 顯示文責自負, 不同於銅鑼灣書店出版的禁書都是 " 消息來源 ", " 據說 ", " 據聞 ", " 有指 ", 甚至連作者都是筆名, 更遑論是內容所指的 " 情況 " 是否(涉及誹謗與散佈不實謠言)有來源及出處可供讀者核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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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銅鑼灣書店事件】有關銅鑼灣書店的若干法律問題(文:宋小莊)
香港明報 2016年7月2日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0702/s00022/1467424602094
早前林榮基得到香港立法會議員何俊仁的幫助招開記者招待會,銅鑼灣書店事件又引起香港部分傳媒的關注。有人認為,這是香港回歸以來的重大政治性事件,破壞一國兩制。內地還有律師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根據憲法的規定啟動調查。筆者不認為啟動調查是必要的,這是一起無法迴避的法律性事件,現從關心此案者的角度分析有關法律問題如下。
不可能不對犯罪行為作鬥爭
關於是否小題大做。有人以為銅鑼灣書店事件只是出版一兩本書、在內地郵寄若干本書的問題,內地沒有理由對此大動干戈,這可能是誤解、誤判。據香港的老市民說,銅鑼灣書店是「老字號」,是世界反共、反華書籍的集散地。所謂集散地,就是世界收集到的反共、反華的材料,經過一定的加工,就會集中到該書店出版,然後又銷往內地、港澳台和各國華人世界,以達到影響乃至破壞內地國家安全和政權的目的。對此進行鬥爭,是《刑法》第2條規定的「刑法的任務」。從刑法學理上說,此類犯罪行為有的發生在外國、有的在港澳台、有的在內地。在刑法第6條第3款看來:「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中國要建立法治國家,不可能不對這種長期的、連續的犯罪行為依法作鬥爭。任何國家都很難例外。所例外者,只是鬥爭的方式和時間而已。
犯罪在中國發生 內地刑罰就可處理
銅鑼灣書店犯了內地什麼罪?銅鑼灣書店是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按照刑法理論,是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問題,可以採取「兩罰」原則,對單位判處罰金,對主管和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對單位犯罪,由於受到地域管轄的限制,內地似乎無法處理;但對個人犯罪,不管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只要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在中國發生,內地刑罰就可以處理(刑法第6條第3款)。銅鑼灣書店出版的有關書籍,觸犯了《出版管理條例》第25條有關禁止某些書籍出版的規定,刑法有相應的懲處。這裏包括但不限於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第246條的誹謗罪,第282條第1款、第2款的非法獲取、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等罪行。由於篇幅所限,有關法律條文不再引述。銅鑼灣書店出版圖書種類很多,觸犯的刑法條文也未能在此窮舉。
涉案人員被抓獲或投案的途徑。據香港媒體報道,銅鑼灣書店有5人被抓獲或投案。其中呂波、張志平、林榮基3人在內地被抓獲,《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其中林榮基自稱被監視居住,其餘情况不明。銅鑼灣書店的股東桂民海,媒體透露曾在寧波觸犯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後出逃,自國外自首投案。按刑法第67條的規定,自首犯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對銅鑼灣書店案,桂民海有什麼自首情節,有關媒體沒有透露,不得而知,不敢妄言。對於李波,香港有傳媒說是內地跨境執法,進行綁架,恐與事實不符。查《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第77條第4項規定公民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第5項規定公民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李波可能是經過說服,自願回去的。在有不同說法存在的情况下,本人的說法是直接的,別人的說法是間接的,直接的說法更為可信。
倘監視居住改取保候審 就沒超期限
為何由寧波市管轄?除桂民海外,銅鑼灣書店的有關人員都是廣東人。林榮基說是在寧波被監視居住的。有人認為,上回李波事件,由廣東省答覆特區政府,現在怎麼跑到寧波了,有些詫異。其實,這是正常的。案中桂民海是銅鑼灣書店負責人,是主犯,但他曾觸犯交通肇事罪,犯罪地在寧波。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又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從交通肇事罪犯罪地和最初受理地的要求看,由寧波市管轄是常規的處理。
為何對林榮基監視居住超過6個月?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林榮基說,他被監視居住8個月,從表面上看,超過了法定期限。其中原因,語焉不詳,也有可能是將監視居住改為取保候審。該條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在監視居住期間,改為取保候審,就沒有超過法定期限。實際上,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都是逮捕前的強制措施,進行轉換並不困難。如經過轉換,就不是越權。到底是屬於什麼情况,也許林榮基的女朋友知道內情。對如此明顯的「越權」行為,林榮基可能只說了部分真相。
為何沒有通知林榮基家屬?刑事訴訟法第73條第2款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銅鑼灣書店各人的情况似有不同,桂民海在香港好像沒有家屬,其他人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打電話通知在香港的家屬,有的家屬還向香港警方報案,只有林榮基自己說家屬沒有獲得通知。據香港媒體披露,是他自己不想通知家人,並簽名放棄該權利。其實,兩地已經簽署了通報機制,內地只要通知香港警方,也就了事。但案中主犯、非主犯理應一起通知,但銅鑼灣書店主人有特殊性,由嫌疑人自己通知家屬,在道理上不能視為更不文明。對此,行政長官已上書中央,公安部也已覆函,將邀請港方派團協商。
在內地犯法港人對聘律師有顧慮
為何沒有聘請律師?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銅鑼灣書店諸人之中,目前可以確定的只是林榮基沒有委託律師。一般而言,在內地觸犯刑律的港人對聘請律師有兩個顧慮:一是費用,內地律師對港人的收費還不規範,經濟能力有限的港人怕請不起律師;二是擔心保密問題。「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况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刑事訴訟法第46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但這是就普通案件而言的。該條還要求,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有的委託人擔心律師將有關情况報告司法機關,就不請了。另一方面,有的律師怕不能及時告知司法機關,不能阻止有關犯罪,自己也有責任,也不大願意承接涉及國家安全的業務。
兩地應建立刑事司法協助
最後是銅鑼灣書店及有關人等的行為在香港是否犯法。在此需要提到1951年11月九龍東頭村火災,有一萬多災民,無家可歸。當時粵省、穗市擬協助救災,並組成慰問團在1952年3月1日到港,香港有群眾到羅湖迎接。但港英當局通告禁止。迎接慰問團的負責人莫應溎,向在尖沙嘴車站迎候的群眾說明,引發不滿和衝突,警方彈壓抓捕,有18人被判刑,莫應溎等12人被遞解出境。事發後,《人民日報》3月4日發表短評,警告港英當局。翌日,《大公報》全文轉載該短評,並刊載粵穗慰問團的聲明和英殖民地大臣在下議院發表的談話。3月20日,港英當局以煽動罪為名,查封大公報,起訴其負責人。5月5日費彜民等人被判有罪,大公報停刊半年。在上訴時,停刊令停止執行,其餘照舊。
與費彜民案中大公報轉載人民日報短評相比較,銅鑼灣書店案顯然嚴重得多。當時的在單行條例規定的煽動罪已被合併為《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和第10條的「罪行」。如當年費彜民等人都被判煽動罪,則在一國兩制下的銅鑼灣書店及有關人等沒有理由沒有觸犯刑律。兩地應當建立有關的刑事司法協助處理。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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