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先破壞一國兩制?
堅料網 201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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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在香港回歸19年,終於說出我心中疑惑。
他昨天在北京開腔評論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事件時說,他們出的那些書,並不是關於香港的事情,也不是關於香港的民主,而是關於內地的事,在香港出版攻擊內地政治制度的書,然後拿到內地來賣,本身就是破壞『一國兩制』,若林榮基這樣理解『一國兩制』,這樣的『一國兩制』不要也好……
早在多年以前,常聽到泛民說要「結束一黨專政」,我就想,香港三權分立,內地一黨獨大,這就是兩制最大的分別。泛民天天叫喊要推翻內地的一黨制度,不就是主動要破壞一國兩制嗎?
回歸前的初衷,有句話形容得最好,就是「河水不犯井水」,卻原來,十九年下來,井水卻天天來犯河水。
這一回,明顯不過,完全是河水的事,禁書內容、售賣對象,都是內地人內地事,只因製作過程是在香港進行,連林榮基、何俊仁都稱這些做「禁書」,這個「禁」字,不就代表你已明知觸犯內地法律,何辜之有?
梁家傑說:「林榮基的行為全部在香港發生,不明白為何要面對內地刑法?」我都不明白張子強明明在香港綁架首富之子,為什麼會在內地被槍決?
吳靄儀也說:「香港人只需遵守香港法律,不能因做了內地不喜歡的事,就被內地拘禁。」我都不明白,香港女人穿著回教徒不喜歡的背心熱褲進阿富汗,為什麼會被抓進牢?
每地有每地的律法,荷蘭抽大麻是合法的,新加坡藏毒是死刑的,荷蘭人袋一包大麻入新加坡境被捕,可以用荷蘭法律來鳴寃嗎?
大狀啊大狀,在庭上你盡可扭橫折曲為付錢聘你的大賊辯護,但這不是法庭,這是現實世界,現實是,你帶一份「蘋果日報」過羅湖橋都是違法,帶一根大麻煙入新加坡也是犯法,你可以質疑它,但你不能無視它。
為什麼記者不反問大狀們幾個簡單問題:林榮基有沒有在內地賣禁書?在內地賣禁書是不是犯法?
嫖妓在香港不犯法,但在內地嫖妓是會被捕的,這就是一國兩制;正如香港賣禁書沒事,但在內地賣禁書是違法,誰不承認這點,誰就是破壞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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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家傑說:「林榮基的行為全部在香港發生,不明白為何要面對內地刑法?」-----
----- " 吳靄儀也說:「香港人只需遵守香港法律,不能因做了內地不喜歡的事,就被內地拘禁。」-----
梁家傑在評論林榮基事件時指「林榮基的行為全部在香港發生,不明白為何要面對內地刑法?」, 牛頭角順嫂不了解林榮基事件經過以及特區法律法規可以理解, 但身為資深大律師的梁家傑竟指「林榮基的行為全部在香港發生,不明白為何要面對內地刑法?」, 就令人疑惑,
無疑, 林榮基的行為全部在香港發生, 但他的行為伸延到內地, 伸延到內地的行為是屬觸犯內地法律法規, 林榮基更是在內地交收禁書時被捕, 涉嫌觸犯內地法律法規被扣查, 而他所觸犯的是郵遞禁書入境及在內地銷售禁書,
林榮基在一國兩制下在香港印銷禁書並郵遞禁書並不犯法, 但他郵遞的禁書如果寄進內地銷售, 一過邊境交到收件人手上便屬觸犯了內地法律法規, 是罪行的同謀, 這是很清晰的, 這與執法人員取締郵遞毒品行動是一樣的,
就將屈穎妍舉的例子再清晰一點, 荷蘭銷售及吸食大麻是合法的, 但如果幕後主腦在荷蘭把大批大麻製品寄到香港的拆家, 而又被執法人員獲得線報, 在拆家收件時予以拘捕, 那香港執法人員是否以大麻在荷蘭銷售是合法的, 就不能對幕後主腦予以起訴呢? 當然, 寄出大麻的幕後主腦在身在荷蘭, 他的行為在當地完全是合法的,
但如果拆家供出在荷蘭寄出大麻的幕後主腦, 而幕後主腦又到香港 " 巡視業務 " 的話, 香港執法人員是否又可以大麻在荷蘭銷售是合法的, 就不能對幕後主腦予以起訴呢? 這當然不是,
梁家傑說這「林榮基的行為全部在香港發生, 不明白為何要面對內地刑法?」的說法誠然是對(無論特區或內地)相關法例法規, 對在境外策劃及參與罪案的疑犯, 在進入境內時可予以拘控的權力, 加以扭曲, 更有意 " 忽略 " 林榮基是在內地被捕的情節, 意圖誤導並欺騙市民,
而吳靄儀指「香港人只需遵守香港法律, 不能因做了內地不喜歡的事,就被內地拘禁」更屬荒謬, 林榮基犯的不是 " 內地不喜歡的事 ", 而是白紙黑字有根有據的內地法律法規, 儘管妳吳靄儀 " 不喜歡 ", 但總不能硬生生的以 " 不喜歡 " 的理由硬生生扭曲了內地合法的拘捕行動,
梁家傑與吳靄儀都是資深大狀, 對於在香港發生的罪案, 而在境外策劃的主腦如果入境香港時, 執法人員是否有執法權這末簡單的情況都 " 不了解 " 的話就令人驚訝(未知是有意抑或是無意的呢?),
至於屈穎妍說的 " 嫖妓在香港不犯法, 但在內地嫖妓是會被捕的 ", 就說明各個地區的法例法規是視乎當地的情況而定的, 在香港, 嫖妓在香港不算犯法, 但在內地是屬犯法, 在香港, 包二奶不算犯法, 但在內地是屬犯法, 在台灣, 包二奶不算犯法, 但被包的二奶是屬犯法 ( 犯的是妨礙家庭罪 ), 所以林榮基在香港印刷銷售禁書不算犯法, 但在內地銷售禁書是屬犯法, 有 " 親密女友 " 更屬犯法 ( 公安經已放他一馬 ), 這就是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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